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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3年第34号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加快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 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一 条中的“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 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 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 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 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调整为“对2023年1月 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 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 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 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 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二、其他规定仍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相关规定执行。特此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2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