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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D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MfCJJ/T246-2016备案号J2204-2016镇(乡)村给水工程规划规范Codeforp1anningoftownandvi11agewatersupp1yengineering2016-06-06发布2016-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镇(乡)村给水工程规划规范Codeforp1anningoftownandvi11agewatersupp1yengineeringCJJ/T246-2016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6年12月1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6北京1000-014中华人
2、民共和国行业标准镇(乡)村给水工程规划规范Codeforp1anningoftownandvi11agewatersupp1yengineeringCJJ/T246-2016关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北京西郊百万庄)各地新华书店、建筑书店经销北京红光制版公司制版廊坊市海涛印刷有限公司印刷关开本:850X1168毫米1/32印张:1%字数:34千字2016年11月第一版2016年11月第一次印刷定价:10.00元统一书号:1511228867版权所有翻印必究如有印装质量问题,可寄本社退换(邮政编码IOOO37)本社网址:网上书店:http:WW.china-bui1ding,中华人民共和国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12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镇(乡)村给水工程规划规范的公告现批准镇(乡)村给水工程规划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246-2016,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年6月6日前S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0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43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水资源和
4、用水量;5.给水水质和水压;6.水源选择;7.集中式给水工程;8.分散式给水工程;9.管理。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研究院(地址:上海市中山北二路901号,邮编:200092)o本规范主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本规范参编单位:同济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成都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理工大学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邹伟国张硕王宗平支霞辉张亚雷沈裘昌孔彦鸿沈
5、莉芳徐国勋程小文汪小琦谢胜吕永鹏毛凯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罗万申郑燕秋王家华宋序彤谢映霞于水利马信张国辉孟树臣1总则12术语23基本规定34水资源和用水量54.1水资源54255给水水质和水压76水源选择87集中式给水工程107. 1给水系统107.2 水厂107.3 输配水117.4 安全性148分散式给水工程159管理16本规范用词说明17引用标准名录18附:条文说明19Contents1 Genera1Provisions12 Terms23 BasicRequirements34 WaterResourcesandWaterConsumption51 .1WaterResources54
6、 .2WaterConsuiiption55 WaterSupp1yQua1ityandWaterSupp1yPressure76 WaterSourceSe1ection87 Centra1izedWaterSupp1yEngineering107.1 WaterSupp1ySystem107.2 Waterworks107.3 %terTransmissionandDistributioi117.4 4Safety148 Decentra1izedWaterSupp1yEngineering159 Management16Exp1anationofWordinginThisCode171i
7、stofQuotedStandards18Addition:Exp1anationofProvisions19.o.为提高镇(乡)村给水工程规划水平和编制质量,确保给水工程技术合理、经济可行,保障供水水量、水质和水压,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镇(乡)村给水工程规划。1.0.3镇(乡)村给水工程规划应符合当地总体规划及相关区域规划,规划期限应一致。镇(乡)村给水工程规划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并应兼顾远景发展的需要。1.0.4镇(乡)村给水工程规划应体现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建管并重、安全优先的原则。1.0.5镇(乡)村给水工程规划应合理利用水资源,注重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水资
8、源的保护与水质监测,保障安全供水。1.0.6在规划水源地、地表水水厂或地下水水厂、加压泵站等工程设施用地时,应节约用地、保护耕地。1.0.7镇(乡)村给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0.1人均综合用水量指标ComPrehenSiVeconsumptionnorm单位用水人口所消耗的镇(乡)村最高日用水量指标,即以镇(乡)村最高日用水量除以人口。2.0.2给水工程规模watersupp1ysca1e规划期末镇(乡)村所需的最高日用水量,是给水设施应具备的生产能力。2.0.3镇(乡)村水资源townandvi11agewaterresources用于镇(乡)村用水
9、的地表水、地下水、海水、苦咸水、雨水、再生水等。3基本规定3.0.1镇(乡)村给水工程规划应根据区域内各镇(乡)村的社会经济状况、总体规划、技术水平、供水现状、用水需求、自然地理条件、区域水资源条件、管理要求、村镇分布及居住状况确定。3.0.2镇(乡)村给水工程规划编制内容应包括供水现状分析和评价、需水量预测、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供水水源、水资源保护及节约用水的要求和措施、供水设施规模、供水设施数量、供水设施布局、用地、投资、分期实施计划和管理要求等。3.0.3供水现状分析和评价应包括水源地保护、水源水量和水质、供水水量、供水水质和水压、供水可靠性、用水方便程度等内容。3.0.4镇(乡)村给水
10、工程规划宜在市(县)行政区域内进行统筹规划。3.0.5当水源地在规划区域以外时,水源地和输水管线应纳入规划范围。当输水管线途经的区域需由同一水源供水时,应统一规划。3.0.6规划应以城乡一体化为目标,根据自然条件、经济状况,合理确定工程规模和形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城镇供水服务半径内的镇(乡)村应优先采用城镇给水管网延伸供水,优先利用现有水厂的扩建、改建、辐射扩网、延伸配水管线,供水到户。2不能利用城镇给水管网延伸供水且具备水源条件时,宜建设适度规模的集中式给水工程,可跨区域取水、联片供水。3受水源、地形、居住点分布、经济等条件限制,不宜建造集中式给水工程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划建造分散式给水
11、工程。4居住点相对集中、水源水质需特殊处理、制水成本较高时,可采用分质给水。5居住点分散的山丘区,有山泉水与裂隙水时,可建井、池、窖等,单户或联户供水;无适宜水源时,可建塘坝、水池、水窖等,收集降雨径流水或屋顶集水。3.0.7当地形可以利用时,供水系统应优先采用重力式供水。4水资源和用水量41水资源4.1.1 水资源应包括符合水源水质标准的淡水(地表水和地下水),经过处理后符合各种用水水质要求的淡水(地表水和地下水)、海水、苦咸水、雨水、再生水等。水资源选取时,应合理利用现有的水利工程。4.1.2 水资源匮乏地区应根据水资源承载能力,按生活、农业和工业、水生态的顺序安排用水,并应提出节约用水和
12、水源保护的措施。4.1.3 当几个区域共享同一水源或水源在规划区域以外时,应进行区域间或流域的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及协调。4.1.4 应根据水资源的供需平衡分析提出保持平衡的对策及水资源保护的措施。4.2用水量4.2.1 镇(乡)村用水量应包括下列内容:1由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生活用水、公共设施用水、工业用水等用水水量的总和;2由给水工程统一供给以外的所有用水量的总和,包括企业自备水源和公共设施自备水源供给的用水量等。4.2.2 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用水量应根据所在区域的地理位置、水资源状况、现状用水量、用水条件及规划年限内的发展变化、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当地用水定额标准和类似工程供水情况等因素
13、确定。4.2.3 在区域总体规划阶段,人均综合用水量指标应根据规划区域内用水量调查或参照邻近地区指标及发展趋势综合确定。无资料时,由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人均综合用水量指标可按表4.2.3的规定取值。表4.2.3人均综合用水量指标分区镇(乡)村核心区1(d)镇(乡)村核心区外1(d)-120350100-260二10025070200三7020060160注:1表中为规划期最高日用水量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及未预见水量2有特殊情况的镇区,应根据用水实际情况,增减用水量指标;4.2.4 3一区包括:湖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上海、江苏、安微、重庆;二区包括:四川、贵州、云南、黑龙
14、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东、宁夏、陕西、内蒙古河套以东和甘肃黄河以东的地区;三区包括:新疆、青海、西藏、内蒙古河套以西和甘肃黄河以西的地区。4.2.5 在估算给水干管管径或预测分区的用水量时,应根据当地实际用水需求列项,计算供水范围内各村、联片集中给水工程的供水规模,给水工程规模应符合下列规定:1给水工程规模应按最高日供水量进行计算;2供水量应包括生活用水量、公共设施用水量、工业用水量、畜禽饲养用水量、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用水量等。4.2.6 日变化系数、时变化系数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镇(乡)村给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23的有关规定。4.2.7 进行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时,区域给水工程统一供水部分所要求的水资源平均供水量应为最高日用水量除以日变化系数再乘以供水天数。5给水水质和水压5.0.1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5.0.2镇(乡)村集中式给水工程的供水水压,应满足配水管网中用户接管点最小服务水头的要求。单层建筑可按IOn1计算,二层为12%二层以上建筑每增加一层,水头应增加4m。地形高或距离远的个别用户水压不宜作为控制条件,可采用局部加压的措施满足用水需求。5.0.3室外消火栓最小服务水头不应小于IOm。6水源选择6.0.1水源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以水资源勘察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