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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销售与收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销售与收款管理,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销售商品(包括产成品、原材料等库存物资),均按本制度执行。第二章客户信息管理第三条购销部需建立健全客户档案,即应当根据对客户的有序编号,建立相应有序的客户档案。需载入客户档案的内容包括客户基本信息、资质调查结论和相关资料、客户信用记录或评估结论,以及交易纠纷、资金往来是否按期结算,是否因价格不利而减少或终止采购的现象等,以及客户与我公司的其他交易资料等。第四条新客户的选取。新客户是指首次主动与公司联系的单位
2、和公司主动联系或新拓展的单位,同时对于与公司交易中断时间超过一年的客户,需再次建立交易关系时须视作新客户。对新客户要进行充分的资质调查和关联情况调查,并综合考虑其信用风险和公司发展需要。第五条稳定客户的管理。稳定客户是指与我公司贸易往来一年以上、年交易次数6次以上的客户。对稳定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要考虑如下因素:与我公司业务关系历史的长短、交易的次数和金额等。第六条公司应建立客户信用评级机制,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估并建立信用档案,对重要客户设立赊销上限和信用期;超出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规定的赊销业务,严格按有关授权及流程进行审批。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赊销额超出股份公司对其确定的限额,严格按有关规定报股
3、份公司审批。第三章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第七条公司应当建立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公司销售购与收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1 .办理销售发货、收款业务的部门(或岗位)相分离;2 .信用管理岗位与销售业务岗位相分离;3 .与客户谈判的人员应当与订立合同的人员相分离;4 .填制发票与发票复核相分离;5 .折扣、折让的申请应与审批相分离;6 .货物验收与结算货款相分离。第八条公司应当建立销售与收款业务的授权和审批机制,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第四章销售执行管理第九条销售定价。在综合分析询价结果
4、、公开市场报价、客户信用情况及竞争对手情况后,经与客户协商后确定销售价格,并由部门经理审核后,经总裁审核后,报董事长批准。第十条销售合同签署管理:(-)购销部根据公司的产品销售计划,起草与客户的年度产品销售合同。(二)销售合同及其协议的审批和签订须遵循公司合同审批流程。(三)销售合同及其协议须由经公司书面授权的人员签署。(四)销售合同及其协议的标准版本须经公司法务主管及律师进行书面认可并备案。(五)产品销售业务需经总裁审批,超过IOO万需经过董事长审批。凡涉及关联交易的按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规定执行。(六)公司下属控(参)股子公司的主要产品销售合同的审批按所在单位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七)销售
5、合同及其协议、确认函须有规范统一的编号,以便登记、存档和查阅。第十一条销售部根据业务计划、客户要求发货时间及到货地点,由客户自提或由公司承运的物流公司送货,并将司机车号及姓名、电话报给客户联系人,销售人员与客户联系人对货物的数量、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进行验收后,填写交接单或运单,与司机、客户联系人共同在交接单或运单上签字。第五章收款控制第十二条财务部依据销售合同、双方签字的交接单、运单或对帐单开具发票。财务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发票的开具、保管,业务部领用已开具发票必须在领用簿上签字;开具发票后应及时办理记账和收款。第十三条财务部至少每半年一次与客户就重要的应收账款对账。对账单或询证函中对方签章的单
6、位名称应与所对应合同单位、财务挂帐名称一致,若发生名称变更,应有对方出具的证明。已届收款时限仍未结算的项目应及时办理,因各种原因未办理的,以书面的形式报业务负责人及企业负责人协调解决。第十四条财务部应及时查询银行到款情况并向业务部门通知回款情况。业务部门提交客户汇票的,应检查汇票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并及时送交财务入账、登记。第十五条财务部应根据销售合同、交接单、银行的进账回单及时进行应收账款核算,准确记录应收账款情况。财务部应当每月编制应收款明细表,每半年对应收账款进行账龄分析。第六章坏账管理第十六条建立坏账清理制度。公司每年应对账龄在1年以上的应收款项进行重点分析与清理,应估计各项应收款项的可
7、回收性,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并按公司会计政策规定计提坏账准备。第十七条坏账损失的确认。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确认为坏账损失:(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2)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4)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5)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6)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第十八条坏账核销。公司拟核销坏账前必须取得表明某项应收款项不能
8、收回或收回7/8的可能性不大的确凿证据,如果该损失系因债务人破产和死亡而形成,则应取得债务人所在地司法机关所出具的债务人已破产或死亡的法律文件和以债务人的破产财产或遗产偿还应收账款情况的法律文件;如果该损失系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还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应取得法院的相关判决,取得应收款催收记录、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的债务人的财务报告;如果该损失系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还义务超过八年仍然不能收回且已无法联系到债务人,应由债权企业提交相关情况说明文件等等。对预计不能收回确需核销坏账的,由业务部门提出申请,财务部复核,报总裁办公会审核后,由董事长审批。坏账核销后,应保留备查记录,做到账销债
9、留。业务部门应时刻关注被核销账款单位的情况,及时采取措施清收账款。对财务上已作坏账处理的逾期应收账款,仍需另立备查簿进行登记。第七章罚则第十九条各级管理人员、材料物资设备销售经办人员、质量价格监督部门应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于未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或给予经济上的处罚,或坚决调离岗位。第二十条公司员工有权对违反本规定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向股份公司审计部举报,审计部必须对举报人信息保密,泄漏举报人信息的,直接追究审计部相关人员责任;任何人不得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帐外暗中收取回扣和收受贿赂造成销售物资、材料价格偏低的人员,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严重警告、调离岗位、解聘等处分;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股份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修订。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