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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鹰潭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鹰潭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已由鹰潭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4月26日通过,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7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8月7日鹰潭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23年4月26日鹰潭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7月26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运行、维护和管理第四章保障和促进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
2、了规范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第三条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生态优先、规划引领,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全域一体、系统推进的原则。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纳
3、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全域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信江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负责本辖区内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等部门,做好有关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统筹协调、技术指导、督促推进等工作。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行政审批、财政、水利、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林业、交通运输、公安、气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和
4、建设第六条海绵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尊重自然地形地貌和天然水系,保护自然生态空间格局,融入地方历史文化、人文风俗和现代科技元素,改善城市品质与居住环境。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当设立海绵城市专篇,明确全市海绵城市建设规划目标和建设要求。市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明确海绵城市建设主要技术指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编制的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相衔接。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有关部门编制防洪排涝、城市蓝线、水资源、河湖水系、公园绿地、湿地、市政
5、和交通基础设施等专项规划时,应当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相协同。贵溪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辖区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规划。第八条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和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列明建设项目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不需要办理选址、土地供应手续的政府、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改造类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自然资源部门明确的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实施。涉及海绵城市建设的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编制海绵城市专篇。第九条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和设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设计单位进行规划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应当根据海绵城市相关技
6、术标准、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等进行设计,满足该项目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海绵城市相关技术标准对海绵城市设计内容进行审查,未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意见。第十条新建和改建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同步建设海绵城市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旧城区改造应当因地制宜实施海绵城市建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规划和设计要求以及相关技术标准组织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图施工,使用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相关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监理单位应当履行对建设项目海绵设施施工的监理职责。第三章运行、维护和管理第十一条市政道路、排水、
7、公园广场、绿地等市政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有关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商业楼宇、工业厂区等其他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由合同约定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运行维护主体不明确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明确有关部门负责运行维护。第十二条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相关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专人管理,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要求进行养护维修,定期对设施进行监测评估,确保设施正常运行。运行维护单位未按照前款要求进行养护维修,造成海绵城市设施损坏或者无法发挥正常功能的,应当及时恢复。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
8、占、损毁海绵城市设施。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拆除、改动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取得有关部门同意,并负责恢复设施、承担相关费用。第十四条引导和支持市政、环卫、园林等单位以及有关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利用经过生态净化后收集、积蓄的雨水进行道路浇洒、园林绿地灌溉和工业生产。第十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海绵城市数据纳入数字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第四章保障和促进第十六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海绵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引导、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和运营管理。第十七条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由运行维护主体负责。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有关部门运行维护海绵
9、城市设施的相关费用。第十八条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报经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组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林业、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门,制定海绵城市建设地方标准。第十九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海绵城市建设专家库,组织专家参与海绵城市技术研究、技术指导、技术评审、人员培训和论证等工作。各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本辖区海绵城市建设专家库。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等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家规定录入本市建筑市场信用监管系统。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海绵城市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设计,致使项目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市、区(市)人民政府、负有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