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报程序中对于虚假债权的甄别及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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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导读一、破产债权申报的程序性规定(一)债权申报的期间(二)债权申报的主体(三)债权申报的类型二、虚假债权的类型(一)职工债权(二)普通债权三、如何甄别虚假债权(一)从诉讼及其他文书资料中(二)其他债权人提供信息四、虚假债权的处理意见(-)有证据证明确为虚假(二)无法掌握明确证据破产债权是指在法院受理破产程序之前,债权人对破产人享有的财产请求权,其与普通债权区别在于破产债权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申报并经债权人会议审核确认后通过破产程序才能实现。破产债权申报是指破产企业债权人或其代理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依据法定程序向破产管理人主张债权并证明债权合法性的法律行为。随着近几年破产案件数量的激增,破产企业的

2、种类也逐渐复杂多样化,导致虚假申报的情况也越来越多,这对管理人的专业能力是种挑战。如何对这些虚假债权进行甄别、处理,是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所必须考虑的问题。破产债权申报的程序性规定(一)债权申报的期间为保证企业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四十五条对债权申报期间作出明确规定:“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实践中的企业实际情况不同,这种弹性的申报期限可以使受理法院和破产管理人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灵活确定破产债权的申报期限。若企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权人数量少、债权标的额小,可以规定较短的债权申

3、报期限;若企业债权债务关系负责、债权人数量多、债权标的额大,可以规定较长的申报期限,以便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利益。(-)债权申报的主体在破产程序司法实践中,破产债权申报的主体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根据债权申报主体的身份不同,其提交的证明债权存在的申报材料也不同。(三)债权申报的类型在实践中,根据是否有担保、是否有优先偿权等,可以将破产债权分为不同的类型。区分债权的类型有助于破产管理人认定债权和制定财产分配方案。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根据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是否享有担保权,可以将破产债权分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是指企业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担保

4、物担保而具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反之为无财产担保的债权。2、职工债权与非职工债权根据是否为破产企业员工,可以将破产债权分为职工债权与非职工债权。职工债权的内容规定在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除了破产法规定的职工债权外,其余均为非职工债权。其中需要注意的是,职工债权不需要进行破产债权申报,破产管理人在统计调查职工债权后予以公示,职工若对公示有异议,可以要求破产管理人更正,这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也充分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口虚假债权的类型(-)职工债权因破产法中存在破产财产应当优先劳动债权的规定,出现了虚构劳动关系,以虚假的劳动者的名义起诉企业请求支付报酬的情况,侵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如以下

5、案例,案号:(2018)苏10民终1303号。在此案中,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及支付报酬的请求得到了正大公司当庭承认,正大公司自认欠付工资的事实,并且同意支付报酬。但是此案件是在用人单位被申请破产之后产生的,若判原告胜诉,则有可能对用人单位的其他债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扬州中院审理后认为:综合全案相关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欠付劳动报酬的事实。显然,法院认为对于破产案件中劳动报酬的真实性应该由法院依职权调查,并不适用自认的相关规则。(二)普通债权这类虚假债权较为常见,如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提前建立表面为借贷实则为赠与的合同关系,甚至进入诉讼程序,虚构、捏造不存在的债权;抑或者债权人隐瞒债权已经

6、部分清偿或全部清偿的事实,仍全额申报债权。此类虚假申报利用了管理人信息滞后的特点,给债权审核带来挑战。如(2023)粤03破253号案件,深圳市世纪红贸易有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奥博公司的代理人王某前往管理人处申报债权,申报金额为1477978.81元,经管理人调查发现,王某在申报时,故意隐瞒已经执行到6万元的事实,王某的虚假申报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最终被罚款10万元。虚假债权的类型(一)从诉讼及其他文书资料中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最首要的工作就是与债务人交接,财务资料,合同资料等记载破产企业日常工作内容的资料,其中无法了解的部分,管理人会前往法院调取债务人之前的诉讼资料,这些即

7、为管理人的一手资料。财务资料中可以清晰地看出公司账面情况,法院诉讼文书中也可看出部分债务人应负担的数额,在接收申报材料后,与管理人这些一手资料对照加以研判,能够帮助管理人得出申报信息的真实情况。(-)其他债权人提供信息首先对于资产剩余无几的债务人来说,债权人的清偿好像就成了零和博弈,若有人虚假申报,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必然受损,另外,正常经营的公司往往会有固定的合作伙伴,债权人彼此知悉,若有知情者肯定能说尽说。笔者曾经跟随团队处理过一起房产企业的破产重整,申报过程中发现多个大额高息民间借贷且都存在同一时期,在与其他债权人沟通时得知这几笔借款是借助担保公司将钱借到债务人处,已经吃了一年的利息,且借条

8、中的本金存在砍头息的情况,后经管理人调查情况属实。虚假债权的处理意见(一)有证据证明确为虚假若管理人有明确的证据或案件债权债务关系较为明晰,管理人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给出这笔债权是否确认的意见或是将债权进行部分调减,之后提交债权人会议审查。(二)无法掌握明确证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第62条第1款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对于管理人来说,自接受指定之后到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最长为三个月加上十五天,且管理人接手破产企业后首先要进行尽调,处理大量的调阅材料,之后与债务人进行交接,同时要兼顾债权申报和审核,三个半月工作如救火追亡,而甄别虚假债权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所以由于时间紧张且需要其他的证据核实虚假债权,管理人可以对于此类债权进行暂缓确认,在后续查清之后再次提交给债权人会议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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