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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8月1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V辽宁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她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化市
2、场的管理,保护文化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市场,满足社会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文化市场是指下列文化经营活动:(一)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和演出经纪机构以及个体演员从事的营业性演出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时装、模特表演活动,营业性组台演出以及民间艺人演出活动;(二)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及营业性放映活动,社会服务行业的录像放映活动;(三)歌厅、舞厅、音乐茶(餐)座、“卡拉0K”厅(含餐饮、洗浴场所附设的“卡拉0K”厅)、夜总会、电子游戏厅、台球厅、游乐场、综合性娱乐场(宫)及其他新兴文化娱乐项目
3、的经营活动;(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活动;(五)艺术品经营活动,包括:艺术品的收购、销售、租赁,经纪,进出口经营,鉴定、评估、商业性展览等服务,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资经营活动及服务;(六)依法允许进入市场的文物经营活动;(七)经营性的文化艺术培训、礼仪庆典承办活动;(A)电影发行和经营性放映活动;(九)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经营活动;(十)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其他文化经营活动。第三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坚持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的原则;鼓励和提倡文明、健康、有益的
4、精神产品和适合大众消费水平的文化娱乐活动;禁止淫秽、色情、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道德的精神产品和文化娱乐活动;促进文化市场的繁荣和健康发展。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的文化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市场的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文化行政部门的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有关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二)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管理的制度和规范;(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权限审核、审批和核发相关许可证;(四)培训文化市场经营人员和管理人员;(五)监督、稽查文化经营活动,查处违法行为;(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其他应由文化行政部门
5、管理的事项。公安机关的职责是:负责文化经营场所治安、消防等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治安、消防管理等规定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负责对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登记注册、发放营业执照,查处违反工商管理规定的行为。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文化市场相关的管理工作。第六条对于在文化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对检举揭发违法经营活动的有功人员,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七条文化市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章审批第八条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6、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经文化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核、审批后,方可营业。第九条文化行政部门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审批文化市场经营项目,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律、法规对于办结期限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第十条文化市场经营者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或者经营地点,必须事前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更换许可证;文化市场经营者歇业或者终止营业时,必须到原审批机关备案,交回许可证。文化市场经营场所改建、扩建、合并或者分立时,其经营者必须事前到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审批手续,重新领取许可证。第三章经营第十一条文化市场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在经营场
7、所公示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证照;(二)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管理、培训;(三)依照批准的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四)不得以色情或者变相色情的方式提供服务;(五)禁止赌博;(六)不得噪声扰民、污染环境和妨碍交通;(七)灯光、音响、消防、卫生及其他经营设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不许设置封闭、重叠包厢;(A)依法缴纳税费;(九)遵守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第十二条文化市场经营者必须维持其经营场所的秩序和安全,保障消费者和雇员的合法权益。第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不得向中、小学生和其他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电子游戏服务。第十四条从事演出、音像
8、、文物、电影和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文化市场经营者有权拒绝各种非法收费、摊派行为。第四章管理第十六条县以上文化行政部门依照审批权限的规定具体管理文化市场经营活动。上级文化行政部门对下级文化行政部门的管理工作有权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文化市场管理稽查队伍,提高文化市场管理稽查人员素质,做好文化市场的管理稽查工作。第十八条文化市场管理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忠于职守,不徇私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务;(二)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的便利向经营者索取或者变相索取财物;(三)不得干涉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四)不得开办文化市场经营场所
9、或者参与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第十九条对于在乡(镇)、村开办的文化经营项目和农村电影放映活动,实行扶持和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省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条文化市场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擅自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没收违法所得,扣押或没收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警告,限期纠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暂扣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一)违反有关规定接纳中、小学生和其他不满18周岁未
10、成年人的;(二)超出批准的项目或者规定的营业时间开展经营活动的;(三)未参加有关部门依法组织的培训的;(四)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或者经营地点,改建、扩建、合并或者分立文化经营场所,事前未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更换许可证的;(五)经营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六)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三条发生在文化市场中的赌博和色情服务活动,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四条对演出、音像、文物、电影和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县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实施。第二十六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文化市场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1986年7月20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7月25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正通过的辽宁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