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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管理制度为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对外订立合同行为,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项工作管理制度。第一条本制度所称的合同是指我局与外机关单位、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合同或协议等。第二条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政策要求,必须坚持有利于单位整体利益的基本原则。第三条我单位是签订合同的唯一法人主体,各职能股室和单位人员,不得以自身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变更合同和解除合同。第四条合同分类:(一)货物买卖合同;(二)供水、供电、供热合同;(三)建筑、维修工程合同;(四)政府采
2、购合同;(五)房屋产权合同;(六)租赁合同。第五条行政办公室在合同订立前应当充分了解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营业资格、信用状况等有关情况,确保其具备履约能力。行政办公室经初步审核无误后,报合同事项分管领导和常务局长进行审核。第六条对于影响重大、专业技术性强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人员参与起草和审核。第七条起草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变更和参与人员主要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并妥善保存。第八条订立合同应优先选用国家规定的标准(示范)合同文本,没有规定标准(示范)文本的,合同格式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合同的内容、条款必须合法、完整、明确、具体、严谨,必须如实、准确地反映合同行
3、为。第九条签订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以口头形式达成各类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合同文本在二页以上的必须加盖骑缝章。授权代理人签订合同必须获得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授权委托书和合同由行政办公室统一管理。第十条签订的有效合同应严格按约定履行,履约保证金、预付款、质保金、尾款的支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特殊情况进行情况说明。第十一条合同执行科室负责合同具体落实,如合同约定有验收条款,合同执行办公室负责人协调合同的验收事项。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当按照合同法规定,通过班子成员会议研究决定后方可执行。第十三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议,合同执行股室应积极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采取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第十四条合同执行科室在合同签订后应主动将合同文本、电子文本、招投标文件、会议纪要、往来信函、电子邮件、视听资料、验收文件等相关资料及时交由行政办公室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