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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为落实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调度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要求,定于2023年6月至9月底开展全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现制定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XX市决策部署,深刻汲取湖南长沙“429”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的沉痛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安全风险意识,提升安全发展能力,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初步判定并经“回头看”复核(以下简称“初步判定”)确认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开展集中攻坚,切实加快推进房屋
2、安全鉴定,严格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扎实推进隐患分类整治,严厉查处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以下简称“两违”)行为,全面摸清并消除经营性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力为建设新时代XX营造安全稳定的环境。二、工作目标通过迅速集中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鉴定、风险管控、整治销号、“两违”查处、消防安全等五项攻坚,对XX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信息归集平台(以下简称“归集平台”)中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严格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确保“危房不住人、危房不经营”;到2023年6月30日前,签订全部初步判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合
3、同,到2023年9月30日前,对初步判定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全部经营性自建房完成整治销号,依法严厉查处一批“两违”典型案例,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全面摸清并及时消除住宿人员达到10人及以上的经营性自建房火灾风险隐患,坚决防范自建房倒塌事故和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发生。三、攻坚内容及主要措施(一)迅速开展安全鉴定攻坚。对归集平台中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责任明确到岗到人,大力推行“分片包干”模式,用好以奖代补政策,加强宣传引导,严格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主体责任,加快委托专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开展房屋安全鉴定,确保2023年9月底前完成初步判定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房屋
4、安全鉴定、整治销号工作。同时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质量监管,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加大查处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行为。1严格督促落实主体责任。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各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应于2023年5月底前明确本地区或本部门所监管职责范围内的每一栋应开展房屋安全鉴定经营性自建房的督促责任人,及时向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发出专业安全鉴定提醒督促函,并在隐患房屋所在社区(村委会)醒目位置张贴公布房屋隐患信息。对于初步判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或者行业经营许可(备案)条件中要求提供房屋工程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的经营性
5、自建房,要立即采取责令停止经营、停止使用等措施,房屋安全鉴定合格前不得恢复经营和使用。2 .分级分类实施鉴定。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优先对初步判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督促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其中重点为用于教育培训、午(晚)托班、酒店宾馆、养老和儿童福利院、影院、网吧、KTV、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性自建房和三层及以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经营性自建房,并逐步延伸覆盖全部初步判定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对安全隐患较明显且容易整改的,要引导产权人(使用人)先采取工程加固等整治措施,待消除隐患后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对初步鉴定结论为危房的,可先完成加
6、固措施再由鉴定机构复核后出具正式鉴定报告;对明显属于DSU级危房需要拆除的,要动员产权人直接拆除,如因拆除重建需要提供房屋安全证明的,可采用危房鉴定报告取代房屋安全鉴定报告。3 .开展房屋鉴定质量专项检查。“百日攻坚”期内,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应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对参与辖区内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场所、仪器、人员、资质等情况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我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X建发2023)X号)的规定进行核查,并充分利用XX建设工程检测监管信息系统对已上传的安全鉴定报告(如鉴定报告、检测数据、现场检测原始记录、结构计算书等)进行抽查,数量不少于自建房安全鉴定报告总数的5%,对存在弄
7、虚作假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人员进行严厉查处。对于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质量差、问题多的企业和地方将进行通报,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采取暂停在全区承接检测和设计业务、暂停或吊销企业资质等措施。(二)迅速开展风险管控攻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各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对初步判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房屋安全鉴定为C、D级危房以及动态巡查发现新增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要严格按照“危房不住人、危房不经营”的要求百分百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对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要有序实施风险管控。1开展全面核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各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应于2023年6月底完成对本辖区或所监管行业中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
8、性自建房安全风险管控落实情况的全面核查,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或者经房屋安全鉴定为C、D级危房的,要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坚决落实停止经营、停止使用、封控警示、疏散避险等管控措施,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在房屋安全鉴定合格前或者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其中经营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下发责令停业通知书、撤销有关经营许可,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变更到安全的经营场所;对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但危险程度不高、不存在倒塌风险、不危及公共安全的,要通过限制使用、限期鉴定、限期整治、加强防护等措施管控风险。2 .加强动态巡查。在完成整治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落实专人加强存
9、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的巡查检查,确保风险管控到位。其中,初步判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每天至少开展一次巡查,初步判定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应每月开展一次巡查,遇到台风、暴雨等灾害天气时,应增加巡查频次。每次巡查检查应详细记录巡查时间、巡查人员和安全隐患等情况。3 .严控新增隐患。对于动态巡查中新增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要第一时间录入“归集平台”的“动态新增安全隐患”模块,并按照上述要求严格落实安全风险管控。(三)迅速开展整治销号攻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会同相应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对归集平台中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依法加快分类采取改、停、封、拆等措施,并根据房屋安全鉴
10、定结果等情况,建立整治台账,在归集平台中实施隐患整治销号,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2023年9月底前完成全部严重和一定安全隐患经营性自建房整治销号,并严格加强销号质量审核把关,严防虚假销号。1加快隐患分类整治销号。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会同相应经营行业主管部门,通过督促加快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实施拆除或加固消除隐患、落实停止经营和使用等措施,加快实施隐患分类整治,并在归集平台中申请销号。予以销号的情形有:(1)房屋安全鉴定结论为Asu、BSU级;(2)对短期内计划采取拆除或拆除重建措施的,可不用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在完成拆除后即予以销号;(3)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原因是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简
11、易加层(轻型金属棚、木棚、玻璃房等非实体结构加层)、荷载增加等,且无结构安全损伤的,在完成相应问题整改,并经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现场判定核实后,可以不经房屋安全鉴定而直接予以销号;(4)对初步判定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但无结构安全损伤的,可在产权人(使用人)申请注销相关经营许可和营业执照(或变更经营场所)不再用作经营用途,并经当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会同住建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核实,确认无结构安全隐患且不再作为经营性用途后,采用归集平台中“经专业技术人员复核判定无隐患销号”的方式予以销号。2 .突出隐患整治工作重点。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和医院周边、工业园
12、区等为重点区域,3层及以上、涉及10人以上人员密集场所、违规改建扩建(含私自加装电梯)的经营性自建房为重点,优先开展隐患分类整治并销号。3 .严格整治销号质量把关。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归集平台申请销号时,应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以及拆除或停止经营、相关问题整改前后对比照片等佐证材料上传归集平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销号审核时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以上予以销号的情形,或佐证材料不充分的,应坚决不予销号。(四)迅速开展“两违”查处攻坚。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城管执法、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公安以及相应经营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等行动,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经营性自建
13、房的清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建设、经营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特别是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的“两违”行为,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全面开展“两违”核查。区城管执法局要于2023年7月底前,组织对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移送的归集平台中排查录入涉嫌存在“两违”行为的经营性自建房清单,以及2023年5月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本地区新增的“两违”情况进行全面核查认定,建立核查认定清单,并报送至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对新增的违法建设要冒头就“打”,力争将新增“两违”
14、遏制在萌芽状态。2 .移送案件线索并立案。区城管执法局要于2023年8月底前,组织对核查认定存在“两违”行为的经营性自建房案件线索,并完成立案工作。3 .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区城管执法局要于2023年9月底前,选取一批违法新建或改建加层较高、社会影响较恶劣的自建房,或者违法新建、改建较普遍的区域作为“两违”典型案件,依法完成查处工作,对未消除违法情形的要穷追猛打,形成良好的震慑示范作用。如案件查处为O且在抽查中发现存在新增违法建设的,上级将会对我区进行追责。(五)迅速开展消防安全攻坚。在全区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前期工作和现有标准基础上,区消防救援大队要指导全面摸清掌握住宿人员达到10人及
15、以上的经营性自建房火灾风险隐患底数,按照“基层开展排查、部门合力攻坚、实名包片整改”的要求,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坚决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1指导开展自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各经营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本辖区或所监管行业中夜间容纳住宿人员达到10人及以上的经营性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于6月底前完成火灾风险隐患全面自查,建立消防安全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理,确保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落实至I位。重点排查以下7类风险隐患:(I)屋顶、围护结构、房间隔墙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易燃材料,屋顶搭建临时用房影响楼梯直通屋面;(2)经营区域与居住区域未进行完全防火分隔;(3
16、)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平衡车及其蓄电池在室内公共区域、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或房间内停放、充电,室外设置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区域及其停车棚与自建房的外窗、安全出口直接相邻,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修理厂所违规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大量存放蓄电池、轮胎;(4)每层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屋顶承重构件和楼板为可燃材料、建筑层数为4层及以上的,其疏散楼梯少于2部、首层安全出口少于2个;(5)外窗、疏散走道安装防盗网、广告牌、铁栅栏;(6)易燃易爆危险品经营性自建房中设置居住场所;(7)用作校外托管机构的经营性自建房有以下情形之一:与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合用,设置在地下室、彩钢板建筑等建筑内,设置在4层及以上楼层内,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封闭金属栅栏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户内建筑面积或休息室内面积不足Iitf/人;每层的托管对象人数总和超过10人但只有一部疏散楼梯,采用可燃、易燃材料装饰装修。2 .组织开展排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充分发挥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