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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学校疫情防控工作惩处与责任追究办FA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FA和X省各级政府疫情防控工作规范与工作指引,结合学校疫情防控工作制度,为有效切断疫情传播,精准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从严从重处理疫情防控相关渎职失职行为,确保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办FA。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FA适用于学校全体在编教职工、外聘教师、在岗管培生和后勤服务人员;全体在籍学生(含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第三条惩处与追责原则。违规惩处与责任追究坚持依FA依规、实事求是,职权对等、权责一致,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第四条惩处与追责程序。教职工违规惩处与责任追究由学校D委统一领导,
2、学校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办公室)会同D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学生处按照权限和程序办理。第五条责任追究的情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追责:X学校疫情防控工作惩处与责任追究办FA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FA和X省各级政府疫情防控工作规范与工作指引,结合学校疫情防控工作制度,为有效切断疫情传播,精准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从严从重处理疫情防控相关渎职失职行为,确保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办FA。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FA适用于学校全体在编教职工、外聘教师、在岗管培生和后勤服务人员;全体在籍学生(含继续教育学院学生)
3、。第三条惩处与追责原则。违规惩处与责任追究坚持依FA依规、实事求是,职权对等、权责一致,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第四条惩处与追责程序。教职工违规惩处与责任追究由学校D委统一领导,学校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办公室)会同D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学生处按照权限和程序办理。第五条责任追究的情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追责:(二)情形较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诫勉谈话、点名通报批评,并扣发其两个月绩效工资;同时,给予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人通报批评,并扣发其当月绩效工资。(三)情形严重、造成学校负面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调离岗位、高职低聘、引咎辞职、自主解聘、责令
4、辞职等组织处理,并扣发其六个月绩效工资;给予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并扣发其三个月绩效工资;分管校领导在DZ班子联席会议上做检查。(四)情形特别严重、造成社会影响、构成违纪违FA的,按照国家有关FA律FA规给予处分。第八条责任追究的实施。对应当受到责任追究的学校D政领导班子及成员,由疫情防控办公室配合上级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二级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疫情防控办公室会同组织部、人事处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和谈话提醒的,由疫情防控办公室负责实施。给予诫勉谈话和通报批评的,由疫情防控办公室会同组织部、人事处负责实施。给予
5、调整处理、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由疫情防控办公室会同组织部、人事处按照程序办理。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疫情防控办公室会同组织部、人事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FA机关依FA处理。第九条学生出现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疫情防控办公室会同学生处按照X学院学生守则与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处理。第十条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责任追究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所在单位或部门。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第十一条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资格,当年职称评审一票否决。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第十二条受到责任追究的情况载入教职工个人人事档案,作为教职工个人业务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本办FA由疫情防控办公室解释。第十四条本办FA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疫情结束后自动废止。X学院疫情防工作领导小组2022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