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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严禁设置“小金库”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释义:即所谓“小金库”,是指单位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应当纳入统一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不按照规定统一进行登记、核算,而是将私自转移的资金或者私下筹集的资金,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另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或者不登记入账而私自存放的行为。这些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一、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医院财务处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二、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属于单位的各类收入采取侵占、截留等手段留在本部门内。如:(一)各项收入。包括未经批准收取的收入、出租收入、处理报废固定资
2、产变价收入和逾期押金收入等。(二)各项服务和劳务收入。包括加工、维修、运输和代理业务收入、广告费收入、医疗手册及病历印刷工本费收入、病历复印费收入、技术转让费收入、技术咨询收入、技术服务收入和技术培训收入等。(三)各项价外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手续费、违约金、包装费、储备费和运输装卸费等。(四)各种赞助、捐赠等收入。(五)各种形式的回扣和佣金。(六)各类协会、学会的会费收入等。(七)其他应列入医院财务处账内或应交存财政专户的各项收入。发生上述收入的一律交单位财务处列入单位收入统一管理。三、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禁止设立“小金库”的第一责任人。部门若存在设立“小金库”问题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四、医院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项收入的收缴情况,对“小金库”进行自查,各部门负责人对自查结果负责并上报,审计监察部门和财务处要对自查、整改情况和相应的制度建设进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