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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实务企业收到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不应再交纳增值税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反映,当地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将收到的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以下简称代扣税收入)申报交纳增值税。问其可有税收文件,回复的结果都是以税务网站咨询的答复为文件。经查,各地税务网站都不约而同的回复纳税人,要按现代服务业中的经纪服务申报交纳增值税,且全部为口头向纳税人解答,口头向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未见正式的法律文书。此项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范畴,无需申报缴纳,理由如下:一、不具有商业目的。经纪业务属于商业行为,经营者通过提供服务,向被服务对象取得金钱,有明确的获利目的,是一项主动行为。而代扣税行为是税法赋予其的法定义务,不是以获
2、取金钱为目的的,不代扣还会受处罚,是一项被迫行为。假如税法不要求企业代扣,代扣税收入将不复存在,但代扣人不因此而失业;而经纪业务如不开展其服务,就会失业。可见代扣税行为不具有商业目的,不能与经纪业务相提并论。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包括不具有商业目的的行为所以此项代扣税收入不应征收增值税。二、不属于增值税任何纳税环节。增值税具有链条式的特点,第一产业(种养植、捕捞,开采)为开始环节,只有销项而无进项,制造和流通为中间环节,进项和销项都有,消费为终点环节,只有进项没有销项。假如代扣税收入应征增值税,请问它在哪个环节?企业有代扣税收入,可以说是有销项,却没有进项,不属于中间环节,也不属于终点环节,很象开
3、始环节,但销售(提供服务)给谁呢?显然是服务于税法,为政府提供服务,但政府却不是中间环节,因此不具有开始环节的特征。以上分析,代扣税收入在整个增值税环节中不属于任何环节,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现实中企业收到政府的拆迁补偿费、搬迁费、税收返还、政府补助、稳岗补贴等,以及企业收到的商业罚款、违约金收入,不具有增值税三个环节的特征,因此也同样不属于增值税范畴,代扣税收入具有同样的性质,不征收增值税。三、不征已退本税种。我国三大税种的顺序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政府退还的增值税不可以再次征收增值税,可以J1质序归集到下游的企业所得税中;同理退还的企业所得税,不可以再次征收企业所得税
4、,可以顺序归集到未分配利润,并入下游的个人所得税中,更不能逆流而上去征收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为税收终点,收到个人所得税的返还,同样不可以再次征收个人所得税,更不可能逆游而上征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这就是不征已退本税种”的含义。代扣税收入,相当于政府从个人所得税财政收入中,拿出一部分返还给企业,相当于退还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收到的个人所得税返还,不可再次征收个人所得税,更不可能征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正确的做法为,企业收到代扣税收入,直接计入其他应付款,直接奖励给企业的代扣人员,根据“不征已退本税种的原则,收到奖励的代扣人员,其收入不得再次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很多企业操作如下:收到代扣税收入后计入营
5、业外收入,征收了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分红时,又代扣了分红个人所得税,该分红代扣税的收入,再次计入营业外收入,又循环的参与了下一次征税中。虽然代扣税收入占比较少,但都参与了再次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中。这种情况在逻辑上显然是混乱的。如果此时再对代扣税收入征收增值税,逻辑上是更加的混乱。税收法定,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其中“法定一定是税法明文规定,凡没有列举的行为和交易不得征税,更不可以猜测。理解税法条款一定要遵循基本税法理论(法理)和合规的逻辑,凡与法理和逻辑相违的理解,不可以作为征税的依据。据目前现状,还没有哪一税务机关出具代扣税收入缴纳增值税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或催缴税款通知书,显然税务机关也注意到执法的风险,也注意到对代扣税收入征收增值税的法律依据不足。否则,一旦进入法定程序后,税务机关败诉的可能性是oo%0综上,希望税务机关停止对代扣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收增值税的错误解释,也希望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而不是依理解履行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