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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为规范管理面向中小学生(包含在园幼儿,下同)的全省性竞赛活动,防止活动项目过多过滥,切实减轻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下同)、中小学生及家长负担,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若干措施甘肃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管理工作。第二条面向中小学生的各类竞赛活动作为教育教学活动的组成部分,竞赛活动必须
2、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体现发展素质教育要求,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第三条从严控制、严格管理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竞赛活动。第四条省教育厅负责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的牵头管理工作,可委托专业机构承担具体受理、初核工作。省委编办、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省教育厅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全省性竞赛活动须按照管理权限,由省教育厅同意后,在省教育厅官网公布活动组织时间、内容、范围、组织方式、监督方式等。未经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开展活动。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
3、性竞赛活动的组织主体(主办方)应为在省委编办、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正式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主办方必须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具备较强的专业影响力和学术团队。在举办全国性、全省性竞赛过程中经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致竞赛活动被教育部、省教育厅终止的,其主办方不得再次申请举办全省性竞赛。第七条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依据文件的效力等级不得低于省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文件、省直有关部门规范性文件。经教育部认定开展的全国性竞赛活动,活动主办单位的授权文书可作为全省性竞赛活动的举办依据。第八条申请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1组织主体(主办方)的正式申请函件,
4、以及法人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复印件;如由两个或以上单位联合主办的,应提交全部主办方的上述材料;2 .活动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或经教育部认定开展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委托甘肃省相关单位具体承办和组织实施的,应提供主办单位的授权文书(主办单位有明确指定省赛组织单位的可直接提供有关文件)等材料;3 .活动的具体实施办法,包括名称、目的、时间、对象、程序、管理团队、专家团队、承办单位、资金来源、实施预算、比赛用具、保障条件、回避方式、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异议处理机制等内容,如涉及命题试卷、专家盲评等事项,还需包括保密措施等;4,举办方的有关承诺书,包括本办法第十五、十六、十七、
5、十八、十九条所列举的事项;5 .省教育厅或受托专业机构认为应该作出补充说明的其他材料;6 .上年度经省教育厅批准并举办了竞赛的主办单位,还应提供上年度赛事总结和财务决算。第三章认定流程第九条自2023年起,同类型竞赛活动每三年组织一次申报受理和审核。每次申报受理时间一般为当年的4-8月。省教育厅或受托专业机构届时将集中受理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关于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的申请,申请单位应按本办法要求如实提交相关材料。第十条每次初核时间一般为当年的9月。省委编办负责对主办单位为事业单位的登记注册情况予以确认。省民政厅负责对主办单位为社会组织的登记注册情况进行查询确认。省教育厅或受托专
6、业机构集中对申请举办的竞赛活动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严谨性进行充分论证,或开展实地调查,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第十一条当年的9月30日前,受托专业机构将审核意见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按规定程序对初核意见进行研究,对同意举办的,将竞赛活动信息在省教育厅官网公布。未经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开展活动。第十二条受理和研究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三条经省教育厅同意举办的全省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自完成审查后,正式公布之日起计算,有效期限原则上为3年,在此期间每年举办不得超过一次(举办市、县两级选拔赛或分站赛、分区赛的,和全省性竞赛视为同1次)。第四章组织要求第十四条申请举办竞赛的部门、单
7、位、社会组织对竞赛活动的全过程承担主体责任。第十五条竞赛应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全省性竞赛各项工作由组织主体(主办方)及承办单位直接负责实施,不得进行委托、授权。组织主体(主办方)应周密制定竞赛活动实施办法,确保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成本费、工本费、活动费、报名费、会员费、食宿费、参赛材料费、器材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不得指定参与竞赛活动时的交通、酒店、餐厅等配套服务;不得通过面向参赛学生组织与竞赛关联的培训、游学、研学、夏令营、冬令营等方式变相收取费用;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辅助工具、器材、材料等商品;不得面向参赛的学生、家长或老师开展培训
8、;不得借竞赛之名开展等级考试违规收取费用。赞助单位不得借赞助竞赛活动进行相关营销、促销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或组织学生参赛的学校转嫁竞赛活动成本。第十六条举办全省性竞赛活动过程中,活动主办方应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诱导任何学校、学生或家长参加竞赛活动。第十七条全省性竞赛应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学生平等开放,不得设置任何歧视性条件。第十八条主办单位应严格专家选聘,选择熟悉中小学教育教学情况和了解青少年成长规律,在相关领域有专业影响力的专家。科学管理专家团队,遵守利益回避性原则,命题和评奖等重要环节应建立随机抽选专家机制。第十九条全省性竞赛过程要遵循科学规范的程序、加强学术诚信的要求,明确竞赛内容
9、范围要求,严格命题阅卷(评审认定),竞赛结果须经过专家团队严肃评审,公开结果及申诉渠道,杜绝弄虚作假、学术不端、有失公允的情况发生。第二十条全省性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在竞赛产生的文件、证书、奖章等显著位置标注甘肃省教育厅批准文号以及“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等字样。第五章日常监管第二十一条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实行清单管理制度,清单动态调整,在省教育厅门户网站公布并正式印发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各类教育机构和其他机构不得组织承办或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公布的清单之外的全国和全省性竞赛活动,不得为违规竞赛
10、提供场地、经费等条件,对于违反本办法开展竞赛活动的,按照违规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属地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违规竞赛严肃查处。第二十二条省教育厅和受托专业机构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并通过调研、巡查等方式,密切与举办方、中小学校以及家长、学生的联系,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三条举办方在组织实施竞赛活动中出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作出的有关承诺等情况的,省教育厅将要求举办方及时进行整改并书面上报整改情况。第二十四条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由省教育厅或受托专业机构正式发函主办方,撤销其竞赛活动,并要求主办方切实做好善后工作。有关撤销的决定等将及时向社会
11、公告。第二十五条教育部门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开展竞赛的行为进行监管查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对竞赛活动主办方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民政部门对竞赛活动主办方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行为。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因教育教学工作需要,省教育厅及其直属事业单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省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区域内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负责区域内面向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的管理工作,自主举办本区域内面向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第二十八条在本省内由中方机构作为主办方举办的国际性竞赛,按照本办法执行。境外国际性竞赛在甘肃省内举办时,应由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中方机构合办或承办,并参照本办法执行。举办国际性比赛的中方承办机构在本省内开展的各项活动,应当遵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接受本省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甘肃省教育厅。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