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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工作细则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核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指引(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线上线下非学历教育培训,经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在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围绕科学普及,
2、开展以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科学素养、拓展思维能力,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和全面发展为目标的科技创新教育和科学体验活动(如编程、机器人、人工智能、科学实验等)的非学科(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第三条培训机构设置应当适应本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规范开展教学活动,保证教学质量,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管理,并与从业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第四条培训机构应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要建立必要的组织机构,符合党组织组建条件的,应当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本培训机构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第一章设置标准第五条
3、举办者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中小学校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并符合下列条件:(-)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2 .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3 .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享有政治权利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举办培训机构的自然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4 .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5 .享有政治权利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如有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办学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办学宗旨、培养目
4、标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第六条组织机构(一)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应由该机构董(理)事长或负责人(校长、经理)担任;培训机构的负责人(校长、经理)应具有3年以上科技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年龄70周岁以下。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培训机构举办者可以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或者非营利性法人,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三)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定,不得损害社会
5、公共利益,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的文字或者含有可能误导公众的其他法人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四)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开办资金,单体培训机构注册资金应不少于20万元。资金和资产须经法定机构验定,并计列在培训机构法人名下。第七条场所设施(-)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独立使用的固定场所(含办公用房、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严格落实国家以及行业规定的场地、设施、消防、防疫等安全风险防范要求。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工厂厂房、地下室、半地下室、车库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培训对象含有14周岁以下学生的教学场所楼层不得高
6、于3层。不得租借各类中小学校校舍办学,如系租赁,应具书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少于2年。(-)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生均面积二培训场地总面积/同一时间场内学员人数)不低于3平方米,需要较多设备、器材的课程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预留安全距离,确保不拥挤、易疏散。(三)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资料等。其中编程、机器人等科技类培训的设备及器材总价值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四)培训机构实行“一点一证”,一
7、个固定场所只能申办设立一个培训机构,且不得与其他类培训机构共同使用。未经主管部门审核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应当向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审核机关单独申请,并报原审核机关备案。第八条从业人员(一)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应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和其他人员。教学人员是指承担培训授课的人员,教研人员是指培训研究的人员,其他人员是指助教、带班人员、安全管理等辅助人员。(二)从业人员应为人师表、仁爱敬业,专兼职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应具有自然科
8、学或工程技术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备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或者职业(专业)能力证明。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开展线下培训,每班次应配备至少1名专职教学人员,培训学员人数不超过30人。(三)培训机构应配备不少于1名专(兼)职安保人员,应掌握治安、消防等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熟练使用通信、治安和消防器材。(四)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从业人员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籍人员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第九条培训内容(一)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具有明确的培训宗旨、培养
9、目标和培训内容,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培训内容以学生动手参与和互动协作活动为主,学生动手时间不得低于培训总时长的80%。培训过程全程录音录像,授课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二)培训机构所培训内容应参照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教监管厅函2023)6号)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在培训内容中包含学科类教学内容,不得宣扬伪科学、封建迷信等内容。(三)培训机构通过网络平台开展培训,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提高网络安全防护能力。第十条收费管理(一)培训机构的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培训收费项目和标准,
10、培训收费应当实行明码标价。(二)培训机构应当全面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3修订版),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规范自身收费行为,禁止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三)收费应符合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的意见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相关规定,实行预收费银行托管和设立预收费风险保证金等方式。预收费全部进入本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收费时按国家规定开具发票。第十一条安全保障(
11、一)教辅教具应具有防腐、防火、防爆、防意外伤害的性能,对于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设备,培训机构必须做好防护措施,科学实验应安排在专用教室进行,其场地、设备、安全等要求需与中小学校实验室要求一致。(二)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住建、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将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疏散通道指示图等悬挂在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并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三)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采取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确保学生人身安全。第三章审核流程第十二条申请材料举办者应当
12、向属地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XX县(市)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申请表(附件1);(二)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自主申告书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书;(三)培训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设施设备、器材、资料等办学投入的有效证明材料;(五)从业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教研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安保人员等)身份证、健康证明、从业资质证明、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填报XX县(市)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附件2);(六)培训机构举办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社会信用及无犯罪记录证明;全体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和无犯罪记录承诺书;(七)培训计
13、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填报XX县(市)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教材备案表(附件3);(八)培训场所消防验收合格或竣工验收备案合格文件;培训场所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应当标明实际用于教学的区域、面积;(九)培训场所房产权属证明;租赁场地的,还应当提交租房合同(协议)。(+)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十一)设置标准中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准入审核(一)名称确定。培训机构实行属地化管理,营利性培训机构举办者至所在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名称自主申报,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至民政部门办理名称预审核。(二)受理。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举办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
14、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举办者需要补正全部内容。(三)审核。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举办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办学场所及条件进行实地查看,出具是否符合设置条件的审核意见。(四)公示。对拟同意设立的培训机构,将名称、地址、负责人、办学内容等主要信息在培训场所及所在县(市)区政府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五)核准。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入结论。对于同意批准设立培训机构的出具XX县(市)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核准书(附件4),不同意批准设立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六)登记。举办者于办学审核通过后30日内,持核准书依法到相应市场监管
15、或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七)办结。举办者完成法人登记后,应自核准设立之日起15日内向所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第十四条变更和注销(一)变更。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培训内容、培训对象等事项变更,应提交变更申请、决策机构出具的决策文件、变更事项相应的证明材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经所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到相关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二)注销。培训机构出现法律规定的终止培训情形时,应当主动终止培训,向所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注销申请,经同意后到相关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培训机构实行年检及年度报告制度。第十六条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
16、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对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日常监管,对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培训机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第十七条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将培训机构审核结果于15日内报市科学技术局备案。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施行前已设立的培训机构,须在一年内按细则要求重新审核登记。如上级部门新出台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本细则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附件:1XX县(市)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申请表2. XX县(市)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3. XX县(市)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教材备案表4. XX县(市)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