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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活动实施方案为规范我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严厉打击买卖精子、买卖卵子、代孕、伪造和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现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充分认识严厉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重要性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代孕、非法采供卵等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行为严重损害女性健康权益,践踏女性尊严,造成物化女性的负面效应。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伴生买卖和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乱象,引发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拐卖妇女儿童等严重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的
2、违法犯罪,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安全稳定。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充分认识严厉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二、强化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相关的全链条管理(一)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建立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格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审批和校验管理,加大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行政处罚力度。落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强化责任意识,加强技术和人员管理,严禁辅助生殖技术从业人员在不具备资质或者不具备相应技术类别的机构开展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严禁互联网医院开具属于药品网络销
3、售禁止清单所列的辅助生殖常用药品处方。(二)严格患者身份识别管理。经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落实患者身份识别制度,进一步加强身份识别管理,配备必要的身份识别硬件设施,至少包括身份证读卡器、生物识别系统(如指纹、脸像)等,在患者取精、取卵、胚胎移植等关键环节核查身份信息。(三)严格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拟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相关经营活动的申请人,应当在营业执照登记环节如实使用“医疗服务”条目办理经营范围登记。在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前,不得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活动。相关行政监管部门重点排查注册范围为医疗服务、健康咨询、母婴保健等公司,依法处置发现的违法商业营销宣传行
4、为。(四)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管理。加强辅助生殖常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严厉打击无证生产和无证经营药品、医疗器械行为,严查通过伪造资质证明文件、出租出借证照等非法购进销售药品、医疗器械行为,督促企业做好生产、销售记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常用药品包括枸椽酸克罗米酚(CC),促性腺激素释放激素(GnRH)激动剂或拮抗剂、促卵泡激素(FSH)、促黄体生成素(1H),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孕激素和雌激素等。常用辅助生殖器械包括胚胎移植管、辅助生殖穿刺取卵针、体外受精各阶段培养液等。(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加强对互联网上有关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出生医学证明相关服务的监管。依法查处利用互联
5、网发布代孕、非法买卖卵子等相关信息及广告的违法违规互联网站(APP)。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0471-12320)0各地要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群众反映的案件线索,认真调查核实。(六)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各地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追究医疗机构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撤销所在机构辅助生殖技术资质,对医务人员视情形轻重,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医疗机构、非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出具虚假
6、出生医学证明、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相关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由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引发的非法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非法运送、邮寄、携带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等违法行为,对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严重危害国家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的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健全分工合作的工作机制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日常监管工作,强化部门联动,加强协同配合,完善线索发现处理机制,健全信息沟通共享,严格监督执法,对重点案件开展联合督导督办。(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中医药(蒙医药)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协调行动,负责组织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
7、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情况进行监管和核查,查处违法违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采供精、采供卵和代孕相关服务的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加强行业监管,促进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行为自律。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政法部门充分发挥综合治理优势,形成联合打击违法违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的工作合力。(三)网信部门负责督促网站平台落实主体责任,配合相关部门及时清理非法辅助生殖技术违法违规信息,处置违法违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网站平台。做好专项行动的网上宣传和舆论引导,形成良好舆论氛围。(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8、负责会同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对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中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共同完善重大案件会商机制,联合开展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为案件查处提供指导。(五)公安机关要加强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协作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伪造和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工作中发现和有关部门移交的涉嫌犯罪案件开展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一律依法立案,严厉打击。必要时依法采取相关强制措施。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医疗机构做好身份、指纹等设备的配备。(六)电信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网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互联网上有关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出生医学证明相关服务的监管。依法配合查处利用互联网发布代孕服
9、务、非法买卖卵子等相关信息及广告的违法违规互联网站(APP)O(七)教育部门加强对学生生殖健康教育和卫生、健康等相关法律的普法宣传。将法治教育与健康教育有机结合,加强权益保护宣传,提升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素养。(八)民政部门严格履行依法收养登记职责,加强收养登记管理,推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工作。(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职责查处涉及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违法商业营销宣传行为。(十)药品监管部门依职责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涉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相关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环节产品质量进行监管,配合相关部门对使用相关药品、医疗器械开展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
10、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做好查获的涉案药品、医疗器械的检验、鉴定等技术工作。(十一)妇联负责发挥组织优势,依托相关工作载体和阵地,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妇女依法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十二)军队各单位卫生部门参照本通知同步执行。四、分阶段推进专项活动(一)集中整治阶段(7-8月)。各盟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按照方案明确的职责任务,制定具体措施,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集中开展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活动工作。包括开展监督检查、案件查办和自查整改等工作。(二)重点抽查阶段(8To月)。自治区本级组织开展对全区专项行动的重
11、点抽查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对重点省市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将专项活动工作纳入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回头看”,适时对重点省份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暗访。(三)督查评估阶段(11T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中央政法委等14部门开展对重大疑难案件的会商研判督导。全面总结评估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各地各部门全面总结专项活动工作情况。五、做好专项活动的组织保障(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以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组织领导,抓紧部署实施,及时通报信息和工作进展,扎实开展专项活动行动,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二)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各有
12、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对于工作中发现的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案件线索,要及时通报和移交相应部门。接到投诉举报的,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要及时核查,依法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当事人;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及时移送或通报相关部门核查处理。各地要联合相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辖区内专项行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违法违规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重点地区和重要案件进行挂牌督办。(三)落实长效机制,形成共管合力。各地要进一步落实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严厉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违法违规行为长效工作机制。落实
13、联合执法调查、重大案件会商督办、案件移送、案件信息通报共享、舆情引导、有奖举报等机制。明确各方责任,健全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形成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通畅的共管合力。各部门依职责将开展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违法行为纳入信用监管体系,建立违法犯罪的机构和个人“黑名单”,将行政处罚信息记录到市场主体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予以公示。实施综合治理、联合惩戒,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四)正面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通过多途径、多方式广泛开展生殖健康教育和普法宣传,强化正面宣传引导。宣传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危害,提高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提高群众安全就医意识,增强群众辨识能力。强化社会监督,拓宽投诉举报渠道,进一步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动员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和广大居民,形成依法打击、群防群治的局面。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应当于每月1日前汇总并报送本地区上一月专项活动工作开展情况,于2024年1月1日前报送工作总结。重大问题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