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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工业园区应急管理局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2023版)序I行政合规I常见违法行I-g风险行政合规事项常见违法行为表现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险级风等合规建议指导部门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风险管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且组织实施。未将安全风险管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且未组织实施。【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将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全员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意识和管控能力,保证从业人员了解本岗位安全风险基本情况,熟悉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掌握事故应急处置要点。第三十四条第(四)
2、项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将安全风险管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或者未组织实施的。I.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纳入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职责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安全风险辨识管控。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全员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意识和管控能力,保证从业人员了解本岗位安全风险基本情况,熟悉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掌
3、握事故应急处置要点。苏州工业园区应急管理局(电话:高贸区应急局62878535;科创区应急局62609710:度假区应急局68731570;商务区应急局69889357)序号行政合规事项常见违法行为表现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风险等级合规建议指导部门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4、,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1 .生产经营单位配置安全设备的,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2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3 .安全设备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标准机械安
5、全防止上下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等相关规定。4 .安全设备要求示例:机器的转动部分应装有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如栅栏),露出的轴端应设有护盖,以防绞卷衣服。禁止在机器转动时,从联轴器(靠背轮)和齿轮上取下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苏州工业园区应急管理局(电话:高贸区应急局62878535:科创区应急局62609710;度假区应急局68731570;商务区应急局69889357)序号行政合规事项常见违法行为表现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风险等级合规建议指导部门3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危险作业时,应
6、当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确保作业安全。1进行危险作业未根据危害风险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2.进行危险作业未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3.进行危险作业未确认作业单位的作业资质、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以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4.进行危险作业未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作【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
7、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危险场所动火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大型检修等危险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危害风险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范
8、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二)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确认作业单位的作业资质、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以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四)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I,生产中危险作业主要涉及:吊装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危险场所动火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大型检修等。2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前,应根据危害风险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3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前,应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4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前,应确认作业单位的作业资质、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以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5
9、.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前,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确定专人现场统指挥和监督。6 .生产经营单位在危险作业前应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并经双方签字确认。7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时,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苏州工业园区应急管理局(电话:高贸区应急局62878535:科创区应急局62609710;度假区应急局68731570;商务区应急局69889357)序号行政合规事项常见违法行为表现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风险等级合规建议指导部门业现场的安全区域,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5.在危
10、险作业前未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并经双方签字确认;6.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未采取应急措施,未停止作业,未撤出人员。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五)在危险作业前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六)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第五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危险作业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责令限期改1E,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1、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窕刑事责任。序号行政合规事项常见违法行为表现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风险等级合规建议指导部门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1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
12、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 .生产经营单位发包生产经营项目、出租场所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1
13、)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责任:(2)向承包方、承租方书面告知发包项目、出租场所以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3)协调解决承包方、承租方提出的安全生产问题;(4)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承包方、承租方有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2 .承包方、承租方应当服从发包方、出租方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并依法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告知发包方、出租方。苏州工业园区应急管理局(电话:高贸区应急局62878535:科创区应急局62609710;度假区应急局68731570;商务区应急局69889357)序号行政合
14、规事项常见违法行为表现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风险等级合规建议指导部门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未向从业人员通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
15、督管理职贲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2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