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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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晋中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2018年6月28日晋中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理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维护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建成区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家庭生活以外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

2、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餐厨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第四条餐厨废弃物管理遵循属地管理、集中收运、专业处理的原则,实现餐厨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第五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具体管理和执法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的管理工作。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公安、环境保护、卫生、畜牧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城市管理

3、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规划,并纳入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的投入、布局、用地和规模。第七条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产生餐厨废弃物的技术和方法,将餐厨废弃物管理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和诚信管理范围。第八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餐厨废弃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市民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第九条鼓励和倡导通过分类投放、净菜上市、改进加工工艺和文明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量。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农业生产、造

4、林绿化、交通运输等活动中使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产品。第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等非食品原料加工为食用油脂使用或销售。第二章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理第十一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每年12月底前向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本单位下一年度预计产生的餐厨废弃物的种类和数量;新设立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在开业前向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本单位餐厨废弃物的种类和预测数量;(二)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油水分离装置或者设置隔油池等设施,对油水实施分离处理、贮存;(S)将餐厨废弃物投放于处理单位提供的专用收集容器内;(四)禁止将餐厨废弃物和非餐厨废弃物混合

5、投放;(五)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或者乱泼乱倒油水混合物;(六)与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许可的单位签订收集、运输服务协议;(七)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时间、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A)将餐厨废弃物在产生后24小时内交付取得服务许可的收集、运输单位;(九)禁止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交由畜禽养殖企业或者个人作为畜禽饲料。第十二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市、县(市、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

6、可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理。鼓励和推进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理一体化运营。第十三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二)配备分类收集功能的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具有防臭味扩散、防抛洒、防滴漏功能的专用运输车辆;(三)具有相应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作业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与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处理单位签订服务协议;(二)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频次收运,种类数量由交接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三)将废弃油脂与其他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

7、、运输;(四)餐厨废弃物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车辆和设备应具有明显标识,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沿途不得滴漏、撒落;(五)作业期间保持收集容器周边环境干净整洁,及时清理作业场地;(六)确保行驶、装卸计量系统准确运行,定期进行检验、校准,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七)建立餐厨废弃物收运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废弃物的收运时间、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按季度上报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八)制定餐厨废弃物收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备案;(九)建立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五条餐厨废弃物处理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二)

8、配备符合国家、省有关餐厨废弃物处理的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的设施、设备;(三)有相应数量的环境工程、机械、监测等专业技术人员;(四)建立相应的工艺、设备、环保、财务、安全、计量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五)建立可行的餐厨废弃物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在线监控设施设备;(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六条餐厨废弃物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餐厨废弃物处理场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建设,配置相应的环保处理设施,经处理后的废水、废气、废渣各项指标应符合相关环保规定;(二)与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签订服务协议

9、,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频次接受餐厨废弃物;(三)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理台账,真实、完整记录所接收的餐厨废弃物的时间、来源、种类、数量以及处理结果、产品流向等情况,按季度上报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四)制定餐厨废弃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备案;(五)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餐厨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利用餐厨废弃物生产、加工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餐厨废弃物管理实际需要,定期组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公安、环境保护、卫生、畜牧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第十八条市容

10、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理的联单信息化管理制度,建立信息平台,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三)进入现场检查;(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妨碍、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商业秘密。第二十条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

11、理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六个月书面报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准。第二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应急机制。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无法正常收集、运输、处理餐厨废弃物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办理并予以答复。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经营权,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活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12、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一)不使用或者不按规定使用处理单位提供的专用收集容器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混合投放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或者乱泼乱倒油水混合物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未将

13、餐厨废弃物交给取得服务许可单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五)未执行餐厨废弃物台账和联单制度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六)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交由畜禽养殖企业或者个人作为畜禽饲料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一)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频次收运餐厨废弃物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二)在运输过程中有滴漏撒落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将废弃油脂与其他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运输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14、;(四)行驶、装卸计量系统未正常运行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五)未按规定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或者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未向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数据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六)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餐厨废弃物处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一)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频次接收运输单位运送的餐厨废弃物的,或者未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处理餐厨废弃物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规定建立餐厨废弃物处

15、理台账的,或者未向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数据的,或者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包括煎炸过食品不能再食用的油脂、餐厨废弃物中的油脂和油水混合物以及经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等。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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