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六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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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六篇】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方案篇1(一)住宿登记制度。旅客住宿必须登记。旅馆应当注定专 人负责登记工作。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有旅客按 规定项目填写住宿登记表。对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同胞,应当查验护照或有关证件, 填写境外人员力士住宿登记表。没有有效证件或签证的,必须 及时报告公安部门或有关部门。旅客住宿登记表应按日按月装订 成册备查。旅馆应当实时将住宿旅客的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 治安管理信息系统。1、登记凭证。国内旅客住宿,应凭居民身份证、临时身 份证及军官证、警官证、军官离、退休证、士兵证等 军人证件进行登记住宿。确无以上证件的

2、,可以凭有照片的户 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等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登记。外国人、 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可凭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 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等有效证件进行登记。2、登记内容。住宿旅客应如实填写本人姓名、户籍地址、身 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旅客工作人员在查验核对无误后,应当在登 记表中注明旅客入住时间、房间号码。并在一小时内将住宿人员 的上述信息及照片信息(无照片的,可以不录)录入旅馆业治安 管理信息系统(指登记信息不惜录入并传输到信息系统后台数据 库):旅客退房时,旅馆应当及时将旅客退房时间录入系统3、会议及团队住宿登记。举办会议的,旅馆可以凭会议举办 单位统一提供的参会人员名单安

3、排住宿,参会人员的身份信息可 以不录入旅馆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但应当将相关单位提供的参 会人员名单、会议用房数量、时间等内容统一留存备查。旅游团 队的住宿登记,旅馆可以凭旅行社统一提供的人员名单、身份证 号码进行登记和录入,照片信息可以不输入。4、未成年人及其他无证人员住宿。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成 年人要求住宿的,旅馆应通知其道旅馆所在地派出所开具身份证 明后,方可登记安排住宿。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16周岁以下未 成年人要求住宿,如有随行成年人一同的,以成年人提供的身份 信息进行登记,并立即报告当地派出所进行身份核对。旅馆接待 未携带有效深翻证件的人员住宿,未按以上规定操作的,均属于 未按规定

4、登记,公安机关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二)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住宿。旅馆门卫值班人员应当掌 握进出人员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来访者厨师身份证件或询问其 被访者的姓名、住宿房间号码,旅馆其他值班人员应当按照值班 制度的规定履行巡查职责,维护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旅馆的正 常秩序。客房钥匙由值班人员负责管理的,应当凭住宿证对号开 启房门。(三)财务保管制度。旅馆应该设立旅客行李物品保管室, 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实行财务保管的登记、交接和领取制度, 注意查询、发现可疑及危险物品。现金应当单独存放入保险柜(箱)。(四)报告制度。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形迹可疑人员、违 禁物品以及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应当

5、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并采取曹氏保护现场。不得知情不报或纵容、隐瞒、包庇。旅馆 治安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方案篇2第一条为了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维护旅馆、旅客的合法权 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 务的宾馆、饭店、旅店、酒店、大厦、山庄、会所、客栈、招待所、 家庭式旅馆,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计时休息或者住宿服务的洗浴、 度假等经营场所(以下统称旅馆)。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馆 业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卫生

6、、 旅游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旅馆业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对经营场所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二)房屋建筑安全,经营场所消防设施、安全设施符合国家 有关规定的要求。(三)安全出口不少于两个;利用地下空间开办旅馆的,安全出 口直通室外。(四)客房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四平方米。(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 交下列材料:(一)旅馆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标明房间号、服 务台、安全和消防设备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的旅馆方 位图及其内部平面图;(三)

7、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四)旅馆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方案;(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 核准通知书;(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 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旅馆的开办条件进行 实地勘验,作出书面决定;对外承诺的时限少于七个工作日的,应 当在承诺的时限内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许可 的书面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 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七条旅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重要登记事项发生 变更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之日

8、起五个工作日内, 到原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旅馆因装修、改建、扩建等原因改变原有消防安全条件的, 应当重新办理消防安全合格证明。第八条旅馆应当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 治安保卫组织和人员应当经常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法制 教育,检查各项治安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 理治安案件。第九条旅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 信息系统,系统软件由公安机关免费提供。星级旅馆还应当在其出入口、通道、电梯及其他公共区域安 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旅馆应当加强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和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 管理和维护,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公共安全图像信

9、息资料的保 存期不得少于三十日。第十条旅馆应当建立住宿登记制度。旅馆应当在入住登记处等醒目位置设置相关标牌,告知旅客 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入住登记。旅馆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工作。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 身份证件,由旅客按规定项目填写住宿登记表。第十一条已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旅馆,应当 如实将旅客身份证件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在旅 客入住后三小时内传送到旅馆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机关。第十二条旅馆应当建立全天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旅馆门卫值班人员应当掌握进出人员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 来访者出示身份证或者询问其被访者姓名、住宿房间号。旅馆其 他值班人员应当按照值班制度的

10、规定履行巡查职责,维护住宿人 员的合法权益和旅馆的正常秩序。客房钥匙由客房值班人员负责 管理的,应当凭住宿证对号开启房门。第十三条旅馆应当设立旅客行李物品保管室,指定专人负责 保管工作,实行财物保管的登记、交接和领取制度,注意查询、 发现可疑及危险物品。对旅客交付保存的现金及贵重物品应当单 独存放在保险柜(箱)。旅馆为旅客提供机动车保管服务的,应当建立相应的保管制 度,办理保管手续,向旅客出具保管凭证,履行保管义务。第十四条旅馆应当建立治安情况报告制度。发现违法犯罪嫌 疑人员、行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以及发生治安案件,应当立即 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不得知情不报或者纵 容、隐瞒、

11、包庇。第十五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出卖、出租、出借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 非法出让特种行业许可证;(二)对入住旅客不验证、不登记;(三)为无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登记住宿,或者为明知其持假 身份证件、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的旅客登记住宿;(四)凭一人有效身份证件为两名以上旅客登记住宿;(五)强迫他人接受住宿服务。第十六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保守旅客信息和安全技术防 范设施录入的住宿人员图像信息秘密,除公安机关和其他国家侦 查机关执法需要提供以外,不得泄露。第十七条旅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配合旅馆服务台登记本人身份证件;(二)遵守旅馆规章制度,爱护旅馆财物;(三)不私自留他人

12、住宿;(四)自觉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并如实反映情况。第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 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以及匕首、 三棱刮刀、弹簧跳刀等管制刀具带入旅馆。禁止在旅馆内进行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 及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旅馆治安管理档案,指导、监督 旅馆建立、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依法查处旅馆内发生的刑 事、治安案件。第二十条人民警察到旅馆执行公务,应当经其所属的派出所、 执法机构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出示工作证件。人民警察依法检查住宿人员房间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工 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

13、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未经许可从事旅馆经营活动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法的规定予以取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 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 下罚款。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旅馆出卖、出租、出借特种行业 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旅馆未按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 证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五 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旅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

14、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 一千元以下罚款:(一)不如实登记、及时传送住宿人员信息的;(二)未实行全天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至(五)项规定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旅馆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旅馆及其从业人员泄漏旅客信息秘 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住宿人员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

15、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 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旅馆治安管理 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方案篇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旅馆经营行为,促进旅馆业健康发展,保障旅 馆经营者、从业人员和旅客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馆,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按日或者小时 计价收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合法经营场所,包括宾馆、 饭店、旅馆、公寓式酒店、客栈、招待所、洗浴场所、农家乐、牧 家乐、度假村、家庭式旅店等。第三条国家依法征收农家乐、牧家乐、度假村、家庭式旅店 等所占农村集体土地时,按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补偿标准执 行。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旅馆业的治安管理,旅游、工商等行政 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旅馆业治安 管理工作。第五条旅馆业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遵循保障安全、服务 社会的原则。第六条旅馆经营者、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治安管理有关法律法 规,建立旅馆治安管理内部责任制度,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和查处 违法犯罪活动。旅馆行业协会应当制订行业自律规范,指导和规范旅馆经营 者的经营活动。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七条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强腐蚀性等 危险物品的厂(库)的间距符合国家规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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