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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规定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 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健全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 建设德才兼备、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完 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根据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 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 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坚持党要 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事业 为上、人事相宜,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不担 当
2、、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 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 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 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列 入公务员法管理的其他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 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领 导职务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条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能下问题。应当结合实际分类施策,严格执行问责、党纪政务处分、组 织处理、辞职、职务任期、退休等有关制度规定,畅通干部 下的渠道。本规定主要规范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领导职务所作 的组织调整。第五
3、条 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 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干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及时予 以调整:(一)政治能力不过硬,缺乏应有的政治判断力、政治 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在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结合实际推动落地见效上存在明显差距的;(二)理想信念动摇,在涉及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制度等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态度暧昧,关键时 刻经不住考验的;(S)担当和斗争精神不强,在事关党和国家利益、人 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紧要关头临阵退缩,在急难险重任务、 重大风险考验面前消极逃避或者应对处置不力的;(四)政绩观存在偏差,不
4、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 思想,不能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 理念,在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上不积极不作为, 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乱作为的;(五)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 散、自行其是,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 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或者任人唯亲、拉帮结派,破坏所 在地方、单位政治生态的;(六)组织观念淡薄,不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制度,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 调动、交流等决定的;(七)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精神状态差,对职责范围 内的事项敷衍塞责,对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上心、不尽力, 工作推拖绕躲、
5、贻误事业发展的;(A)领导能力不足,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 目标任务,重大战略、重要改革、重点工作推进不力,所负 责的工作较长时间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九)违规决策或者决策论证不充分、不慎重,造成公 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 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十)作风不严不实,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一)品行不端,行为失范,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 德、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二)因存在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配偶、子 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组织调整 的;(十三)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
6、称职,或者连续两年被确 定为基本称职,以及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 之二,经认定确属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十四)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1年以上的;(十五)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第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 管理权限,履行组织调整的有关职责。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功夫下在平时,深化对干 部的日常了解,定期分析研判考核考察、巡视巡察、审计、 统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民主评议、信访举报等有关领导 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动态掌握干部现实表现,对存在苗头 性、倾向性或者轻微问题的,及时予以提醒、谈话、函询、 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诫勉,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及时启
7、动调整程序。第七条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 进行:(一)核实认定。组织(人事)部门综合分析各方面情 况,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进行核实,作出客观评价和准 确认定。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 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与干部本 人谈话听取说明。(二)提出建议。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调查核实和分 析研判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 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安排去向等内容。(S)组织决定。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 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涉及干 部双重管理的,主管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征求协管方意 见
8、。(四)谈话。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 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 想工作。(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一般在1个月内办 理调整干部工资、待遇等方面的手续。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 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第八条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 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 的执行。第九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 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平职调整、转任职级公务 员、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以 办理提前退休。对非个人原因或者健康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 从事
9、业需要和关心爱护干部出发,予以妥善安排。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原则上在职数范围内安排。 暂时超职数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机构编制部 门同意,并明确消化时限,一般应在1年内消化。第十条 对被调整的干部,应当跟踪了解其思想动态和 工作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 对认真汲取教训、积极努力工作,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 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进一步使用、晋升职级或者 提拔职务。第十一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对不适宜担任现 职干部的调整原因、安排方式和后续管理等情况进行纪实, 每年1月底前向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备上年度相关情况。第十二条健全和落实推进领导干部能上
10、能下工作责任 制,党委(党组)应当坚决扛起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 记应当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组织(人事)部门应当 自觉承担具体工作责任,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做到真管真 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结合日常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 督、领导班子换届等工作,推进能上能下常态化。第十三条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落 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正确把握政策界限,保护干部干 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先行先试等工 作中的失误。第十四条严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纪律,不得 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党纪政务处分规避组织调整 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第十五条积极营造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制度环境 和舆论氛围,加强督促检查,把本规定执行情况纳入党委(党 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一报告两评议”、巡视巡 察、选人用人专项检查等内容,纳入党委(党组)书记年度 考核述职内容。对严重不负责任,或者违反有关工作纪律要 求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 责人和有关领导成员、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十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实 际,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本规定由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