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鑫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2023年7月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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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华鑫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1OF)基金合同(2023年7月修订)修订记录日期修改内容2018年3月28日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改部分内容2023年3月18日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部分内容2023年1月22日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和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修改部分内容2023年12月3日增设C类基金份额2023年7月10日调低本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部分前言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部分释义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错误

2、!未定义书签。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五部分基金备案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运作方式、申购与赎回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八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九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托管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二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投资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财产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五部分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六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七部分基

3、金的收益与分配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九部分基金份额的转换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二部分违约责任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三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五部分其他事项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六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一部分前言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2、订立本基金合

4、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

5、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不以其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三、银华鑫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6、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

7、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第二部分释义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鑫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转换后更名为银华鑫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1OF)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银华鑫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

8、、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鑫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指银华鑫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鑫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制定机构不时做出的修改、补充和有权解释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

9、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10、做出的修订13、上市交易公告书:指银华鑫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

11、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2

12、4、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25、销售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26、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27、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

13、、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28、场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29、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30、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31、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32、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

14、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外份额33、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内份额34、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登记结算系统35、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

15、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基金交易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3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3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之日3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4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4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4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44、开放日:指本基金转换为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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