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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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93411月10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3年2月21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07年5月30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等四项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二十七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议的召开第三章议案的提出第四章议案的审议第五章发言第六章表决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事制度,提高议事水平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深圳市(以下简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第三条常务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志和要求,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并接受其监督。第四条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第五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第六条常务委员会

3、通过的决定、决议,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严格遵守、执行。第二章会议的召开第七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经批准可以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但是根据会议议程安排,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不公开举行。第八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议或者遇有特别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日程安排,由主任会议决定。第九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由主任委托的一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第十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4、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出席会议的组成人员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立即通知缺席的组成人员到会;三十分钟后,仍然不足法定人数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休会。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请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在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上公布。第十二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第十三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会议日期、建议议程及有关文件材料,通知并分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列席人员。常务委员会组成人

5、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当做好参加会议的必要准备。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第十四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派一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各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中没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但是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主任或者一名副主任列席会议。经主任会议决定,有关专门委员会委员、有关工作委员会委员、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的市人大代表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常务委员会

6、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应当分别签到。第十五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第十六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或者工作报告、汇报时,可以采取分组审议或者联组审议的形式。第十七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组织工作人员记录,并及时整理编印会议简报。第十八条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进展情况,主任会议可以修改会议日程,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中止、提前结束或者延长会议时间。第十九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提出的重要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委员会整理,经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审阅后,交

7、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将办理情况及时报告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并告知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第二十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设立旁听席。旁听办法由主任会议规定。第三章议案的提出第二十一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初审,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第二十三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

8、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提出报告,然后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第二十四条议案由提出议案的单位或者人员(以下简称提案人)负责草拟。主任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机构草拟。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该提案人负责草拟,也可以根据提案人的申请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机构草拟。第二十五条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会

9、议举行三十日前提出,并在会议举行十五日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和有关资料报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人事任免案的提案人应当按照规定提前将有关材料报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五日前提出;属于会议内容的议案也可在会议期间提出。第二十六条提案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应当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议案的说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联名人推选的代表作说明。第四章议案的审议第二十七条议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后,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分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提案人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

10、答询问。第二十八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主任会议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将议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第二十九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中涉及设置行政审批权、行政处罚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可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第三十条对于议案中有重大意见分歧的专门性问题,主任会议可以召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辩论。辩论由会议主持人主持。参加辩论的人员应当遵守辩论规则。辩论规则由主任会议制定。第三十一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临时动议或者对交付表决的议案提出的修正案经四名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附议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将该临时动议或者修正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

11、审议。临时动议或者修正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进行表决的全体会议举行一小时前提出。第三十二条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委员会审议议案时,可以就议案中的问题通知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第三十三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如果其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并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待有关方面进一步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在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再审议决定。第三十四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三十五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是有关重

12、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第三十六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决定、决议、任免名单及其他议案,应当分别及时通知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并在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上公布;同时,及时在市各有关新闻媒介刊登或者播发。第五章发言第三十七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会议议题,简明扼要。第三十八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安排,在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作自选题目发言。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自选题目发言,采用自愿报名的方式,自行选择发言题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安排发言。第三十九条常务

13、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就每项议题的发言一般不超过一次,但是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除外。第四十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发言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根据会议议程在全体会议上作报告或者自选题目发言的除外。第四十一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列席人员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在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发言。第六章表决第四十二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但是法规案、人事任免案应当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第四十三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进入表决程序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故需要离开会场的,应当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第四十四条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第四十五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决议和决定,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第四十六条交付表决的议案未获通过的,该议案即被否决。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七条常务委员会立法、监督、人事任免、决定重大事项等工作,本议事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常务委员会相关专项法规的规定。第四十八条本规则自2003年3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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