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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实务基金市场中单GP和双GP模式的区别基金市场中有着各式各样的名词,作为投资者和运作者都需要适当了解,就基金中的双gp是什么意思进行解答如下:基金中基金指引(征求意见稿)全文基金中基金与伞型基金的区别是什么?一、双GP模式法律允许,且客观存在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旦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J很显然,立法已经给双GP的基金模式留出足够的生存空间。二、双GP模式的法律结构首先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双GP与单GP在整个有限合伙层面而言并无二致。事实上,所谓双GP模式中的两家GP一般均为合作关系,两者共饰GP角色,只是内部分
2、工不同。GP1和GP2的权限划分取决于合伙协议条款的设计。在实践中,一般是由GP1负责执行并担任基金投资管理人,主要负责投资管理事务;而GP2负责执行并担任基金运营商,负责基金日常运营及监督GP1的投资管理。双GP模式具有优势互补的特点,两家GP可在管理架构、对外投资和风险控制等诸多方面取长补短。但与之同时,双GP模式可能带来的弊端是效率低下,两家GP也许会在部分问题上争吵不休。因此,合伙协议条款的设计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合伙协议确定两家GP的分工、合作是至关重要的。三、双GP模式的登记备案与法律结构问题一样双GP模式的备案流程与单GP也是一样。只是由于对于产品的备案,中基协正在开发相应的登记系
3、统,只能进行单GP的登记;对于双GP的产品,只有等新的系统上线后再作修改。单GP和双GP,两种架构模式都是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治理形式的体现,而双GP模式,可以说是1P与GP在利益诉求最大化和管理决策控制权上博弈与较量的结果,是GP与GP寻求合力、互助发展的创新模式。一、单GP和双GP模式有何不同我国私募股权基金(PE)从1986年诞生到现在,已经有30多年的发展历史。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包括公司型、契约型和有限合伙制三种,其中有限合伙制私募以其设立程序简便、运作机制高效、利益分配灵活、税收成本优惠的突出优势,成为我国私募股权发展的主要形式。2007年合伙企业法的颁布,为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发
4、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促进了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迅速发展。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由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1P)组成,GP负责全部投资决策,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1P分享合伙收益,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同时享有监督权、管理建议权、财务知悉权等,但不参与公司管理。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制传统典型的架构即为一名GP和若干名1P组成。随着私募股权市场的蓬勃发展,各式基金构造创新不断,以两名GP加上若干名1P构成的双GP模式悄然兴起,这两名GP中至少有一名同时担任基金的管理人。单GP和双GP,两种架构模式都是有限合伙制私募基
5、金治理形式的体现,而双GP模式,可以说是1P与GP在利益诉求最大化和管理决策控制权上博弈与较量的结果,是GP与GP寻求合力、互助发展的创新模式,也是产业资本时代PE资本与产业资本深度结合、融合发展的探索之举。二、私募基金的控制权仍然在GP手上从双GP与单GP的异同上来看,双GP与单GP在整个有限合伙层面基本一致,私募基金的控制权仍然在GP手上,差异主要在于双GP模式中两名GP的责权利划分及管理机制的运作上。在双GP模式下,两名GP一般为合作关系,只是内部分工不同。一般在合伙协议条款中,会对两个GP的权限进行划分、界定。对于均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的双GP1更要明确约定双方的权责和利益,以免产生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