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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无形资产及开办费管理制度第一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医院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 包括专利权、著作权、版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医院购入的不 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应用软件及其他财产权利等。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 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支出计价;接受捐赠的 无形资产,按捐赠方提供的资料或同类无形资产估价计价;商誉除合作外,不 得作价入账。无形资产从取得当月起,在法律规定的有效使用期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 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单位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 或单位申请书都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十年的期限摊销。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处理。医院应设置“无形资产备查簿”,详细登记每项无形资产的各项详细信息 以及原价中财政补助资金、科教项目资金、其他资金的金额及其所占的比例。 月末,按规定计提摊销额。第二条开办费是指医院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 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 其他支出。开办费在医院开业时计入管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