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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为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务服务事项,促进卷烟市场健康发展,优化零售许可资源配置,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肃省烟草专卖若干规定甘肃省烟草专卖局关于修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指导意见(甘烟专(2018)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白银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烟草制品零售点根据本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充
2、分考虑方便群众、适应消费的需要,兼顾零售户和消费者的利益,依法定条件及程序合理布局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白银市白银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白银市白银区辖区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事项。第五条白银市白银区烟草专卖局主管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六条白银市白银区烟草专卖局将本辖区现有持证户及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况向社会公开。第七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主体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且非外商投资(包括再投资形式)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具体以国家烟草专卖局及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为依据。第二章合理布局原则第八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依法依规原则。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是法律赋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依规合理规划。(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实施的主体、条件、程序、期限等具体内容及实施结果、进度向社会予以公开,并接受社会的监督;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等权利。(三)市场导向原则。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市场规律,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
4、平、消费能力、卷烟需求量等因素,合理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四)便民利民原则。根据不同区域的人口密度、交通状况,以便利消费者购买为原则,合理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构建方便群众、适应消费需求的烟草制品零售服务网络。(五)适宜经营卷烟原则。一般情况下,申请人经营的店面性质、商品类别应当与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相关联;且具备陈列烟草制品的地柜(或收银台)、背柜等基本的经营设施,可正常开展经营业务。零售业态原则上应在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中明确的类别之内。(六)优化审批原则。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规定,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简化零
5、售许可证审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推动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第三章合理布局标准第九条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三)符合本规定关于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测量标准和区域划分范围(一)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间距是指两零售点之间符合交通规则的可通行最短距离。在两个零售点间距测量的过程中,如遇隔离带、绿化带、河沟等阻碍情形或弯道处,在符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以行人日常道路行走轨迹的最短有效距离为准。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可通行最短距离的确定必须使用
6、测量工具进行测定,间距测量应当从申请人的经营店铺出入口中心到最近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店铺出入口中心,测量由申请人和勘验人员签名确认。对零售点之间距离测量标准详见附件:白银市白银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范标准。(二)城区街道范围:东起109线郝家川铁路以西,北起中材水泥厂南侧,南至南二环城路、公园路与高速交汇桥以北,西至109线紫灵山,厂矿、科技园、银西产业园、经济开发区内。(三)城区街道范围以外的全部划分为乡镇。第十一条设置零售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街道(路)1 .城市区域街道(路)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间距为100米以上。2 .乡镇街道(乡镇政府所在地的主要街道、自然形成的商品集中流通
7、的街道)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间距为150米以上。3 .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穿过的社、队、村民小组,按照行政村条件办理。(二)居民区1 .城市住宅小区。指有小区名称,有统一物业管理的居民聚居区域,可细分为封闭式城市住宅小区和开放式城市住宅小区。封闭式小区住户每500户以上可在小区内设置1个零售点,且间距应不少于100米;500户以下不设零售点(大型小区含有多个独立分区的以其独立分区住户数量为零售点设置依据);小区外部按照所处街道(路)办理。开放式城市小区按照所处街道(路)办理。2 .行政村。人口500人以上的行政村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应不少于200米。3 .新农村(安置点)。指
8、政府统一规划,通过异地搬迁或售卖房屋形成的居民聚集区。相对独立的新农村(安置点)居民在每100户以上的可设立1个零售点,且间距应不少于200米。4 .城区小区和农村人口以政府部门每年公布的数据为准。(三)工业区。指政府规划、建设的工业性质的企业聚集区。该区域生产区内部不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生活区设置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应不少于200米。(四)高速服务区。高速服务区开设的便利店、超市,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按照一店一证的规则进行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应不少于200米。(五)加油站便利店。设立便利店的加油站在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条件下,可以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但应符合所处区域合理化布局
9、标准。(六)客运站点。客运区内部(包括候车厅等区域)开设的便利店、超市,可以设置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距离不得少于50米。候车厅外部及站前广场办证间距应不少于100米。第十二条在符合国家标准的各类旅游景区内部开设的便利店、超市,不违背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森林防火及政府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等要求,可不受所处区域布局限制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第十三条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各类综合性商贸(集贸)及专业市场,市场内部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应大于100米,其外部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按照所处区域布局要求办理,市场内卷烟零售点不得超过3户。第十四条军队大院、拘留所、看守所、监狱、戒毒所等区域
10、结合管理部门的规定,原则上可设置1个零售点。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者,不受第十一条限制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也不影响该区域其他零售点设置:(一)经营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具有独立的卷烟经营区域及柜台的商场;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二)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上且有相应的酒水超市或商务中心的饭店;客房在100间以上且有商务中心的宾馆;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休闲娱乐场所;(三)营业面积达到10000平米以上且不对外经营商业楼二楼以上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商业楼内符合饭店、宾馆、休闲娱乐场所按其条件办理,不受总量限制;(四)其他公共服务区域:因政府规划或公共利益需要形成的相对封闭或
11、独立管理的活动服务区域。如:大型室外游乐场内部、殡仪馆内部生活服务区域等。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者,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关于距离和人口方面的限制:(一)对一年内无违法行为的持证零售户,经营主体在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间发生变化的,以及国有企业转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个转企”等因政府政策原因需要改变企业主体或企业类型,原址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二)幼儿园、中小学内部及幼儿园出入口50米范围内,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出入口100米范围内,原持证零售户自愿搬迁经营地址的,原则上可不受卷烟零售点距离、人口条件限制。申请人只可享受一次办理零售许可证的优惠政策,且只限本人经营;
12、(三)对原零售户因故歇业,其他申请人在原经营地址申领零售许可证的,原则上可不受卷烟零售点距离、人口条件限制(原许可证系残疾人、城镇特困职工、低保户等特殊群体通过特殊照顾条件办理的除外),歇业申请和新办申请应同步受理;(四)对一年内无违法行为的规模较大(连锁门店总数50家以上)品牌连锁便利店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不受烟草专卖零售点合理布局距离和人口条件限制,但每一个便利店都应向属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申办零售许可证,一店一证,一店一订;(五)因政府拆迁、道路建设导致原经营场所无法继续经营的,原持证人可以在持有政府相关部门拆迁文件的情况下另外选址经营,重新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不受卷烟零
13、售点距离和人口条件限制,但同一申请人只能持有一本因放宽办证条件取得的零售许可证。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设置零售点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距离条件,同时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放宽情形的,适用其放宽较高的规定,放宽幅度不得累计:(-)对一年内无违法行为的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军烈属、残疾人、城镇特困职工、低保户等社会弱势群体,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凭有效证件或证明,办证距离在所处区域规定的基础上下浮20%,但同一申请人只能持有一本因放宽办证条件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只限本人经营。残疾人:残疾人仅限定为肢体残疾2-4级。(二)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已经设置的零售点在原
14、址上无法正常经营,原持证人凭有效证明重新申办卷烟零售点,新办证距离在新选址区域办证间距规定上下浮40%,且只限本人经营。第四章不予设置、不予发放和不予延续的情形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但服务于经营需求的值班室除外(申请人的经营场所附带仓库的,仓库纳入经营场所);(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如经营农药、化工、油漆等有害、易燃易爆及放射性等容易造成卷烟污染之类物品),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四)幼儿园内部及出入口50米范围内的区域,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内部及出入(五)已被政府
15、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许可证照的区域;(六)住宅小区内,除地面一层全开放式门店以外的其他场所;商业办公楼内,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经营场所;(七)利用自动售货机(柜)、(含游戏机、博彩机)自动售货设备方式、信息网络等平台销售烟草制品的;(A)同一经营场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仍在有效期内的;(九)党政机关内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十)有门禁系统或有专人阻拦,执法人员不能直接进入,导致无法正常开展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区域;(十一)主营业务及货品性质与食杂无关的,且店面形象及环境不宜与消费者识别为经营烟草制品的。包括但不限于: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