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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年产30000台装载机搅拌车等工程机械智能化生产线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202-370683-07-02-520536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山东省(自治区)J家瞳1台市莱州县(区)柞村乡(街道)村北730米(具体地址)地理坐标(119度56分8.793秒,37度5分58.030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3439其他物料搬运设备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三十一、通用设备制造业34-69、物料搬运设备制造343建设性质0新建(迁建)口改建口扩建口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口首次申报项目口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口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口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
2、门(选填)莱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2202-370683-07-02-520536总投资(万元)30000环保投资(万元)300环保投资占比(%)1施工工期6个月是否开工建设0否是:用地(用海)面积(m2)86327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指南(污染影响类)表1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本项目不开展专项评价。规划情况莱州市石材产业园规划(2023-2035)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文件名称:莱州市石材产业园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机关: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州分局审查文件名称及文号:关于莱州市石材产业园规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莱环审202315号)
3、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1、与莱州市石材产业园规划用地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位于莱州市柞村镇陈家瞳村北730米,莱州市石材产业园内,根据项目所在地土地证可知,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2、与莱州市石材产业园规划产业符合性分析莱州市石材产业园产业定位为重点发展石材加工、建筑材料、机械制造、仓储物流等产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2019年修订),主导产业涉及以下行业:C3O3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C33金属制品业、C34通用设备制造业、C35专用设备制造业。本项目属于C3439其他物料搬运设备制造,属于准许进入行业,符合莱州市石材产业园的产业定位。其他符合性分析1、国家
4、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1)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中的说明,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淘汰类”、“限制类”项目,属于允许类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项目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类和限值类的工艺、设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2)按照烟台市工业行业发展导向目录规定,本项目不属于限制发展产业、不属于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产业,属于允许建设项目。(3)本项目所选设备也未列入工信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本项目不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转移指导目录(2012年本)中优先
5、承接发展产业。2、“三线一单”控制要求符合性分析“三线一单,指的是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及环境准入清单。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烟政发(2023)7号):“总体目标为:到2025年,建立较为完善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能源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利用效率大幅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全市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系统稳定性显著增强,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牢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显著提升。生态保护红线和一般生态空间符合性分析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全市陆域生态保
6、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478.59平方公里,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3551.57平方公里;除生态保护红线外的一般生态空间面积不低于1983.02平方公里。以上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涵盖全市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和生态环境极敏感区,各类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地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海域、海岛、河流、湿地、林地、水库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本项目具体位置为东经119度56分8.793秒,北纬37度5分58.030秒,本项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内,本项目位于莱州市石材产业园内,土地性质为建设用地,符合莱州市总体规划。环境质量底线符合性分析环境质量底线是国家和地方设置的大气、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目标,也是改善环境质量
7、的基准线。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全市稳固空气质量改善成效,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稳定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80%以上,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各区市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达到国家、省、市考核要求,国控地表水考核断面优良水体比例达到63.6%;入海河流消除劣V类;近岸海域水质优良面积比例达到97.6%。土壤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土壤环境风险得到管控,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6%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本项目污染物均达标排放,本次报批环评文件,对企业环境保护措施提出了要求和建议,项目建成后,对周围环境质量的影响
8、较小,符合改善环境质量的总体目标要求。资源利用上线符合性分析能源结构调整优化,煤炭消费总量进一步压减,能耗总量及强度指标完成省下达任务。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实现总量及强度“双控”,全市用水总量目标控制在17.01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控制目标完成省下达任务;浅层地下水超采区基本消除,平水年份基本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控制国土空间开发强度,地资源开发利用总量及强度指标达到省下达目标,确保耕地保有量,守住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城市开发强度,落实城镇开发边界控制线。本项目营运期能源消耗主要为一定量
9、的电能和新鲜水,均为清洁能源。项目用水主要为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年用水量为2372.5m,由市政自来水管网供给,能够满足本项目用水要求;本项目年用电量300万kWh,由当地市政电网提供,能够满足本项目用电要求。项目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符合资源利用上线要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依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烟政发20237号)要求,本项目位于莱州市柞村镇一般管控单元,其管控要求见下表。表11项目与烟台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符合情况表管控维度准入要求项目情况空间布局约束1 .烟台大基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
10、护区条例中的相关要求。2 .一般生态空间按照自然生态空间用途本项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内,本项目位于莱州市石材产业园内,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符合管制办法(试行)执行,原则上按照限制开发区域管理。莱州市总体规划。污染物排放管控1.执行烟台市市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本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旱厕预处理后,清掏堆肥。项目运行过程中,采用合理的废气处理装置,确保相关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符合市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环境风险防控1.加强染料制造行业的有效风险防范。环境风险较大的企业或新建项目,必须迁入或纳入依法设立、环保基础设施完善并经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产业园区。本项目为
11、通用设备制造业不属于染料制造行业。本项目位于莱州市石材产业园内。资源开发效率要求1 .强化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加大资源和产业整合力度,促进企业、园区、行业间链接共生、原料互供、资源共享,构建企业小循环、产业中循环、区域大循环发展模式,打造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园区。2 .制定切实可行的再生水供水目标,实现再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高雨水利用行业科技水平。本项目位于莱州市石材产业园内;本项目用水由市政自来水管网提供。生产废水循环使用,初期雨水收集后用于厂区洒水抑尘。综上所述,本项目满足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烟政发20237号)文件要求。3、选址合理性分析本项
12、目位于莱州市柞村镇陈家瞳村北730米,位于莱州市石材产业园云峰片区内。本项目所占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用地不属于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中的限制类和禁止类,符合柞村镇用地规划。项目Ioom范围内没有居民,周边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亦无需特殊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环境承载能力较强;厂址所在地地质情况较好,无不良工程地质现象,建设条件良好。根据莱州市“三区三线”划定工作报告,项目占地范围内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及生态保护红线区,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因此项目选址是合理的。本项目具体地理位置图见附图1,项
13、目敏感目标分布情况见附图2。4、与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符哈表12本项目与山东省环境保:唯分析护条例符合性分析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要求项目情况符合性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珅、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已经建设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本项目属于通用设备制造业,不属于所列行业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符合第十六条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省人民政府根据环境容量和污染防治的需要,确定削减和控制重点污染物的种类和排放总量,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
14、制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单位现有排放量和改善环境质量的需要,核定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本项目颗粒物排放量为0.392ta,VOCS排放量为0.814ta,需申请总量控制。符合第十七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目录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因污染物排放执行的国家或者地方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功能区划等发生变化,需要对许可事项进行调整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进行变更。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
15、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本项目需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符合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一)违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三)违法排放或者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不涉及上述行为。符合(五)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未按照要求实施停产、停排、限产等措施,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六)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七)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行为。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环境基础设施规划,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