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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律基础教学案例五单方声明保单作废保险合同依然有效案情,2008年11月,杨先生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两份全家福保险,保费每份100元,意外身故保险金额每份4万元,期限为1年。杨先生支付保费后,保险公司业务员出具经办人签字为刘某的保单及收据。2009年4月,杨先生因交通事故死亡,因其在两份保单中均未指定身故受益人,根据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杨某的父母已先于其去世,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妻子张女士、儿子杨红、女儿杨青。当杨先生的上述继承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金时,保险公司却对两份保单的真实性提出质疑,称据公司向业务员刘某核实,刘某从来没有出过这两份保单,保单是被另一个业务员秦某从公司领出
2、,但回单及保险费一直没有交给公司。秦某已于2008年12月被公司开除,保险公司曾登报声明这两份保单挂失、作废。因怀疑杨先生与保险公司不存在真实的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公司作出拒赔决定。杨先生的妻子及儿女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杨先生三位继承人保险金8万元。案例评析: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被告对于原告提交的两份投保人为杨先生的全家福保险单正本及收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该保险单的主要内容为被告统一制作的格式条款、并套红印刷被告的业务专用章,经投保人填写基本情况、签
3、字确认后,保险合同即成立。被告称这两份保险单上经办人刘某的签字不是本人填写,但该业务员未到庭作证,仅为被告单方陈述,法院不予采信。被告称这两份保险单系由另一业务员秦某从公司领取,回单和保费没有交回公司,秦某因违纪已被开除,被告已就这两份保险单登报声明挂失,属于被告内部管理问题,与投保人无关。即使存在有人冒用被告工作人员名义,以加盖被告业务专用章的空白保险单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投保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被告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不得通过单方声明挂失、作废的方式解除业已成立的保险合同。法院经审理认为,投保人杨先生与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应认定有效。杨先生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死亡,且未指定受益人,被告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向杨先生的法定继承人支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