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盐田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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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盐田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公众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粤府办201923号)、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构建高水平“1336”养老服务体系实施方案(2023-2025年)和深圳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规范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和监管,推进社区养老服务协调、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结合盐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2、本办法所称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是指在盐田区投资建设、运营,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膳食供应、保健康复、文化娱乐、精神慰藉、老年教育、交通接送等养老服务的设施,主要包括街道长者服务中心、社区长者服务站和小区长者服务点。(一)街道长者服务中心,是指集短期托养、日间照料、居家养老、医养结合等功能于一体的养老服务机构,兼具服务统合功能,链接街道辖区分散的服务资源,依托服务中心对各类服务进行统一调配、转介,与社区长者服务站、小区服务点形成“一中心多站点”的联动服务模式,形成为老服务的综合性、枢纽性养老服务阵地。(二)社区长者服务站是指在原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基础上,为老人提供日间托管、临时

3、托管、文体娱乐、助餐配餐、辅具租赁、家庭喘息、照护培训等普惠型养老服务,是社区养老服务中一站式综合性的养老服务设施。(三)小区长者服务点是指分布在小区、家庭的为老服务设施,为社区老人提供居家上门照护、文体娱乐、家庭护老者培训等服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机构指经依法登记注册或备案,从事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的实体机构。第三条【运营模式】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分为三种模式:(一)公建公营。政府提供物业,相关职能部门作为运营主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自主运营。(二)公建民营。分为两类,一是政府无偿提供养老服务设施场地并装修和配置相应设备,委托社会机构运营(以下简称“一类设施”);二

4、是由政府无偿提供养老服务设施场地,由社会力量出资完成基础设施装修、设备添置,并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以下简称“二类设施”)。(三)民办公助。社会力量自备房源,自主投资建设,自主运营管理,政府给予适当资助。第四条【基本原则】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原则。立足社区实际,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辖区卫生资源同址或就近规划,与既有养老服务设施或福利设施整合布局。(-)以民为本原则。在依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根据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和需求,为老年人提供就近、便捷、品质化、个性化的养老服务。(三)公益服务原则。坚持公益服务的宗旨运作,按照无偿、低偿和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形式提

5、供综合性服务。完善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运营机制。(四)底线民生原则。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低偿或无偿用于普惠性养老服务,优先保障辖区内特困老年人,低保低边家庭老年人,高龄、失能、残疾、孤寡、独居、空巢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抚恤定补优抚老年人、对社会做出重大贡献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第二章实施与责任第五条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民政局开展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备案。第六条区民政局负责社区养老设施建设运营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综合协调工作;提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布点、规模和建设需求;负责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的业务指导,以及运营机构的年度考核评估。第七条区财政局负责社区养老服务

6、设施建设、运营、资助等资金保障,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和再评价。第八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盐田管理局负责工程建设项目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审查工作。第九条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负责城市更新项目中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布点工作,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纳入城市更新项目,监督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进行项目建设和项目竣工验收后养老服务设施及时移交。第十条区住房建设局依照审批监管权限负责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相关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证核发、工程质量监督、竣工联合验收。第十一条区物管中心是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产权主体和管理部门,负责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方案、验收工作提出意见,以及对建筑设计方案和装

7、修图纸出具意见并参与验收。负责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移交接收、委托管理、产权登记、监督管理等工作。第十二条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引入优质医疗资源,牵头制定“医养结合”服务标准,指导辖区养老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推进“医养结合”高质量发展。第十三条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第十五条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全区辖区内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第十六条街道办事处和中英街管理局作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主管单位,负责辖区内社区养老设施建设、运营、监管;负责公开遴选社会力量运营公办设施,对服务质量开展日常监管;负责运营机构申报政

8、府资助项目的审核、资金拨付,将所需经费的纳入本部门年度预算。第三章建设标准第十七条【选址要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设置,按照社区15分钟居家养老服务圈建设要求合理布局,应当综合考虑下列条件:(一)符合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二)居住人口集中,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通信等市政条件较好。(三)临近医疗机构、为老服务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四)环境安静,与高噪声、污染源的防护距离符合有关安全卫生规定。(五)根据相关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定,原则上设在建筑物首层,有独立的出入口,使用统一标识。第十八条【场地来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场地来源:(一)政府物业。(二)社会力量无偿提供的物业。(三)特殊情况下,可购

9、置、租赁其他物业。由政府或社会投资新建住宅小区、危旧房改造小区、城市更新小区等各类住宅小区所配建的,产权归政府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按照相关规定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工作;已建成住宅小区未配套建设或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规划设置标准的,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或者租赁等方式调剂解决。第十九条【建设标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应符合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3)、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无障碍设计标准(SJG103-2023)、

1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等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建筑选址、建筑功能分区、适老化和无障碍、防火等要求。第二十条【街道长者服务中心的建设要求】街道长者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小于IOOO平方米,床位设置不少于30张。应设置生活服务、保健康复、心理服务、娱乐活动及辅助功能等区域。在满足使用功能和相互不干扰前提下,可合并设置各类区域。(一)生活服务区:托养室、日间休息室、沐浴室、更衣室、理发室、厨房、餐厅。(二)保健康复区:医护室、保健室、康复训练室和心理服务室。(三)娱乐活动区:多功能活动室、阅览室、书画室、电脑网络室、培训室。(四)辅助功能区:行政办公用房、洗衣

11、房、公共卫生间和其他用房。第二十一条【街道长者服务中心的功能要求】街道长者服务中心应配置下列必要的生活服务、保健康复、娱乐、安防、无障碍等设施设备,条件允许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配置其他设施设备。(一)生活服务类:护理床、休息床、洗澡专用椅凳、轮椅、衣柜、床头柜、用餐桌椅、呼叫器。(-)保健康复类:按摩床(椅)、健康一体机、平衡杠、肋木、扶梯、手指训练器、股四头肌训练器、训练垫、血压计、听诊器。(三)娱乐类:电视机、投影仪、播放设备、图书、棋牌、计算机及网络设备。(四)安防类:监控设备、消防设施。(五)无障碍设施类:楼道扶手、无障碍坡道、垂直电梯。第二十二条【社区长者服务站的建设要求】社区长者服务站

12、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小于750平方米。服务设施应设置生活服务、保健康复、心理服务室、娱乐和辅助用房等。在满足使用功能和相互不干扰前提下,可合并设置各类用房。(一)生活服务用房:日间照料室、助浴室、就餐室(区)。(二)保健康复用房:医疗保健室、康复训练室、心理服务室。(三)娱乐用房:阅览室、棋牌室、网络室、书画室、多功能室。(四)辅助用房:办公室、公共卫生间。有条件的,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其他功能用房。第二十三条【社区长者服务站的功能要求】社区长者服务站应配置下列必要的生活服务、保健康复、娱乐、安防、无障碍等设施设备,条件允许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配置其他设施设备。(一)生活服务类:休息床、洗澡专用椅凳、轮

13、椅、床头柜、用餐桌椅、呼叫器。(-)保健康复类:按摩床(椅)、健康一体机、平衡杠、肋木、扶梯、手指训练器、股四头肌训练器、训练垫、血压计、听诊器。(三)娱乐类:电视机、投影仪、播放设备、图书、棋牌、计算机及网络设备。(四)安防类:监控设备、消防设施。(五)无障碍设施类:楼道扶手、无障碍坡道、垂直电梯。第二十四条【小区长者服务点的功能要求】小区长者服务点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小于IOO平方米。需设置办公用房和活动用房,有条件的可设置休息室、助餐点、阅览室、多功能室及其他用房等。用房应配备对应的行政办公、娱乐、文体、安防等相关设备。应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包括但不限于扶手、洗手间、房屋坡道改造。第四章运营

14、规范第二十五条【运营资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机构可委托依法登记注册且具有从事养老服务资格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运营管理。开展全天托养服务的运营机构应当取得养老机构备案资质。第二十六条【服务内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机构服务规范应符合国家、省、市或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一)街道长者服务中心基本服务内容1、全日托养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全日制托养和照护。2、日间照料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日间托养、专业照护服务。3、居家养老服务: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保健康复、文体娱乐、交通接送、志愿服务、家政服务、康复护理、膳食供应、精神慰藉、辅具配置等“一站式”养老服务。4、医养结合服务:整合辖区内医疗资

15、源为老年人提供医养融合服务。5、综合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政策指引、养老服务咨询、宣传预防诈骗知识,指导长者服务站点开展养老服务等综合性服务。(-)社区长者服务站基本服务内容1、生活照料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日托、照料、陪护、辅具配置、用餐(送餐)等照料服务。2、保健康复服务:建立健康档案,并提供健康教育、助医服务、康复训练、心理慰藉等服务。3、文体娱乐服务:提供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知识讲座、学习培训、歌舞书画、图书阅览、上网等服务。4、交通接送服务:为有需要的老人提供户外陪护和入住接送服务。5、志愿服务:引入志愿者服务队伍,为老年人无偿提供义工服务、公益服务和老年人之间互助活动。6、个性化服务:鼓励运营机构在开展上述日间照料服务的基础上,根据老人实际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7、居家养老服务: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8、可承接街道委托的居家巡探访、失能老人帮扶等服务。(三)小区长者服务点基本服务内容1、养老政策宣传,包括预防诈骗知识等。2、指导老年人或家属对接已在本辖区备案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他为老服务资源。3、为本小区老年人提供订餐送餐服务。4、组织本小区老年人开展各类文娱活动。5、有条件的可开展家庭护老者培训、保健康复、助医、助行等服务。第二十七条【服务协议签订】运营机构应按设置的床位数为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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