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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的起源和发展一 .法律的起源、发展有神创说、暴力说、契约说、发展说、合理管理说等。马克思主义认为,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国家的出现而产生。法律的发展史出现过带有剥削阶级类型的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社会的法(私有制类型法律)、非剥削级类型的社会主义的法(公有制类型法律)。二 .法律的本体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的,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法律的本质法律是统治阶级利益的体现1 .法律集中反映了统治阶级根本共同的、整体的愿望和
2、利益要求。并非统治阶级的所有意志2 .法律是表现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政治哲学道德文化教育都可以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3 .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政治哲学宗教伦理等观点都可以影响法律的内容。(二)法律的特征1 .规范性法律具有规定人们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2 .国家意志性3 .国家强制性4 .普遍性法律最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使用的效力和特征5 .程序性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法的特征1.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1)法代表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者个别集团的
3、意志。(2)马克思所说的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即表明统治阶级的意志必须服从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2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行为规范o3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o4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1)行为规范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社会规范,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约束人的行为;另一类是技术规范(如度量衡),调整人与自然、人与劳动工具之间的关系,技术规范一般不属于法的范畴。(2 )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建筑质量标准等社会技术规范,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后,也纳入法律规范的范畴。5 .法是确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4、。(1 )法律虽是调整人类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范,但并不是唯一的社会规范。(2 )从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看,一方面,法律意识与道德观念紧密联系、相互重叠,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调整范围相互交叉、相互包容。另一方面,法律与道德也存在区别。法律属于社会制度的范畴,道德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是权利与义务,并且强调两者之间的平衡,道德则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而道德规范则主要依靠社会舆论、人的内心信念以及宣传教育等手段来实现。法律的本质,深度剖析法的本质问题是法学领域的一个根本问题。马克思主义法学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
5、深入地分析了法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之间的相互关系,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意志之间的内在联系,强调法是被奉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从而第一次科学地揭示了法的真正本质。(-)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集中体现和反映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集中体现和反映,这一命题和思想包含着丰富而深刻的内容。1 .法律是意志的体现和反映法律是人类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的产物,是人的意志的结果,而非神的意志,或其他物种的意志的结果。不论反映、体现的意志是一个人的,还是集团的,阶层的,阶级的,或全体人民的,也不论其内容如何,形式如何,法律总是人类意识形态的产物,与人类意志息息相关。因此法律带有很强的意志性色彩。2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
6、志的集中体现和反映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阶级表现,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普遍意志,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并不是个别统治者的个人意志,也不是统治阶级内部每个成员的意志之和,而是统治阶级作为一个整体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所形成的共同意志。这种阶级意志是通过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系统化、一般化而成为法律的。法律正是通过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系统化、一般化,把个别性的东西转变为普遍性的东西,把局部性的东西转变为整体性的东西,把集团性的东西转变为社会共同性的东西。经过这种升华了的意志,就真正变成社会的规范规则.(二)法律的基础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其中社会生产方式是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
7、存在的基础。物质生活条件是包括地理环境、人口,社会生产方式诸因素在内的综合体。任何一个民族都不能脱离特定的地理环境、人口、生产方式诸条件而从事自己的文化、思想、制度、历史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活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构人的社会生活的基石。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各要素中,生产方式具有决定性的意义。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告诉我们,政治、法津国家等制度性的社会组织和结构,哲学、文学、历史、宗教、道德、法律思想等思想性的社会要素,以及从事这些制度性、思想性社会要素的建设都是在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基础上进行的,受制于一定社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受制于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法律作为一种独特的社会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一样,依
8、存于一定的生产方式,依存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它的存在、发展、运作、实施都受制于生产方式、经济基础,是由社会生产方式所决定的。有什么样的生产方式,就有什么样的法律,离开了一定的生产方式,法就失去了存在的根据和基础,也就无从产生、存在和发展。法的关系,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一定的物质生产关系所表现的法权关系。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说: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谈到资产阶级法律观念和本质时说: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本为法律
9、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有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因此法律不是独立自主的,相比于生产方式、经济基础,它是派生的。法律是经济的集中体现和反映,法律本身具有内在的经济逻辑性,一切法律问题,归根结底都是经济关系的反映和要求,任何一条法律,无不体现经济方面的基本规律。正如马克思所说的,法学家以为他是凭着先验的原理来活动,然而这只不过是经济的反映而已。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在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因此,一切法律现象都可以还原为经济现象,一切法律问题都可以
10、归结为经济问题。法律与生产方式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第一,生产方式决定了法的产生、形成、发展、变革,决定了法的发展方向、发展趋势,决定了法的内容、,性质、本质、属性、功能、作用、运作、实施,决定了法的价值。第二,法是生产方式的集中体现和反映,是经济的集中体现和反映,相比于生产方式、经济基础,法是第二性的、是派生的。第三,法对生产方式、经济基础具有重大的反作用。一方面,法律具有促进、维持、保障和调控包括经济秩序在内的所有社会秩序,保证人们的社会生活正常有序地进行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法律也有阻碍和破坏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变革,阻碍、破坏社会进一步发展的消极作用。认识法律的本质,我们需要注意一些问题;法律与生产方式、经济基础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法有物质制约性,有社会的根源,并不意味着法律总是与经济条件、经济规律、经济状况完全相符合,完全同步,而是有一定的不一致性、不同步性,更为重要的是两者总是形成和保持一种动态的契合关系。法律具有相对独立性,有其自身的发生发展过程和规律。除了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外,社会其他因素,如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科技等,也对法律、法律制度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由此导致法律的多样性和差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