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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采购合同(普通)总包商:供应商:签订时间:年月口签订地点:工程(材料)采购合同合同编号:签订地点:签订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国家和工程所在地地方政府部门有关法律法规,总包商兹委托供应商承担由总包商总承包工程的部分材料的供货工作。供应商确认已考察了现场,并充分理解了设计意图、业主的使用要求和总包商的一切要求。双方经过充分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本合同。1标的、数量、价款标的物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元上款规定的货物包括所有相关技术资料和证明文件,数量是暂估数量,如运抵现场数量
2、超过工程实际需要的数量,则由总包商退还给供应商,并以实际收货数量结算。2质量标准2. 1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材料均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设计规范以及图纸要求。3质量保证期2.1 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后的o质量保证期自业主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2.2 质量保证期内供应商免费提供质量缺陷货物的维修、更换等服务。只要总包商提出书面要求,供应商必须在3日内给予书面答复。供应商亦应承担质量保证期内受损货物的维修,如有必要,供应商在5日内应指派人员到现场解决问题,费用由责任方承担。2.3 供应商借故推脱或无理由拒绝总包商提出的维修、更换服务请求,总包商或业主可以自行解决,并对维
3、修或更换服务以实际发生费用或市场价从总包商应支付给供应商的合同款项中扣除得到补偿。总包商根据合同规定对供应商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维修或更换后的部分货物的质量保证期相应延长6个月。2.4 质量保证期后仍应承担售后服务。只要总包商或业主提出书面要求,供应商必须在3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应服务,以达到业主满意。售后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4包装4.1除非另有规定和协议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全部货物须采用相应国家或企业标准及惯例要求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种包装应适于长途及工程所在地短途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防爆炸和利于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施工现场。
4、包装也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并满足总包商要求;供应商应承担由于违反上述规定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和费用。4.2供应商应在每一批货物中附至少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检验合格证书(采用集装箱或中型包装箱装用的,应在每一包装单位中附一详细装箱单和质量检验合格证书)。5价格5.1 本合同暂估总价是本工程施工现场指定地点交货价,即合同价款包括供应商履行全部合同规定义务的价款和酬金,包括货价、税费、采保费、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及其他所有相关服务费用。5.2 本合同货物单价固定,其他可能发生的服务费用已被认为在货物单价中作了充分考虑,实际供货总价以此单价为基础计算。6发票6.1 供应商开具的发票种类为第1种:(1
5、)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2)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6.2供应商应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等方式在发票开具后及时送达总包方,如逾期送达导致总包方损失的,由供应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6.3供应商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且不能免除其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6. 4发生退货换货行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供应商应履行协助义务。7支付供应商应向总包方提供合规的增值税发票后,总包方才能支付货款。6.1 本合同无预付款。6.2 货物运至工地现场经业主、监理、总包商验收合格后14个工作日,总包商向供应商支付运达货物价款的65%o6.3 使用本合同所供货物的单项工程
6、经业主、监理、总包商验收合格后14个工作日,总包商向供应商支付运达货物价款的邈。6.4 留运达货物价款的以作为质量保证金,在本合同质量保证期满无任何质量问题后10日内无息支付。7. 5付款采用如下方式进行:汇兑(信汇或电汇);票据(支票或银行汇票);现金;电子承兑。8供货时间、地点8. 1供应商应自行组织运输工具将货物(一次性/分期分批)将本合同规定之货物运至工程施工现场内指定地点交付总包商。供货时间为O9. 2上款规定之进场时间为拟定供货时间,供应商同意总包商在施工期间根据施工实际进展及现场情况提出“进场计划”确定准确进场时间。9运输和卸货9.1供应商应自行准备符合本合同所供货物特性要求的运
7、输工具将其运到指定地点。9. 2供应商被认为已经对工地现场的交通情况和工程当地政府运输时限及通道的限制规定(不论是正常的或临时的)有充分的了解和理解,不应因此提出索赔或要求延长或不合理地变更交货期限。9.3供应商应承担运输和在指定地点负责卸货的义务。10双方负责代表10. 1总包商指定为其现场负责收货及验货代表。供应商须将货物运至工地交总包商现场代表签收确认方为有效。10.2 供应商指定为其供应货物及办理有关验货、支付事项的代表。到货数量及质量验收须由供应商代表与总包商代表共同签署确认方为有效。10.3 合同双方更换各自代表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以保证双方货款顺利交接。11检验11.1 产地检验:
8、除非另有规定和协议要求,根据本合同所提供的货物,供应商应在生产、加工或制造地点按制造商标准和本合同要求的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在发货之前,制造商应对货物的有关内在和外观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进行准确的和全面的检杳,并出具其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检验合格证书附于货物包装。11.2 现场到货检验:货物运送到工地现场卸车后,由总包商会同有关人员(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共同检验,检验方式为随机抽样检查或全面检查。11.3 过程检验:在所有货物的使用过程中,总包商有权对分批打开包装的货物进行外观、质量、性能等的检验,并将检验结果通知供应商,对于部分或者全部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详见以下第13条。12权利担保12
9、.1 供应商应保证其对货物具有所有权或受委托代理销售权(持有所有权人出具的委托代理凭证)。12.2 供应商须保障总包商在工程所在地使用其货物、服务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供应商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13误期赔偿13.1供应商拖延交货,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和不利后果:支付误期违约金,并承担因货物延误而可能造成的工期延误从而给总承包商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总包商为行使权利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总包商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如赔偿金、代理费、诉讼费、差旅费等)。13.2供应商误期违约金比率为每迟交5日按迟交货物金
10、额的K计算,不满5日按5日计算。14缺陷索赔14.1 如总包商在各阶段的检验过程中发现货物不合格现象,有权邀请当地有关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鉴定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供应商承担总包商为此和为行使权利而造成的一切损失(赔偿金、代理费、诉讼费、差旅费等)。14.2 供应商承担货物在卸置交货地前即已存在缺陷的任何责任。对总包商在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和验收测试期限内和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缺陷提出的索赔,供应商同意总包商部分或全部退货并把退货部分金额以合同规定的同类货币退还给总包商。供应商负担退货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退还
11、货物所发生的其它必要费用,比如工期延误损失导致业主向总包商的索赔等。14.3 如果总包商提出索赔通知后28日内或其他合理时限内供应商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被供应商接受,总包商将从应付给供应商的款项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15违约、终止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总包商可向供应商发出书面违约通知,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15.1如供应商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总包商准许的任何延期内交付部分或全部货物。15.2供应商供应货物不合格或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15.3一旦总包商根据上述条款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总包商可以按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采购类似未交付部分的货物。供应商应承担总包商购买类似货物的额外费用。但是,供应商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16争议解决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同意提交下列第1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裁决;(2)提交货物交付地人民法院裁决。17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18其他约定事项:总包商:供应商: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开户行及账号: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