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价房字[1997]196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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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价(房)字1997196号各区县物价局、房地局、各物业管理公司: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 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6266号)和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 年第21号),结合北京市居住小区(普通)委托管理收费 标准(试行)(京价(房)字1996第157号)试行一年来 的情况,现将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 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五日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

2、务收费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 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6266 号)和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 令1995年第21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资质审查合格的物 业管理单位对普通居住小区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 管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在接受物业产权 人、使用人委托,对其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 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的 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 务所收取的费用。第三

3、条市、区县物价局是全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 费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 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第四条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 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并将根据物业管理费 用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各物业管理单位应按规定的标准执 行。凡属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个别需要提供的特约服务收 费项目,其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与小区物业管理委员 会或产权人代表、使用人代表协商,报市物价局和所在地物 价部门备案。第五条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中的“产权人”指小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按房 改规定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单位和买安居楼房的职工所在

4、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负担产权人交费项目。物业管理单位受委托收取房屋租金的,应将所收房屋租 金抵减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中产权人交纳的费用,不得重 复收费。普通住宅(甲类、乙类和一般住宅)与高档住宅的界定, 按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一栋楼属多家产权的,产权人应每年交付中修 费;属一家产权的,产权人可每年交付中修费,也可在发生 时按修缮定额结算。产权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大修项目的,物业这是单位应 每年收取大修费,大修费中更新改造费和一般大修费各中 50%;产权人未委托而发生大修项目时可按修缮定额结算。物业管理单位要加强大、中修费用的管理,应按每栋楼 单独设立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挪

5、用。第七条被评为部、市级优秀管理居住小区的,在有效期 限内(两年)其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可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上浮 10-25%,可调整的项目为:(1)保洁费;(2)保安费;(3) 小修费;(4)公共设施维修费;(5)管理费。第八条居住小区内配套用房,属公益性的(如学校、医 院等),产权人、使用人按本办法的规定标准交费。属经营 性的,视其需要提供的劳务及使用公共设施的程度,参照本 办法规定的标准协商议定。第九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和标 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接受小区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 使用人的监督,并将各项费用的年收支情况同时报市物价局 和所在

6、地物价局备案。第十条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应 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物业管理单位交 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 管理单位有权按照所签服务合同要求追偿。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已接受委托对居住小区实施物 业管理并相应收取费用的,其它部门和单位不得再重复征收 性质和内容相同和项目。对于物价部门已规定统一价格(收费标准)的项目,物 业管理单位应按统一价格(收费标准)执行或代收。劳动部门收取的电梯检验费按市物价局京价(涉)字 1989第170号文件规定执行,由产权人交纳。环卫部门收取的生活垃圾清运费按市场物价局京价 (房)字1997第186号文件规

7、定,每户每年21元由产权 人交纳。第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中不含营业税。凡按国 家有关规定需交纳营业税的,物业管理单位可在本办法规定 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加应纳税金向产权人收取。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之间发生 的收费纠纷,可由物价部门进行调处,也可通过仲裁或诉讼 程序解决。对实行备案的收费项目,物价部门有权对项目设置不合 理、标准过高的收费作出停止收费、降低标准的决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政府价格监督检查机关依照国 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越权定价、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用的;(S)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四)提供服务质价不符的;(五)只收费

8、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六)其它不执行本规定的行为。第十四条本办法发布之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1997年7月1日起执行。附: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序 号收费 项目单位收费标 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备注一住户个人交费项目1装修房 屋垃圾 外运费元/ 自然间20.00清运因室内 装修而产生 的建筑垃圾日产日清如住户自运,不收此项 费用。2保洁费楼宇内公共 部位及小区 内道路环境 的日常清洁 保养。道路每天一清扫,垃圾每天 一清运,楼梯及扶手每天清 扫、擦试一次,院内道路、

9、庭院绿地废弃杂物及时清 理。执行小区所在区县物价 局、财政局制定的收费 标准。3保安费元/ 户, 月3.005.001.1.维持小 区公共秩 序。2.2.日常巡 视1. 1.积极与派出所配合, 保护小区安全。2. 2. 24小时昼夜巡逻值 班。3. 3.对小区可疑人员进 行查问。4. 4.对小区内违法分子, 与派出所配合进行处 理。5. 5.巡逻时发现火警事 故或隐患、治安事故、 交通事故,要及时处理, 并上报有关部门。必须是封闭式小区雇用 专职人员。4各项费 用统收 服务费元/户,月1.00代为收取水、 电气、房租、 卫生费等项 费用。按月查表,记数准确。5车辆存 车费(自行 车,三 轮车,

10、 两轮摩 托车, 三轮摩 托车)元/ 辆.月看管自行车 等车辆。专用存车场所,有专人看 管。执行所在区县物价局制 定的收费标准6机动车存车费元/ 辆.月大 型 车 210小 型 车 150认真检查停车证。专用停车场、位收此项 费用。收费同时发给车主存车 凭证,车辆如发生丢失, 收费单位应按有关规定 赔偿。-产权人交费项目1绿化费元/ m2.年0.55小区内树木、 花草、绿地等 的日常养护 和管理。植物配置基本合理,乔 灌花草齐全,绿地较充 分,基本无裸露土地。有多种树种,以落叶乔 木为基干树种,有一定数 量的耐节灌木、耐荫宿根 花卉、草坪衬托美化环 境。花草、树木生长正常, 修剪及时,无明显枯

11、枝死 枝及病虫害侵害现象。树 木缺株率在4%以下。花 卉缺株在6%以下。树木 基本无钉栓、捆绑现象。绿地整洁,无杂物,无 堆物堆料、搭棚、侵占等 现象,设施基本完好,无 明显人为损坏。绿地率超过30%的小 区,标准可上浮20%2化粪池 清淘费元/ nr.年0. 30定时清沟,保证正常使 用。3管理费一 般住宅乙 类住宅(3)甲类住宅元/ .年2. 402. 823. 501.组织接管 房屋及设备 2.办理进住 手续和房屋 更名、换房手 续。3 .计算房租。4 .建立房屋 管理帐册、档 案。5 .组织房屋 安全检查,制 定房屋修缮 计划。6 .处理违约, 办理房屋撤 管手续。7 .建立物业 管理

12、委员会。8 .组织物业 管理的其它 费用。组织房屋设备接管验 收工作,保质、按期完成 接管验收工作。健全完善房屋管理的 各种基础资料,台帐报 表、图册等符合要求,完 整准确。组织好小区房屋设备 的日常管理及维修保养 工作,并及时做好回访工 作,回访率每月不低于 15%.4小修费 (1) 般住宅 (2)乙 类住宅 (3)甲 类住宅元/ m2.年2. 363. 544. 72按京房修字 1994第 521 号通知完成零维修任务指标 零维修及时率均达到 100%o水电维修不超过24小 时,土建维修不超过3 天。小修工程:1 .凡以及时修复小损小 坏,保持房屋原来完损 等级为目的的日常养护 工程。2

13、.综合年均费用为所管 房屋现时造价的1%以 下。房屋公共部分维修费占 维修费的38.7%。5中修费 (1) 般住宅(2)乙 类住宅(3)甲 类住宅元/ m2.年5. 427. 068. 19按京房修字1994第 521 号通知基本保持房屋完好率不降 低。中修工程:1 .凡需牵动或拆换少量 主体构件,但保持原房 的规模和结构。2 .中修工程次费用在 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 造价的20%以下。3 .中修后的房屋70%以 上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 完好的要求。4 .中修工程主要适用于 般损坏房屋。房屋公共部分维修费占 维修费的38.7%。6小区共 用设施 维修费元/9 r.年1. 007电梯费 高压水 泵费 共用电 视天线 费京价(房) 字1996第 274号注:1、本标准中m2系指建筑面积。2、大修费:甲、乙类住宅每年每建筑平方米7.56元,一般住宅 每年每建筑平方米5.04元。3、高档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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