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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工作交接制度1、会计人员工作岗位调整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办 理交接手续。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部门负责人负责监交。2、会计人员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4 )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 票簿、票据、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部门,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 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
2、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3、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2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 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4)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 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4、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监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