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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BT5M93-201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百必设计标准Standardfordesignofcombustib1egasandtoxicgasdetectionanda1armforpetrochemica1industry2019-09-25发布2023-01-01实施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前S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5)274号)的要求,由中石化广州工程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参编单位对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进行修订而成。本标准在修订过程中,标准
2、编制组针对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近年来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有毒气体探测器的使用经验,参考欧洲标准可燃气体或氧气检测与测量仪器的选用、安装、使用和维护指南(EN60079-29-2),在征求设计、生产、科研和探测器制造企业等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检测点确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设计、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安装设计等。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标准适用范围“石油化工新建、扩建及改建工程”修改为“石油化工新建、扩建工程”;2.拓展了有毒气体的范围,由高
3、毒物品目录中所列的毒气扩大到常见的剧毒气体;3.增加了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GDS)的设计相容性、独立性和可靠性要求;4.增加了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GDS)与火灾及消防监控系统分开设置的要求:5.增加了开路式(激光、红外)探测器、噪声探测器等内容,进一步完善了探测器的布点和布置要求;6.增加了常见气体探测器选用指南、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配置图。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日常管理,由中石化广州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石化广州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91号中石
4、化大厦A塔20楼,邮编:510620)o本标准主编单位:中石化广州工程有限公司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诺安环境安全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格林通安全装备有限公司北京燕山时代仪表有限公司深圳市特安电子有限公司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安可信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石化霍尼韦尔(天津)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文科武裴炳安朱华兴吕明伦金哲邵瑜林融卿笃安唐蓉刘昕韩振东张占峰龙方彦沙蒋裔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李冰曾裕玲葛春玉叶向东李玉明张颖琮胡红页章敦辉孙新文邢励刘冰张同科魏剑萍徐伟清严春明林洪俊宋志远任泓刘凤戴文杰张晋红马恒平孙建文陈鹏孙旭李江陈学敏谭志波魏高升邱敬敏张悦良赵柱陈鑫庄晓峰王
5、成林李宣南王若青修订说明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9月25日以第257号公告批准发布。本标准是在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参编单位是北京燕山时代仪表有限公司、无锡格林通安全装备有限公司、上海理研仪器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油诺安电子有限公司、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员是文科武、罗明、裴炳安、吕明伦、朱华兴、马振武、潘建新、卿笃安等。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
6、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1总则72术语-8-3基本规定16-4检测点确定234.1 一般规定234.2 生产设施284.3 储运设施324.4 其他有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扩散与积聚场所335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设计-37-5.1 一般规定-37-5.2 探测器选用-38-5.3 现场警报器选用-43-5.4 报警控制单元选用-45-55i-*.d7is-48-6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安装设计-53-6.1
7、 探测器安装-53-6.2 报警控制单元及现场区域警报器安装-54-附录A常见易燃气体、蒸气特性-56-附录B常见有毒气体、蒸气特性-59-附录C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配置图-62-表D常见气体探测器的技术性能表-63-表E常见气体探测器选用指南-65-/Oi用J明-66引用标准名录77总贝!)1.0.1为保障石油化工企业的人身安全和生产安全,监测生产过程及储运设施中泄漏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并及时报警,预防人身伤害以及火灾与爆炸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标准。条文说明:石油化工企业指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储运各种石油化工产品的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石油化纤厂或其联合组成的工厂,定
8、义同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O16O。生产过程由工艺装置、公用工程设施和辅助生产单元组成,其中,工艺装置是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相互关联的工艺单元组合。储运设施包括甲类气体、液化烧、甲B、乙A类液体的储罐区、装卸设施、灌装站等储运单元。1.0.2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化工新建、扩建工程中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设计。条文说明:石油化工改建工程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设计可以参考使用。化工装置和以煤为原料制取燃料及化工产品的工厂或装置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设计可以参考使用。工厂分析化脸室区域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设计可以参考使用。本标准不适用于海上
9、石油天然气开采和加工平台区域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设计。1.0.3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术语2.0.1可燃气体f1ammab1egas又称易燃气体,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或可燃蒸气。条文说明:本标准中可燃气体(蒸气)是习惯说法,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3部分:易燃气体GB30000.32013标准的规定,属于易燃气体(Hammab1egas),即20C和101.3kPa时与空气混合有一定易燃范围的气体。也就是说,可燃气体(蒸气)就是以一定比例与空气混合后,将会形成
10、爆炸性气体环境的气体或蒸气。在石油化工行业,易燃气体常指甲类可燃气体、液化烧、甲B、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规定:甲类气体是指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小于10%(体积)的气体;液化烧(甲A)是指15时的蒸气压力大于S1MPa的烧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例如液化石油气、液化乙烯、液化天然气(液化甲烷)、液化环氧乙烷等;甲B液体是指除甲A以外,闪点小于28的可燃液体,乙A类液体是指闪点大于或等于28至等于45的可燃液体。甲B与乙A类液体也可称为易燃液体。由于乙A类液体泄漏后挥发为蒸气或呈气态泄漏,该气体在空气中的爆炸下限小于1
11、0%(体积)属于甲类气体,可形成爆炸危险区。但是,该气体易于空气中冷凝,所以扩散距离较近,其危险程度低于甲A、甲B类。空气中,含有氧气等氧化性气体。部分工艺介质本身也是氧化性介质,如氯气,在工艺设备中,含有这些具有氧化性的介质的气体混合物是安全的,设计过程中,这类介质泄漏后的爆炸性能应以该介质与空气的混合物的特性为依据。2.0.2有毒气体toxicgas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通过皮肤接触或呼吸可导致死亡或永久性健康伤害的毒性气体或毒性蒸气。条文说明:本标准中有毒气体的范围是:(1)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中所列的气体或蒸气;(2)现行国家标准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18部分:急
12、性毒性GB30000.182013标准中,急性毒性危害类别为1类及2类的急性有毒气体;(3)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中列出的有毒气体;(4)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中列出的化学有害气体。本标准中,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18部分:急性毒性GB30000.182013标准的要求,有毒气体指急性毒性危害类别为1类及2类的有毒气体,属于危害严重的有毒气体。包括常见的有:二氧化氮、硫化氢、苯、氯化氢、氨、氯气、一氧化碳、丙烯睛、氯乙烯、光气(碳酰氯)等。常见有毒气体还可以参见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毒气体
13、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中,列出了56种有毒气体;在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中列出了常见的339种化学有害气体和47种化学有害粉尘。本标准中,暂不将有害粉尘列于在线的毒性气体检测范围。根据对人的可能致死剂量,中国一般将化学物质的毒性分为剧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和微毒五个等级。为消除分级标准之间的差别,建立协调、统一的化学品分级标准,由国际劳工组织(I10)、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以及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TDG)三个国际组织共同提出框架草案,建立了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与标签制度(GHS)。2002年9月在约翰内斯堡召开的“联合国可持续发展
14、世界首脑会议提出:各国应在2008年全面实施GHS。为适应国际化学品分类统一的这种必然趋势,结合国内化学品管理的实际需要,剧毒目录在剧毒化学品判定标准上参照了GHS的急性毒性分级标准。现行国家标准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18部分:急性毒性GB30000.182013就是国内的急性毒性分类要求。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5月12日颁布实施)第三条规定:“按照有毒物品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程度,有毒物品分为一般有毒物品和高毒物品。国家对作业场所使用高毒物品实行特殊管理。一般有毒物品目录、高毒物品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制订、调整并公布2003年卫生部发布了高毒物品目录(2003年版)。高毒物品目录的编制原则是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入高毒物品目录:(1)在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中MACV1或者PC-TWAVI,并且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2)被IRCA认定的人类致癌物,并且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3)根据19902001年职业病统计年报,急性中毒和慢性中毒各前10名的毒物,并且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实际生产工作中,可能对生产人员造成伤害的有毒气体的种类远远多于高毒物品目录所列的数量,对有毒气体的划分仅局限于高毒物品目录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