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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委托书委托单位:沈阳市水务局法定代表人:王茂龙,职务:局长受委托单位:沈阳市水务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法定代表人:吴汉伟,职务:主任为规范我市水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沈阳市政府印发的沈阳市水务局权责清单为基础,结合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水务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内容,沈阳市水务局委托沈阳市水务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按照如下范围行使水行政执法权力。一、委托执法地域范围辽宁省沈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二、委托执法权限范围
2、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以沈阳市水务局的名义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一)行政检查权。受委托单位依职权或者依投诉举报信息,可以对单位和个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水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收集相关证据,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文书。行政检查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开展需要符合沈阳市水务局行政检查规定的要求。(二)违法行为制止和取证权。受委托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单位或个人有违反水事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要及时收集和制作相关证据,有权要求立即改正、限期改正或
3、者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出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等文书,并对实施结果进行监督。受委托单位为了防止证据毁损、灭失,防止危害扩大,可以在委托单位的组织下,配合委托单位实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查封、扣押、强制恢复原状等行政强制措施。(三)提请行政处罚权和简易处罚权。受委托单位对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能够处理结案的,受委托单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直接对行政相对人作出处罚决定;对需要采取一般程序进行处罚的,受委托单位应完成前期调查后,作出行政处罚的建议,报委托单位批准后实施。(四)受委托单位代委托单位行使行政征收权力。(五)受委托单位代委托单位向相对人送达行政执法
4、文书,配合公安、司法部门做好职权范围内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的相关工作。(六)受委托单位应配合委托单位依法对满足条件的行政决定开展代履行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七)立案权。受委托单位在日常监督或线索排查过程中,经初步核查认为可能存在管辖权限内的违法行为的,有权立案并开展调查。(A)拟处罚决定的做出与告知。受委托单位在立案调查结束后,有权根据调查结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沈阳市水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具体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的相关规定将拟处罚决定、相对人相关权力义务等内容书面告知相对人。三、委托执法责任(一)委托单位责任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
5、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2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在承担相应责任后,可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情况,追究受委托人及相关人员责任。3 .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4 .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相关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5 .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二)受委托单位责任1 .受委托单位仅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2 .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
6、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3 .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4 .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5 .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6 .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四、委托期限从2023年2月1日至2025年1月31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五、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报沈阳市司法局备案一份。委托单位(盖章)受委托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2023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