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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条至少明确了以下有关违约责任的通用规则:1什么是违约?2 .违约行为的形态;3 .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4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5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也就是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当承担的后果。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解决的是违约当事人应当具备何种条件才应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可分为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所谓一般构成要件,是指违约当事人承担任何违约责
2、任形式都必须具备的要件。所谓特殊构成要件,是指各种具体的违约责任形式所要求的构成要件。违约责任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责任形式,每种责任形式都有自己的构成要件,相互之间并不等同,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认为,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包括:(1)合同已经成立并且有效。违约责任的产生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不以合同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不是违约责任。如果合同关系并不存在(如尚未成立、已被解除、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则不可能发生违约行为,任何一方当事人也不能基于合同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2)存在违约行为。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包含对各种法定的、
3、约定的以及基于诚信原则所派生的各种义务的违反,其形式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如果当事人违反的不是合同义务,而是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则应负其他责任。违反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等相区别的主要特点。(3)违约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合同当事人。也就是说,违约行为的主体具有特定性。这是由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决定的。根据相对性原则,只有合同当事人才有可能构成违约,而第三人的行为不会构成违约。(4)违约行为在后果上对合同相对人的债权造成侵害,并导致债权人依据合同所享有的债权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5)行为人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合同义务是由自身原因引起的,并且没有法律规定或
4、者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限于不可抗力,而约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合同免责条款。违约行为的形态违约行为的形态是根据违约行为违反的合同义务的性质、特点而对违约行为作出的分类。由于违约行为是对合同义务的违反,因此合同义务的不同将形成不同的违约形态。对此,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将其概括为两种,即“不履行合同义务”和“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1)“不履行合同义务”,即完全不履行。对于有履行期限或者可确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义务,完全不履行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时没有履行任何合同义务;对于辅助主给付义务而没有履行期限限制或与主给付义务的履行行为持续相伴的合同义务,完全不履行是指没有履行合同义务。一
5、般认为,完全不履行行为依据主客观条件又可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拒绝履行,即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义务却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拒绝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比如,债务人将应交付的特定标的物有效处分给第三人,可以认为是拒绝履行。第二种是履行不能,又称给付不能,是指依据事实或者法律规定,作为债权客体的给付发生不可能。履行不能包括事实上的履行不能、法律上的履行不能,还可区分为自始履行不能与事后履行不能、全部履行不能与部分履行不能、永久履行不能与一时履行不能。比如,在以提供服务为标的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提供服务的能力;在以提供特定物为标的的合同中,特定物已经毁损、灭失;在以提供种类物为标的的合同中,种类
6、物全部毁损、灭失。关于履行不能的判断标准,不应仅参照物理标准,还应参照一般社会观念,比如海底寻针,物理上并非不能,但依社会观念则认为不能。(2)“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即不完全履行。不完全履行,又称不完全给付或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在履行期限、内容、方式等方面不符合约定或法定要求。根据实务中常见的违约形态,对应履行期限、标的物数量、质量等,不完全履行可以分为四类:一是迟延履行,即违反履行期限约定的行为,对于债务人而言为给付迟延,对于债权人而言为受领迟延。受领迟延是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或提出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不予受领。需要说明的是,受领迟延是债权人实施的过
7、错行为,应作为一种违约行为对待,在受领迟延时债权人应承担违约责任。二是部分履行,即违反标的物数量约定的行为,是指合同虽然履行,但履行不符合数量的规定,或者说履行在数量上存在不足。三是瑕疵履行,即违反标的物质量约定的行为,包括质量瑕疵和权利瑕疵。根据标的物质量不合格是否导致其他财产损失以及人身损害,瑕疵履行又分为狭义的瑕疵履行与加害履行,前者指单纯的标的物质量不合格,后者是指标的物质量不仅不合格,还由此引发了其他财产损失以及人身损害,也即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四是其他不适当履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除在标的、质量、数量、期限上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外,履行的地点、方式、方法等也应符合法律和合
8、同的规定。因此,履行地点、方式、方法等不适当,也属于违约行为,比如标的物包装方式不合约定等。除上述分类之外,民法典中还存在两种违约行为形态的法定分类:一是按照违约行为对于合同目的实现的影响程度,可以分为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前者是指违约行为足够严重到导致对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后者的严重程度则不足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二是根据履行期限是否到来,可以将违约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前者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债务,且不享有履行抗辩权等正当理由;后者是指违约行为发生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后的一种违约形态,具体包括不履行合同义务和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两种情形
9、。I违约的判断标准在实务中,判断当事人一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关键在于对合同本身的把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任何内容均可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因此违反任何合同内容都会构成违约。具体而言:(I)对于有履行期限要求的合同义务,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应以履行期限届满之时债务人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或者是否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为判断标准。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时,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即构成违约。在此情况下,履行期限是判定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的关键因素。这里需要说明两点,一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如果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
10、义务,亦构成违约,即所谓预期违约;二是当事人对履行期限约定不明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但应当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该“必要的准备时间”即成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如果该期限届满之时债务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其行为就构成违约。(2)对于合同附随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遵循诚信原则或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由于该义务的发生或持续存在于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与履行行为持续相伴,并没有特别的时间要求,故是否违反这一义务,无法以时间为标准进行判断,只要债务人没有履行该种义务或履
11、行义务不符合通常标准,即构成违约。(3)对于从给付义务,比如雇佣合同中的保护义务及保密义务、客运合同中的保护、救助义务等,通常持续存在于履行行为的全过程,债务人的义务违反同样无法以时间进行判断,只要债务人没有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通常要求,其行为就构成违约。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所谓归责,就是将责任归属于某人;所谓归责原则,就是将责任归属于某人的正当理由。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也就是当事人违约时,确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条既未规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需以主
12、观过错为要件,也未规定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违约责任。依据该条,在不存在免责事由时,只要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不论其主观是否具有过错,均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从举证责任分配而言,非违约方只需举证证明违约方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的规定,便可以要求其承担责任,但并不需要证明其主观上具有过错;违约方要想免于承担违约责任,必须举证证明其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法定事由主要限于不可抗力,而约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免责条款。由此可见,民法典对于违约责任采用的并非是过错责任原则,而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有人称之为严格责任原则。在严格责任之下,除非存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免
13、责事由,否则即使违约方无过错,也仍然要承担违约责任。需要说明的是,民法典虽然确立了违约责任的严格责任原则,但在有些情形下,仍然需要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适用过错规则。事实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和分则也规定了若干过错责任:在通则中,预期违约责任(第578条);双方违约责任(第592条)。在分则中,供电人责任(第651、652、653、654条);赠与人责任(第660条第2款、第662条第2款)承租人的保管责任(第714条);承揽人责任(第78K784条);建设工程合同中的过错责任(第800、801、802、803、804条);承运人责任(第823、824、832条);托运人责任(第825条);寄存人
14、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责任(第893条);保管人责任(第894条第2款、第897条);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责任(第929条)等。这些规定宜理解为关于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特别规定,意味着在违约责任中并非完全不考虑过错,由此也体现出民法典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以无过错责任为一般原则、以过错责任为例外原则。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文义上看,该条至少明确列举规定了三种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其中,“继续履行”主要是指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的适
15、用于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和第五百八十条规定的适用于非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所谓“采取补救措施”,主要是指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中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具体体现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和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范围。另外,依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违约责任”一章的其他条文进行体系解释,可知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的“等违约责任”中的“等”应为“等外等”,即此处为不完全列举,除该条所列举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外,尚有其他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它至少可以将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款规定的交付违约金、第五百八十六条至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履行定金罚则”统摄进来,只是该条所列举的三项属于法定责任形式,违约金、定金属于约定责任形式。综上,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至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的继续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以及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后的损失赔偿、支付违约金、履行定金罚则等,均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