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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开放大学一网一平台电大商法论述题题库及答案(试卷代号:1058)一、论述题1.试述保险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及其后果.答:(1)当事人一方有义务通知对方事项却没有通知,除了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不论当事人是否故意,对方均有权解除合同。(3分)(2)一方违反告知义务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在保险中,告知义务是当事人必须遵循的诚信原则,投保人故意隐瞒,或因过失遗漏,或因错误陈述,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危险估计的,这些故意或过失的行为都可导致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3分)(3)当事人违反特约条款义务,致使原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双方均可提出解除合同,无须对方协商。(3分)(4)保险欺诈嫌疑,
2、主要是指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标的不存在的,保险标的不合法的等情形,保险人发现这些情形时有权解除保险合同。(3分)保险合同解除后,合同自始无效,根据责任的大小,已交付的保险费应返还给投保人,已受领的保险金应当返还给保险人,被解除合同的一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费任。(2分)2.试述破产重整制度的理论依据。答:重整制度的理论依据涉及到重整制度建立的原因,以及其能够达到设立目的的原因,可以概括为三个论题,:营运价值论、利益与共论、社会政策论。(2分)(一)营运价值论(4分)营运价值指企业作为营运实体的财产价值,或者说是企业在持续营业状态下的价值。在许多情况下,企业的营运价值高于它的清算价值。(二
3、)利益与共论(4分)在企业陷于困境之际,为了拯救企业从而挽救投资者的投资,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债务人、股东应该建立一种利益与共的关系,所有的权利人都尽可能地参加拯救企业的行列。()社会政策论(4分)建立重整制度的着眼点并非仅仅限于债务人的重新开始,而是整个社会资源的保护和资源的有效利用。建立重建制度也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的目标,但这种公平不仅仅是债权人之间的公平清偿,而且还要顾及到破产事件影响所及的那些非请求权和其他案外人的利益。3 .票据抗辩与民法上的抗辩的最主要区别是什么?答:(1)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付款请求权提出一定合理理由予以对抗,并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
4、(5分)(2)民法上的抗辩权是指民事主体为排除相对人行使给付请求权的一种权利,其作用在于对抗相对人请求权的行使,而非否认请求权的一种权利。(5分)(3)票据法上的抗辩权除了否认票据债权行使的抗辩权外,还包括否认票据债权存在的抗辩权,如对票据缺乏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抗辩、票据伪造的抗辩等。(4分)4 .试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监事会及监事的职责。答:(1)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检查公司财务;(1分)。(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1分)(三)当董事j高
5、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1分)(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翻.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1分)(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1分)(六)依照公司法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1分)(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1分)(2)质询权: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2分)(3)调查权: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锄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2分)(4)继续履职责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
6、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3分)5 .试述合伙企业出资的形式。答:合伙人的出资,可以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合伙人对于自己用于缴纳出资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应当拥有合法的处分权。(3分)对于非货币的出资,是否需要评估作价,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3分)实物出资有两种情形:一是转移所有权,二是不转移所有权,只提供使用权或者使用收益权。(3分)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3分)合伙人能否以债权、股权出资的问题,应认为,原则上应予允许。(2分
7、)6 .试述证券法的基本原则。答:(D三公原则(1分)证券法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简称三公原则。各国证券法都将三公原则作为最基本的适法原则和执法原则,因为证券只能代表一定的财产,本身并无价值,要判断其是否具有投资价值,需要准确、完整和及时地了堡证券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状况。严格遵守信息公开、交易公平和监管公正原则,有助于减少欺诈和保证交易安全。(4分)(2)交易基本准则(1分)证券法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中的各个当事人都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在证券发行、交易的各种活动中都应当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2分)(3)守法原则(1分)证券法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由于证券只是财产的代表,一方容易蒙蔽交易另一方,因此证券法要求当事人须依法行事,严禁利用信息不对称和其他非法手段损人利己以及损害证券市场秩序。(2分)(4)分业经营原则(1分)不同行业有各自的风险,为抑制不同行业的风险传递,分业经营原则为许多国家的金融法所采纳。证券法规定证券业、银行业、信托业和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和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