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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研究摘要随着高层住宅的增多,相应的建筑物高空抛物案件也逐渐增多。为解决此问题,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了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但是该法律条文规定的并不明确,存在着很大的解释空间,这给法官的裁判带来一些困难,导致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的时候,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并且该法律规定存在着偏离法学基本理论等诸多问题,现在要求修改此项法律规定的呼声越来越高,当前值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通过之际。本文以高空抛物侵权的争议焦点,引发出关于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如何承担的思考。通过对争议的分析引出此领域的重点基础理论问题。其次,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分析国外针对高空抛物的立法。再次,本文试指
2、出国内外现有法律规定的问题所在之处。最后,本文结合前文所述的观点,对我国侵权责任法87条中不合理的有关规定进入深入分析,找出该法案存在的问题,并对现有法律的合理适用提出了一些建议。关键词: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责任主体目录摘要1引言2一、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基本理论3(-)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归责争议3(二)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3(三)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特点4二、国内外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立法现状5(-)我国相关法律5(二)大陆法系国家5(三)英美法系国家6三、侵权责任法第87条适用性分析7(-)弱化了法律的基本功能7(二)进行举证十分困难7(三)无法提高人们的风险防范意识8四、高空
3、抛物侵权责任承担的建议8(-)加强限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范围8(二)加强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要承担按份责任9(三)合理确定补偿责任的范围10总结10参考文献11引三近些年,时代在发展,随着城市化加快,城市人口越来越多,城市建设如火如荼的进行,高楼大厦也越建越多,随之而来的问题就越来越多。这其中发生比较频繁的就是高空抛物案件,从建筑物高处抛掷下物体造成他人受伤或死亡的状况越来越严重,其会给受害人带来较重的人身损害,这造成了很大的社会问题,这种情况引起了法律界特别激烈的争论。很多学者认为,这个问题特别需要法律层面上的解决,如果是从法律规制的角度去想,那么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就
4、是现代社会带来的新的巨大问题。这个问题在侵权责任法出台后得到了一定解决,法律规定,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由有加害可能性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受害人给予补偿。相关法律规范为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正规的法律依据。该法律规范也在一定意义上化解了由高空抛物引发的矛盾。该法律规范在法学理论界引发了更多的争议,针对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争议,主要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学说。肯定说支持这种法律规定,认为有其合理性。有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问题不是侵权法所能解决的,它涉及到更广泛的国家保障和责任保险问题,这确实不是个简单的问题,需要认真分析来解决。一、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基本理论(-)高空抛物侵权行
5、为的归责争议有关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的争议,有以下几种学说:以宋箸为代表的公平责任说。高空抛物侵权,不能查到真正抛掷人,由可能加害人补偿受害人,这依据的是公平责任。具体说,法学理论界对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是否应该适用公平责任有支持与反对两种立场。持公平责任说的学者认为,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本质上要做到的是利益平衡,可是要注意利益平衡本身不是单方面的平衡,要注意把更多方利益进行全面分析,兼顾各方,才能公平合理。以孙毅为代表的无过错责任说。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就是一种无过错责任。有些专家认为,该责任是建筑物引起的责任类型,不应该属于行为引起的责任,既然是建筑物责任,那当然的就是无过错
6、责任。这种观点认为,该责任不论主观过错,当然,有合理的免除责任原因的除外。以王祉懿为代表的川过错推定说。持本观点的人认为,高空抛物侵权案件,在不能够找到真正抛掷人时,就可以采取推定的方法去认定可能加害人主观有过错,需要担责,但是有证据可以免责的除外。以李元为代表的共同危险行为说。支持这一观点的法学理论界专家指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不是完全不同于其他类型的侵权责任。其与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就有相同之处,当找不到真正抛物人,就可以将可能加害人推定成共同的加害人,处理方式类似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二)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和共同危险行为责任,两者有相似的地方,比如都是不能确定
7、具体到侵权人,但是两者还是有很大不同,两者的不同点在于:第一,人数是否确定。共同危险行为责任,全部的危险人都实施了危险行为,虽然不知道是谁的行为最终导致了损害,但实施共同危险行为的人数可以确定。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不能寻找到真正抛掷人,人数无法确定。第二,责任范围不同。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全部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由可能加害人给予受害人补偿,而不是让其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在不能查明具体侵权人时免责条款不同。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就算危险行为人证明了自己没有造成损害的可能,仍然不可以免责。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如果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证明了本身没有高空抛物,就可
8、以免责。(三)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特点1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在现实案例中,从高空建筑物上抛物,确实很难找到具体抛掷人,现实情况虽然比较棘手,让问题处理陷入困局,可是侵权地点一般比较好明确,侵权地点周围的建筑物比较确定,这就给划定侵权人的范围提供了很好的依据。这是高空抛物案件特别明显的特点。具体抛掷人不能够明确分为两种,分别是“当时难以确定”和“客观难以确定”。“当时难以确定指的是当时用尽所有方法,动用全部手段,不能确定,但随着时间、情况的变化,最后可以确定。“客观难以确定”,指的是穷尽一切,客观情况上最终也不能查明。高空抛物侵权案件,由于其所具有的特殊性,查找真正抛物人很确实是困难,有很多技术上的
9、难题,还要面临不确定的各种情况,但是真正的抛物人很有可能就在有加害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中,并且这种可能性非常大。2.区别于物件致人损害有学者认为,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可以归入物件损害侵权责任。本文认为两者并不能等同,原因如下:第一,致人损害的来源不同。物件损害侵权责任中,致人损害的是侵权人所有或管理的物件;而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来源是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前者致人损害的来源是物件,而后者致人损害的来源是行为。第二,行为属性不一样。物件损害侵权责任本质是不作为,这实质上是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作为的后果。而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规制的是作为,本质上这种行为是
10、人积极的行为,即加害人积极的实施抛掷行为,并且造成了损害。第三,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的担责主体是管理人、所有人担责,这是因为致人损害的物件的管理人、所有人是确定的。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因为不能找到真正侵权人,所以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担责。二、国内外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立法现状(-)我国相关法律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了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主要体现在侵权责任法第87条。具体而言概括起来就是:在找不到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由可能加害人来对受害人承担补偿责任,可能加害人有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除外。这个法条体现的是利益平衡思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规
11、定,具体可以概括为:第一,特别明文禁止高空抛物。第二,首先真正抛物人担责,难以确认时再由可能加害人补偿。第三,可能加害人有追偿权。第四,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的管理人,就应当为未履行的安全保障义务而依法担责。第五,公安机关就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来查清责任人。(二)大陆法系国家高空抛掷物侵权责任并不是新型的侵权责任类型,古代罗马法上倒泼物或投掷物致害责任就可以说是起源。在罗马法中,有一种抛掷物之诉,具体指的是,向公共地方抛掷物品,如果物品来源于建筑物,住户就要对损害结果负责,这种责任不以住户的过错为前提。罗马法中规定的住户指的是基于所有、承租或免费居住从而占有该店屋的人。当一个后屋由数个共有人共同居
12、住时,共有人要承担连带责任。罗马法中连带责任的采用主要是为了给受害人的救济提供有力保障。这种连带责任比较特殊,它的基础是建筑物单位共有性质,是由这种基础引发的连带责任,这与现在的区分所有制没有任何关联。罗马法的所有权是一种特指的所有权形式,指的是单一的完全所有权,而罗马法中其实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可以说,罗马法对高空抛物的规制重点在于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共利益,带有很强的公共安全特色,并且对此规定不仅限于实体法,程序上也比较注重。法国民法典对于如何处理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案件并没有明文的规定,具体处理该类案件时,类比该民法典第1384条来处理,这是按照物的责任来处理的。很显然,法
13、国在规制高空抛物方面是适用普通侵权责任的。法国司法中,处理建筑物内部物体伤人案件,有相关判例,在无法找到真正侵权人的情况下,要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在此基础上还要运用严格责任,而且还要按照建筑物的所有权的占比担责。德国民法典也没有具体条文来规定如何去处理高空抛物侵权案件,德国民法典只规定了建筑物本身致人损害责任。司法领域,德国的法院创设了“一般安全注意义务”,是通过判例的形式创设的,这种规定借助了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埃塞俄比亚民法典跟前面法律规定比,是更接近罗马法的做法,埃塞俄比亚民法典明确规定了高空抛物责任。详细说,就是住宅所有人承担高空抛物责任。此规定里的住宅所有人实际上就是指可以支配
14、该危险的人,比如承租人。但是此规定也有不足之处,这个规定并未明确规定是具体侵权人不明的情况。阿根廷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规定是按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进行分类处理,高空抛物的侵权人没有共同伤害故意的,但是造成损害的,承担的是按份的赔偿责任,不可以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三)英美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处理有关案件,主要是以“事实自证”原则为准则。在此基础上英美法系国家还引入商业保险和国家赔偿制度来解决此类问题。美国是一个属于普通法系的国家,美国存在成文法,但是判例在美国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两者都是美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遵循先例”是美国司法领域最重要的原则之一。美国的高空抛物侵权案件,处理方
15、式略显特别,这就是“事实自证”原则,这个原则是通过判例形成的处理原则,其来源于英国。具体而言就是,因为被告的原因导致损害的发生,如果原告不知道侵权行为发生的具体情况的,只要原告可以有证据证明损害确实发生了,就可以去推理得出被告可能对损害发生有过失,当然,被告有不同意见的时候,原告还是要提出证据证明被告具有过失。这种制度其实一种推定,就是让原告仅仅依据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就可以去推断出被告具有过失的可能,即使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就是侵权人的证据。这个制度对原告来说,无疑是一种很方便的规定,是一个合法的起诉依据,当不能确定真正侵权人时,可以用损害事实直接起诉被告,法院就会加以审查和判断,具体运用的是“事
16、实自证”原则。“事实自证”原则有适用的基本条件,包括几点:第一,这个事实一般情况下,不存在行为人的过失,损害不会发生。第二,只能是被告的行为或者工具造成了侵权。第三,侵权行为的发生必须不是基于原告的自愿或原告促成了过失的发生。这种制度有很大的代表性,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事实自证”代表了英美法系国家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行为人的情况下,对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基本立法状况及理论取向。英美法系国家在“事实自证”规则的基础上还引入商业保险和国家赔偿制度来解决此类问题。三、侵权责任法第87条适用性分析(一)弱化了法律的基本功能首先,大众的正义观念被颠覆。公平与正义,本来是一种朴素的法律与道德观念,虽然每个人理解不同,但本质认识不会相差太远。侵权责任法第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