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个人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及规范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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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文件银发(2023)16号关于规范个人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分行各部室,各支行:为规范个人外汇业务开展,防范业务风险,提高外汇服务质量,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等文件,结合我行个人外汇业务及系统情况,制定北京银行南昌分行个人外汇业务指引北京银行南昌分行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指引,并强调几点工作要求:一是持续强化合规意识和底线思维。增强政策学习和履职能力,严格遵守内控制度、落实操作要求,防范政策及操作风险。二是便利化与防风险相平衡。不因怕风险而抵制便利化,不因便利化而无风险意识,深刻领会深化“放管服

2、”背景下的监管导向和政策意图,落实“展业原则”坚持“实质重于形式”,不得自行“加码”。三是提升服务质量。快速响应客户的业务需求,对客户提出的疑问认真倾听、耐心解释,做好客户沟通和解释说明工作,不得借口推诿或无故拖延。现将个人外汇业务指引分行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指引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分行交易银行部联系。附件1个人外汇业务指引2.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指引2023年2月18日附件1:个人外汇业务指引1目的为规范分行个人外汇业务的开展,防范政策风险,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等文

3、件,制定本指引。2 .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分行各级分支机构个人外汇业务。3 .定义、缩写和分类3.1 定义(1)境内个人: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标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临时身份证的中国公民。(2)境外个人:指持外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包含持中国护照及境外永久居留证、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持外交官证件的境外个人。(3)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外汇:指除贸易外汇之外的其他经常项目外汇。(4)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5)近亲属关系说明材料:包括户口本、结

4、婚证、出生证等。确无法提供近亲属关系说明材料的,可以近亲属关系承诺函替代。(6)移民转移:指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或者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的自然人,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7)继承转移:指外国公民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将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8)身份基本信息:本指引中提到的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

5、地。(9) 一次性外汇金融服务:指尚未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或结算账户,办理贷款,办理信用卡业务,或者建立其他以固定方式重复性地或持续性地办理业务的长期业务关系的客户,或者客户虽已建立业务关系但不是基于已经建立的业务关系也不是基于已经被我行有效识别的客户身份,在我行办理的现金业务(包括外汇汇款,现钞形式的个人结售汇、旅行支票兑付等)。(10)有效身份证件:境内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标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临时身份证;境外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指外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中国护照及境外永久居留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交官证件。(1

6、1)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基本身份信息的记录和资料,记载客户其他身份信息(非基本身份信息)的记录和资料,反映我行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我行反洗钱牵头部门确定属于客户身份资料的其他资料。例如客户的个人身份证件/单位身份证照的复印件或影印件(电子扫描件)、客户信息登记表、开户申请书、银行卡申请表、信用卡申请书、客户身份电子信息等。(12)交易记录:指记载我行与客户之间以及为客户办理的各种交易信息的凭证和资料,包括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3.2 缩写无3.3 分类(1)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

7、主体区分境内个人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2)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3)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4.职责与权限部门/岗位职责与权限不相容职责各级营业网点(1)受理个人外汇业务,审核交易背景真实性、业务资料合规性,确保业务符合行内政策和外部监管要求;(2)具备个人结售汇业务资格的经营单位,负责个人结售汇业务的审核及系统相关操作。负责通过AS400系统、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进行业务录

8、入、修改、撤销、补录、查询等操作,确保报送信息准确、完整;(3)负责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定期推送的分拆可疑信息的核查、反馈,确保反馈及时、准确;(4)负责通过AS400系统或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查询个人分类状态及列入原因,做好政策宣传和分类状态解释工作。如个人存在异议,可指导客户联系当地外汇局进行咨询;(5)负责数据报送质量日终自查及事后核查。分行交易银行部(1)负责依据最新政策制定、修改个人外汇业务管理制度;(2)负责辖内网点个人外汇政策的管理;(3)负责对辖内网点执行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所在地外汇局/总行要求开展个人外汇业务相关检查、监测等工作;(4)负责组织并监督辖内经营单位及时

9、、准确反馈所在地外汇局下发的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定期推送的分拆可疑信息,与所在地外汇局保持日常沟通;(5)负责辖内网点个人外汇业务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试;(6)负责柜面渠道业务事后检查。部门/岗位职责与权限不相容职责分行零售银行部(1)负责个人客户管理;(2)负责借记卡及信用卡涉外交易的业务管理;(3)按照监管涉外交易信息报送要求进行借记卡、信用卡交易数据梳理和评估;(4)负责电子渠道业务事后检查。法律合规部(1)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涉及的反洗钱政策进行指导,根据业务部门的需求提供反洗钱专业意见和建议;(2)对本指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分行运营部(1)负责全行外币现钞管理。5.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定

10、(1)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个人结汇年度总额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2)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各营业网点办理;年度总额以外的结汇和购汇,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各营业网点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照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及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办理。(3)个人客户及各级营业网点在办理外汇业务时,应遵守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对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实

11、施“关注名单”管理。将存在借用他人额度办理结售汇行为的个人,直接列入“关注名单”;对出借本人额度协助他人进行分拆结售汇的个人进行风险提示,若再次出现该类行为则将其列入“关注名单”。(4)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的网点,须具备个人结售汇业务资格,并通过AS400系统和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办理个人结汇、购汇等个人外汇业务,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相关业务数据信息。(5)经营单位须按照个人外汇管理政策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6)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真实性、一致性审核原则,严格审核相关证明材料。法规未明确审核材料的业务,逐笔上报分行交易银行部确定审核凭证的种类、形式以及审核要点。(

12、7)各级营业网点应当按照本指引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外币代兑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我行外币代兑业务的管理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8)为不在我行开户的个人提供一次性外汇金融服务,交易金额单笔外币等值IOoO美元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服务,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客户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并填写建立/变更客户信息申请表。(9)个人外汇业务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个人外汇业务客户交易记录和审

13、核资料,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如个人外汇业务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业务经办网点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10)个人外汇收支符合国际收支申报原则的,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11)办理个人外汇业务须遵循双人复核原则,业务办理中需审核的业务资料(包括客户身份证明、近亲属关系说明材料、商业单据或者凭证、外汇局核准件以及其它证明材料和交易单据等)及相关系统操作(包括AS400系统、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中的信息录入、额度控制、修改、撤销等)应当由经办人员进行受

14、理和初审,营业室主任复核,确保单证有效、系统操作准确及业务合规后方可办理。(12)凡本指引中要求核对或审核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及业务证明材料的,各级营业网点均须审核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或影印件备查。(13)个人外汇业务定期检查。分行个人外汇业务对应主管部门负责个人外汇业务管理,根据职责与权限每季对辖内网点执行本指引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违规问题应汇总及时向分行交易银行部提交检查整改报告,并尽快完成整改工作,确保辖内网点个人外汇业务办理合规。(14)数据报送定期事后核查。向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报送结售汇、存取钞数据,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报送外汇收支数据遵循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原则,各网点业务经

15、办人员每日日终对前一天所有渠道发生业务进行数据报送自查,各网点营业室主任每月对当月所有渠道发生的个人外汇业务进行数据报送复查,分行个人外汇业务对应主管部门按季对数据报送情况开展非现场核查。(15)各经营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遇特殊业务,应于事前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16)如遇国家外汇管理局调整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涉及个人外汇政策的情况,遵从调整后的政策。(17)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的同时,除遵循本指引外,还应遵守人民银行及我行会计结算制度中相关个人外汇业务管理规定。6.流程描述和控制要求6.1 个人客户身份识别611办理个人外汇业务前,应对客户身份进行确认,充分了解客户身份及其背景,确保客户具备从事个人外汇业务的资格,并作为业务合规性、真实性审核的重要依据。按照客户分类管理要求,对“可信客户”与“关注客户”分别实施一般尽职审查措施和强化审查措施。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人,应列为关注客户:(1)被外汇局或其他监管部门纳入公开发布的限制性分类管理目录的,如被纳入个人外汇业务“关注名单”和“预关注”的,以及被其他监管部门列为黑名单或被法院列为失信人员的个人;(2)具有以下特征的分拆业务所涉及客户:a.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将外汇汇给境内多个不同个人,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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