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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喀则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条例(2019年8月31日日喀则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有序、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是指,责任人对责任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和市容秩序履行相应维护管理的责任要求。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城市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
2、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四条“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应当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责任人、责任区域、标准以及相应的责任。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保障经费投入,完善设施建设,提高“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服务水平。第六条城市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查处职责范围内的“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违法行为。县(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以及违法行为的查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
3、照属地管理原则划定责任区域,与责任人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监督执行。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和草原、公安、新闻宣传、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的主要内容:(一)包环境卫生:责任区域内无污物、油渍、废弃物和积水;建(构)筑物临街的墙体、门窗、橱窗、门面招牌和灯饰保持整洁;建(构)筑物临街的屋檐、窗檐、顶棚无灰垢和积存垃圾;遇冰雪天气,及时清除门前冰雪;建筑(装修)工地围挡施工,砂石、土方、水泥等遮盖管理。(二)包绿化美化:责任区域内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无乱设广告;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无晾晒;无损坏
4、花草、树木行为;无破坏绿化设施和占用绿地行为;门面招牌画面、字体无残缺,灯光显示完整;设置空调外机、防盗网(窗)等附属设施应当符合相关规定。(S)包市容秩序:责任区域内无乱设摊点、乱搭建、乱堆放,无环境噪声污染,无出店经营;无乱停乱放;无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封闭市政、环境卫生设施;无擅自挖掘、占用人行道;不得擅自设置路障等妨碍通行的设施;无放置占道灯箱、指示牌;不得在责任区域内从事洗车、生产、加工等经营活动。第八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公共媒体,加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参与管理的意识。第九条责任人按照垃圾分类管理要求,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
5、投放垃圾。生活垃圾按照要求投放至垃圾收集车或者垃圾箱内。建筑垃圾、医疗废弃物等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十条“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的责任人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临街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集贸市场开办单位、建筑工地建设单位、拆迁工地施工单位、居民住户等。“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责任人:(一)道路两侧由建(构)筑物产权人负责,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有约定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二)火车站、汽车站、停车场、集贸市场、旅游景区、公园、体育场、展览展销场所、报刊亭、警务亭、广场、公共绿地、公共厕所,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S)建筑
6、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四)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物业管理单位的由产权人负责。第十一条下列区域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区域:(-)责任人使用的临街地块;(二)责任人所有、使用的建(构)筑物外立面;(S)责任人临街门口及其两侧(每侧最长不超过30米)建(构)筑物外立面至人行道侧缘石之间的区域;无人行道的,从建(构)筑物外立面向道路延伸2米的区域。第十二条“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责任人及区域不明确的,由所在地的城市管理部门确定并告知责任人;跨行政区域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确定并告知责任人。第十三条责任人应当自觉接受城市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行为进行劝
7、阻和制止,并可以向城市管理部门举报。第十四条责任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设置“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监督员,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区域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的监督。监督员履行职责时应当佩戴城市管理部门统一制发的标志。第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奖励机制,对责任落实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市政和环境卫生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拒不修复或者赔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修复,其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项规定,遇冰雪天气不及时清除责任区域内冰雪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对个人处以50
8、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损坏责任区域内花草树木、破坏责任区域内绿化设施、占用责任区域内绿地的,由市人民政府林业绿化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视情节轻重,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项规定,造成责任区域噪音污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项规定,擅自在责任
9、区域设置路障等妨碍通行设施的,责令改正,由城市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项规定,在责任区域从事洗车、生产、加工等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并由城市管理部门对个人或者单位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责任人年度内因违反本条例受到两次以上处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挂牌警示。第二十三条在“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中,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侮辱、殴打城市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