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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下综合管廊工程PPP项目保险策略根据本项目合同关于保险合同条款项下要求投保险种,结合管廊营运期风险特征,运营期项目公司应投保险包括:财产险、第三者责任险,此外还根据可保风险均应投保的原则购买业务中断险(跟随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营运中断险(跟随机器损坏险)、其它险别。因此,在设计保险方案时,我公司亦将重点放在上述主要险种上。1.1建设工程一切险(1)责任范围:运营期管线入廊施工、维修施工、廊体及廊内设备、设施施工及抢险施工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事故引起的一切损失。(2)保险金额:按年运营维护费为基数。(3)保险期间:以年为单位,可续延。(4)被保险人:项目公司、入廊管线单位、市住建局以及
2、市住建局或项目公司选定的其他方(条件是该其它拥有或可获得此保险项下的可保利益)。12财产险(1)责任范围:对构成项目设施组成部分的、正在使用的并位于项目场地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设备、机械、化学品、零备件和其他材料和/或不动产所有灭失或损坏的所有一般及惯常的可保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火灾、雷电、爆炸、自燃、风暴、暴雨、台风、洪水、水灾、旱灾、恶意破坏、撞击、地震、沉降、倒塌)。(2)保险金额:项目设施的全部重置价值。(3)保险期间:以年为单位,可续延。(4)被保险人:项目公司、市住建局以及市住建局或项目公司选定的其他方(条件是该其它拥有或可获得此保险项下的可保利益)。1.3第三者责任险(1)责任
3、范围:因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或损坏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保险金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保险事故次数不限。(3)保险期间:以年为单位,可续延。(4)被保险人:项目公司、市住建局以及市住建局或项目公司选定的其他方(条件是该其它拥有或可获得此保险项下的可保利益)。1.4 业务中断险(1)责任范围:在十二个月的保障期内(投保的中断期间),因财产一切险保险单项下所承保的可保风险造成的业务中断或受到干扰而产生的利息、附加利息及规定的常规费用的损失。(2)保险金额:等于十二个月保障期发生的利息、附加利息、计划的本金付款和规定的常规费用的全部金额。(3)保险期间:以年为单位,
4、可续延。(4)被保险人:项目公司及项目公司选定的其他方(条件是该其它拥有或可获得此保险项下的可保利益)。1.5 机器故障损坏险(1)责任范围:对构成项目设施组成部分的任何机器、辅助设备的突然和不可预见的有形损失或损坏的保险。(2)保险金额:所有机器、设备等的全部重置价值。(3)保险期间:以年为单位,可续延。(4)被保险人:项目公司、住建局以及住建局或项目公司选定的其他方(条件是该其它拥有或可获得此保险项下的可保利益)。1.6机器故障损坏险之业务中断险(1)在十二个月的保障期间(投保的中断期间),由于机器故障损坏险项下所承保的可保风险的损失或损坏所造成的业务中断或受影响而引致的应支付的利息、附加
5、利息和规定的常规费用。(2)保险金额:等于十二个月保障期发生的利息、附加利息、计划的本金付款和规定的常规费用的全部金额。(3)保险期间:以年为单位,可续延。(4)被保险人:项目公司及项目公司选定的其他方(条件是该其它拥有或可获得此保险项下的可保利益)。17其它险别其它通常的、合理的或为遵循贷款人要求或适用法律要求所必需的保险。保险商及保险单据项目公司应在获准在中国经营保险业务的、具有良好信誉并经甲方同意的保险商保持完全有效的保险,并向甲方提供所有的保险凭证,证明项目公司已按照合同要求取得保单并支付保费,同时向甲方提供全部保单凭证的复印件及保险费已付凭据的复印件。项目公司一旦收到续保证书和保险批
6、单据应及时提交给甲方。保险单包括保险商就以下各项作出的确认:a、保险商在项目公司已向其提供完整、真实的项目可披露信息且不存在实质性误导的前提下评估对保单项下所有风险进行承保的风险;b、就其同意为甲方及其指定机构提供共同保险的决定而言,保险商并未依赖或要求任何信息;c、甲方没有授权任何人,就甲方及其指定机构成为或作为共同被保险人代其作出任何声明。索赔及协助通知项目公司和甲方应遵守对其适用的保险单的条款及条件,并遵循与保险商订立的索赔管理程序。该索赔管理程序应符合同类项目的合理的和惯常使用的条款。在准备文件及就索赔进行谈判方面,各方均同意向对方提供合理的协助。当保险合同条款中任何保险单项下的任何索赔可能超过20万元时,项目公司通知甲方并不时向甲方提供其合理要求的有关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任何信息。18修复及修理,索赔款项在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财产一切险及机器故障损坏险项下项目公司可获得索赔款项用于对保险标的的灭失或损害进行恢复及修理。业务中断险项下获得的赔款用于偿还贷款及项目公司的规定常规费用。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款支付给有权获得赔偿的个人或组织。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无理拒绝同意),项目公司及保险商不得就超过200万元的任何索赔达成妥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