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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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第一条为规范依法决策,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制度。第三条局政策法规科负责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局办公室、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科室或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部门)配合局政策法规科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第四条决策承办单位在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阶段应当通知局政策法规科参加;为提高工作效率,局政策法规科也可以参加该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第五条下列涉及行政相对人权益的重大行政决策,应经合法性审查:(

2、一)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住房保障等工作的重大政策和措施;(二)局本级和本局代拟的市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及废止;(S)涉及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会议纪要;(四)局领导认为需要提请研究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在提交集体审议之前,局办公室应当将该决策方案和相关资料转给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第七条局政策法规科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二)是否超越决定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决策;(四)是否与本局原有的决定、规范性文件相一致、相衔接;(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合法性事项。第八条局政策法规

3、科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情况复杂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进行实地考察、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第九条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局政策法规科应当征询本单位法律顾问的意见。第十条局政策法规科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及时提出书面的审查意见,应明确提出合法、违法、修改的理由和依据,以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对与决策承办单位不一致的意见,应当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局政策法规科出具的审查意见,只供政府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外泄露。第十一条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时,局政策法规科负责人应当出席会议,并就该重大行政决策进

4、行合法性审查的情况作说明。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局属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具体审查办法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合同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有效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合同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政府合同的谈判、草拟、审查、履行及争议解决中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政府合同,是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签署的合同、协议、承诺书以及涉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意向书等法律文件。具体包括以下类型:(一)城市基础设施

5、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建设、租赁、承包、托管、出借、买卖、物业管理等合同;(二)经过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程序后签订的政府合同;(三)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合同;(四)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五)涉及财政性资金使用的合同;(六)其他政府合同。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政府合同,包括以下类型:(-)标的超过人民币IOOO万元的政府合同。(二)所涉事项列入或拟列入国家、省、市政府重点项目、重大工程的政府合同。(三)其他社会影响较大、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的政府合同。第五条将实际履行合同的有关科室或单位(以下简称承办部门)负责合同起草、风险论证、报批等事宜。局政策法规科负责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局

6、办公室负责政府合同文本的管理、归档。第六条属重大政府合同的,承办部门应当对合同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风险进行预先的分析和论证,必要时可以听取法律顾问等有关专家的意见第七条政府合同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政府合同在经局领导审批之前,承办部门应送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但采用统一执行的合同格式文本的日常业务合同除外。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合同主体是否适格。(二)合同订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三)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有效。第八条局政策法规科对承办部门送审的政府合同,应当在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局政策法规科审查政府合同应当征询法律顾问意见。第九条送审材料应当包括

7、以下材料:(一)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及附件。(二)属重大政府合同的,承办部门对合同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社会风险方面的分析和论证材料。(三)涉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能的,应当提交相关部门的意见。(四)审查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第十条局政策法规科对政府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及时提出书面的审查意见,应明确提出合法、违法、修改、的理由和依据,以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对与承办部门不一致的意见,应当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局政策法规科出具的审查意见,只供政府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外泄露。第十一条政府合同在订立、履行过程中取得的下列材料,承办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编号、登记、归档:(一)合同正式文本、补充合同

8、。(二)合同相对方的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的材料。(三)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四)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往来函件。(五)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第十二条承办部门应当安排专人妥善保管政府合同档案。在合同履行完毕后,承办部门应当及时整理相关材料,移交局办公室归档。一般政府合同档案应当自合同履行期满后保管10年以上,重大政府合同档案应当自订立之日起永久保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政府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当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协商不成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承办部门应当全面收集证据,积极应诉。第十四条在政府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任何部门

9、和个人不得放弃属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方在合同中享有的合法权益。第十五条局系统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签订合同的;(二)未经审查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三)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滥用职权、收受贿赂,损害政府利益的;(四)擅自泄露内部的审查意见及批准文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五)未妥善保管政府合同资料、档案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局属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政府合同管理制度,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衡

10、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查制度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和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局属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活动。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案情重大复杂、涉案金额大,将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以及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包括:(一)吊销许可证、执照、资质证书,降低资质等级的;(二)拟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万元以上罚款,或是没收违法所得、

11、非法财物价值30万元以上的;(三)行政许可不予延续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四)拟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纠正的;(五)拟作出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的;(六)拟加重、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的;(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第四条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案件,承办单位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将完整的案卷材料提交局政策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审核同意后提请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审查委员会由局领导班子成员组成。第五条局政策法规科应当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

12、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二)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三)行政执法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和主要证据的充分性以及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四)违法事实的客观性、完整性;(五)法律依据适用的合法性、准确性;(六)决定裁量结果的适当性;(七)执法内部流程的规范性。第六条局政策法规科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采取调查、问询方式。第七条局政策法规科对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一)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决定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并提交集体讨论的意见;(二)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单位;(三)认为

13、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四)认为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五)认为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变更、不予行政许可延续、撤销行政许可、给予或者不给予行政赔偿理由不能成立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六)认为裁量幅度不当,达不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标准或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提出修正意见;(七)认为超出本机关管辖和职权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A)其他认为需要纠正的意见。第八条案件承办单位应当采纳局政策法规科对重大执法决定提出的合法、合理的意见或建议。案件承办单位对局政策法规科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一次,复核仍未通过的,由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提交审查委员会集体讨

14、论。第九条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局政策法规科审核通过后,案件承办单位应当提交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采用会议形式。会议由审查委员会全体人员、局政策法规科负责人、案件承办单位负责人和具体承办案件执法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相关专家参加。第十条集体讨论会议应遵守以下程序:(一)具体承办执法人员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事实、主要证据、程序、适用的法律和裁量权行使的情况等;(二)案件承办单位负责人就案件的焦点问题进行分析,就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说明法律依据和理由,并提出倾向性的处理意见;(三)局政策法规科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做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所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否

15、清楚,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准确,行使的裁量权是否适当等进行讨论、审查,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四)审查委员会全体人员就案件的事实是否属实,对拟做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实事求是发表意见;(五)参会人员对行政执法决定进行表决,但具体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不参加表决;(六)参会人员核实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第十一条具体承办案件执法人员应当对集体讨论情况进行书面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入笔录。集体讨论记录同执法文书一起存入该案卷档案。第十二条经过集体讨论能够形成一致的处理意见或者决定的案件,应当按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或者决定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者决定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最终行政执法决定。第十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之内,案件承办单位应当按要求向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备案。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机关及其局属单位。本制度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各单位的正职负责人和副职负责人。第三条局系统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行政应诉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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