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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届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做好学院第二届院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以下简称“院级教学成果奖“),根据湖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和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教学奖励办法(鄂经法201813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申报教学成果奖要以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为引领,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推动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与实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打造一流本科教育,实现学院高质量发展。第三条院级教学成果奖授予在我院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突出奖励具有创新性和推广应用效果好的成果,
2、重点奖励近年来在本科、专科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突出进展、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产生显著效果的成果,优先奖励教学一线教师所取得的成果。获得省级或校级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且成果显著的可优先获奖。第四条教学成果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在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推进产学研协同育人实践中的突破性成果。(二)在打造一流本科专业,加快新文科、新工科建设,加强专业内涵建设,改造传统、优势专业,发展特色、新兴专业等方面有重大成绩的成果。(三)在重构课程体系,培育一流本科课程,推进课程思政建设等方面取得创新和具有推广价值的成果。(四)在推动教学改革,推进现代化、信息化、数据化教学方法和手段变革,加强启发式、探
3、究式、讨论式、情景式教学,转变学生学习方式,深化教育评价改革等方面的突出性成果。(五)在加强实践教学,创新实验实训体系和内容,提高实践实验教学质量等方面取得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六)在完善创新创业教育体系,促进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有机融合,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创业能力等方面的显著性成果。第五条教学成果申报及获奖要求(一)教学成果应来源并扎根于一线教学改革实践;应着眼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创新;应注重融合融通,从大格局着手,鼓励跨系(部)、跨学科、跨团队协同合作;应提升站位特色,适应教育教学改革发展大势,突出学科优势,凸显办学特色。(二)成果应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国家教育法规和政策,体现立德树人根
4、本要求,能够引领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的方向;成果应具有较强的创新性、示范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能推广、可复制,并取得较高认同度。(三)申报的教学成果须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的检验,教学成果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从正式实施(包括试行)教育教学方案或教材出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推荐院级教学成果奖的时间。(四)达到以下标准的可申报院级教学成果奖:成果应符合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较大突破,具有一定创新性,并取得重大人才培养效益,省内高校领先水平的成果,可获得院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达到省内高校先进水平,并取得较大人才培养效益的成果,可获得院级教学成果二等奖;达到省内同类
5、高校先进水平,并取得一定人才培养效益的成果,可获得院级教学成果三等奖。第六条申请院级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的主要完成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恪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风,为人师表。(二)成果完成人为教师或教学管理工作者的,一般要有连续三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的经历。1位完成人只允许担任1项成果的第一完成人;每项成果主要完成人不超过8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3个。(三)跨学校(单位)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项目,如果方案设计、论证、实施等全过程由我院教职工主持,可参加申报。(四)成果主要完成人应直接参与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并做出主要贡献。成
6、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为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五)已获得过省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在内容基本相同而没有特别创新的情况下不得重复申报。第七条评选程序(一)各系(部)按照申报范围和申报条件,积极进行盘点和汇总,广泛征集成效明显、创新性强的成果选题。(二)各单位组织教职工填写申报材料并成立本单位评审组,对申请奖励的成果进行初评,有条件的可邀请专家论证。各单位在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教学成果奖推荐书上签署推荐意见。(三)学院组织校内外专家组成评审组,对各单位推荐申请奖励的成果进行评审。(四)评审结果提交学院教学委员会审议、公示审议结果。(五)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发文公布。原则上,只有获得院级教学成果奖的才能推荐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第八条获得院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学院向主要完成人给予奖励。获奖成果的奖金不重复发放,获院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若同时又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将补发差额奖金。本细则由教务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