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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机构合规条线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合规风险管理成效,健全合规管理体系,提升合规履职能力,确保合规管理独立性、有效性,有效防范和化解合规风险,根据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关于辖内城商行进一步落实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行合规政策等行内外规章制度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构合规条线人员,是指辖属分行、直属支行、专营部门(如资金营运中心)主要履行合规管理职能的相关人员,包括分行合规总监、分行法律与合规部负责人;分行、专营部门合规岗、直属支行及分行下设支行合规监察岗。机构合规条线人员主要由法律与合规部门进行条线化管理及考核,主要职责是在其所在
2、部门或机构经营管理活动范围内施行合规政策,指导、监督、审核、检查、评估和报告所在机构的合规风险管理工作和风险状况。第三条合规条线应配备与履职相适应、达到合规人员上岗资质的专业人员,优先选择原则性强、履职能力强、具备实践经验、熟悉政策法规、业务流程和最新发展趋势的人员。第四条本行应采取有效保障措施,确保合规条线人员履行合规职责时的独立性,合规条线人员的合规职责应避免与其所承担的其他职责产生利益冲突;机构合规条线人员在规定的职责权限范围内行使和履行工作职责,不受任何不符合规定的干预;本行各部门、各机构应为合规条线人员独立、尽职地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配合和支持,不得对合规条线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第二章任
3、职资格第五条分行合规总监、法律与合规部主要负责人按照总行中层干部管理相关规定进行选拔聘任,原则上合规条线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第六条分行、专营部门合规岗,直属支行及分行下设支行合规监察岗采取持证上岗名单制管理。上岗证有效期三年,自首次发证之日起计算。总行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持证上岗考试,考试通过后有效期自上次到期之日起顺延。同时满足以下学历职称、工作履历和考试要求的合规条线人员,可取得合规岗上岗证。(一)岗位任职资格要求1学历及职称要求:具备经济、金融或法律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具备金融、会计初级及以上职称或法律、审计、会计执业资格、银行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不受专业限制
4、:(1)具备金融、会计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法律、会计、审计执业资格,银行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2)银行从业年限在5年(含)以上的。2.工作履历要求:从事过柜面、授信业务或财务管理、综合管理部内控合规案防工作,需具备上述两个及以上岗位三个月(含以上,包括试用期)的实际工作履历,且本科生需具备2年、研究生需具备1年以上银行从业工作经验。(二)相关考试要求参加并通过总行组织的合规工作持证上岗考试。第七条按照人力资源管理统一要求,核定为合规条线岗位但未取得上岗证的人员参照*银行员工岗位薪酬职档套改方案规定薪酬下降一级执行,直至获得合规岗上岗证。第八条各分支机构应加大本机构合规条线人员培养力度,丰富其多岗位
5、履历,鼓励暂不符合持证条件的合规条线人员通过加强自我学习,积极参与职称或银行职业考试等方式努力提升自身职业素养,不断提高合规管理理论及实际运用能力,早日符合持证条件。第三章岗位职责第九条分行合规总监对本行的合规经营负有监督责任,履行以下合规管理职责:(一)监督分行班子合规管理职责的履行情况;(二)监督分行合规政策的实施,督促被认定的合规管理薄弱环节得到及时整改;(三)对分行合规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第十条分行法律与合规部主要负责人履行以下合规管理职责:(-)持续关注法律、规则和准则的最新发展,正确理解法律、规则和准则的规定及其精神,准确把握法律、规则和准则对本机构经营的影响,及时为机构经营者提供
6、合规建议;(二)制定并执行本机构合规管理计划,包括本机构特定政策和程序的实施与评价、合规风险评估、合规培训与教育等;(S)审核评价本机构各项制度、程序和操作办法等的合规性,组织、协调和督促各业务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对本机构各项制度、程序和操作办法进行梳理和修订,确保各项制度、程序和操作办法符合法律、规则和准则的要求;(四)落实本机构违规问题整改和问责机制要求,确认问题整改情况,对违规问题按程度实施责任追究。(五)协助相关培训和教育部门对本机构员工进行合规培训;(六)牵头组织落实本行合规管理程序、合规手册、员工行为准则等合规指南,为员工恰当执行法律、规则和准则提供指导;(七)牵头组织识别和评估与本
7、机构经营活动相关的合规风险,包括为本机构新产品和新业务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合规性审核,识别和评估新业务方式的拓展、新客户关系的建立以及客户关系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等所产生的合规风险,定期向本机构管理层及上级合规管理部门报告合规风险管理情况;(A)收集、筛选本机构可能预示潜在合规问题的数据,如客户投诉的增长数等,衡量合规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九)负责本机构的相关法律事务工作;(十)保持与属地监管机构日常的工作联系,跟踪和评估监管意见和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并及时向本机构管理层及上级合规管理部门报告。第十一条分行、专营部门合规岗,直属支行及分行下设支行合规监察岗,履行以下合规管理职责:(一)在本机构经
8、营管理活动范围内施行合规政策;(二)负责本机构规章制度内容及新产品、新业务、新增授信和投资业务的合规性审查;(三)开展合规检查,负责组织本机构条线检查、合规检查及发现问题的整改跟踪督促;(四)定期组织本机构开展合规风险评估、向总行合规管理部门以及本机构负责人报告合规风险管理状况;(五)负责跟踪督促本机构对监管政策、监管要求的落实;识别评估本机构合规风险,适时发布合规风险提示;(六)组织或督促本机构落实合规培训及合规文化建设工作;(七)负责本机构合规重大事项或可能预示潜在合规问题数据的报送工作;(八)总行合规管理部门或属地监管部门布置的其他合规管理工作。第四章合规管理履职与资源第十二条机构应落实
9、信息共享机制,各业务部门、各机构应主动向合规人员通报合规管理信息。第十三条合规人员有权采取以下措施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相关部门、机构或个人必须予以协助:(一)合规人员可按程序直接向本部门、本机构管理层、上一级合规管理部门报告;(二)有权与任何员工进行沟通,获取必要的信息;(三)有权查阅相关档案资料,获取所需的记录;(四)其他必要的履责措施。第五章选拔、聘用及解聘第十四条机构合规条线人员名单由所在机构根据本办法任职资格提名,总行法律与合规部会同人力资源部对名单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并在人力资源系统进行变更确认。机构合规条线人员的变动按上述程序实施。第十五条合规管理人员由总行聘任,聘期
10、一般不超过三年,期满可以续聘。第十六条总行法律与合规部每年组织对机构合规条线人员进行考核,对于履职不力、无法胜任风险管理岗位,或履职过程中发生重大差错的,经总行批准,可提前解聘。第六章管理与考核第十七条机构合规条线人员实行垂直管理,可由机构进行提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聘任,由总行合规部门进行派驻、统一调度,定期向总行合规部汇报所派驻机构的合规管理状况,总行合规部门对派驻合规人员履职进行清单化管理,视情况对各机构岗进行交叉履职。第十八条机构合规条线人员考核有别于业务部门,确保合规管理有效性、独立性。总行法律与合规部根据年度合规管理人员岗位履职绩效考核方案对机构合规条线人员进行考核,同时确保机构合规条线人员薪酬不低于本机构其他部门同职级人员平均水平。第十九条总行法律与合规部应根据总行相关绩效考评办法,组织对合规条线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考评,年度考评结果经被考核对象确认后抄送总行人力资源部及被考核对象所在机构。考评结果作为合规管理人员岗位评选先进、续聘和解聘的重要依据。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银行(法律与合规部)负责修订、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