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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药饮片联合采购和使用中选品种购销三方协议甲方(采购机构):乙方(生产企业):丙方(配送企业)为确保药品质量和配送及时,保障各方权益,促进医疗事业健康发展,各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约定内容及协议期限1.1 采购品种及约定采购量见下表。采购周期内采购人须完成约定采购量的采购,如有特殊情况,由各方另行协商确定。序号产品名称规格产地生产企业约定采购量(kg)采购价(元kg)123451.2 本协议有效期限:自一年月日起至一年月日
2、止。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协议有效期内已发生业务往来的执行。第二条各方关系2.1 甲方为采购人,乙方为中选生产企业,丙方为由乙方选择的具有中选药品(以下或称“药品”)配送能力的配送企业。2.2 乙丙双方应签订配送协议,明确相关配送安排;第三条资质3.1 在本协议签署前,各方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其他方提供真实、合法的资质扫描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证书等及相关人员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扫描件等)o如供应药品为首营品种药品的,供应方有责任在交货前提供完整、准确的药品首营资料。3.2 若一方变更上述资料,应在变更后一个工作日内重新向另一相关方提交变更后的相应证照或资料,并同时在
3、平台予以更新。如因一方不能及时重新提交变更后的证照或资料而给另两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四条价格4.1 丙方应以乙方中选的规格以及价格向甲方配送中选药品。4.2 配送费用等费用及支付方式由乙、丙双方根据配送协议另行结算。第五条质量及有效期5.1 乙方提供的药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药品质量标准和联采相关质量要求,并与提交的样品,承诺的质量相一致。5.2 乙方确保每次交付给丙方的中选药品的剩余有效期符合如下条件:(1)有效期1年的,剩余有效期至少为9个月;(2)有效期1.52年的,剩余有效期至少为12个月;(3)有效期超过2年的,剩余有效期至少为15个月。如遇特殊情况,各
4、方可另行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约定剩余有效期的长短。在中选药品货源紧张的情况下,乙方应优先满足本协议的需求,避免脱销。5.3 丙方配送至甲方的药品,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甲方可以拒收丙方超出订货协议数量的药品。特殊品种由各方另行协商。第六条订购6.1 甲方通过平台向丙方发送药品采购订单,采购药品。丙方根据甲方的需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交付。6.2 丙方应以乙、丙双方约定方式向乙方提出要求供货的品规、数量、收货地点、交货时间等。乙方应在丙方要求的时间内与丙方确认是否供货。乙、丙双方须通过约定方式签发和确认订单。第七条包装、配送及验收7.1 乙方保证所供应的药品包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且与协
5、议中的供应品种清单一致,如采购周期内供应品种信息有申请调整,则保证与平台供应品种信息相一致,并以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中选药品运输要求的运输方式进行运输。乙方应按乙、丙双方约定的运输方式、期限和交货地点向丙方交付药品。丙方应在收货后及时验收O中选药品到达丙方仓库或丙方收货地点且经丙方验收合格后的风险由丙方承担,验收合格之前的风险由乙方承担。7.2 丙方收到乙方供应的药品时,应当场清点药品的外包装是否完好、牢固,乙方应派人协助丙方验收O丙方在接收药品时,若发现短少、破损、污染、异形等情形,或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有权拒绝接收,乙方应及时更换。7.3 药品入丙方库后,丙方以符合药品经
6、营质量管理规范及符合药品存储、运输要求的方式进行存储、运输。7.4 乙、丙双方的交易严格遵循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执行。7.5 丙方应保障成交药品库存充足,并通过平台按时更新库存情况。甲方收到丙方供应的药品时,应当场清点药品的外包装是否完好、牢固,丙方应派人协助甲方验收。甲方在接收药品时,若发现短少、破损、污染异形等情形,或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有权拒绝接收,丙方应及时更换。甲方应在收货后及时验收,超过一日不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药品到达甲方仓库或甲方收货地点且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的风险由甲方承担,验收合格之前的风险由丙方承担。7.6 药品入甲方库后,甲方以符合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
7、(试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符合药品存储要求的方式进行存储。第八条使用8.1 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甲方应在平台完成成交药品约定采购数量,未完成或部分品规未完成约定采购数量,应在3个月内继续采购成交药品直至完成。超过约定采购数量的仍可按中选价格进行采购,至采购周期届满。8.2 甲方应及时在平台对中选药品订单完成到货确认;此外,就每笔成交药品订单,其采购发票、入库清单等收货单据应单独收验归档。8.3 甲方应畅通成交药品进购渠道,不得以费用总控、药占比、医院基本用药品种数量等为由限制使用。同时,甲方应加强临床合理用药管理,加强药品使用情况的监测,发现药品质量等涉及药品安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丙方,
8、并按要求向相关部门报告。第九条付款结算9.1 甲方按联盟地区要求,通过交易平台线上采购,并于确认到货后次月底前由省级医保部门进行货款直接结算。9.2 乙、丙双方之间就成交药品的货款、配送费等费用的具体结算方式,由乙、丙双方另行根据配送协议约定结算。第十条召回10.1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乙方自行或者根据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召回中选药品时,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丙两方并作出相应说明。甲、丙两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配合。货款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10.2 乙方在最终召回日期后的5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召回数量向丙方归还货款,同时还应支付由此给丙方带来的其它费用。甲方亦有权向丙方行使此项权利。第
9、十一条不可抗力11.1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疫情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应在15日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延期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按照对履行协议影响的程度,由各方协商是否解除协议履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协议。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2.1 各方应诚实、客观、全面的履行本协议,如一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履行义务即为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12.2 乙方对中药饮片的质量负责,因质量问题产生的所
10、有损失、处罚等全部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丙方或其它方造成任何损失、损害,乙方予以赔偿。但因甲方、丙方自身在存储、运输环节造成的质量问题除外。第十三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13.1 任何一方严重违约,造成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13.2 任何一方丧失必要的经营资质,不能再继续从事药品经营或生产活动,或资不抵债的,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13.3 在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下,各方可根据情况变更或解除本协议。13.4 协议变更或解除前,约定履行但尚未履行的部分,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不能继续履行的,各方应继续履行。第十四条其他约定第十五条附则15.1
11、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三十日内协商不成的,任意一方可提交被告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予以解决。15.2 各方对本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两方不得将其在合作过程中知悉的某一方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成交价格)透露给任何其它方,不得利用前述保密信息获取不当利益。本条项下的保密义务长期有效。15.3 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应友好协商。经各方书面同意可以对协议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根据需要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叁份,各方各执壹份,经各方加盖公章后生效。(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中药饮片联合采购和使用中选品种购销三方协议签署页)甲方(公章):乙方(公章):签字日期:一年一月一日签字日期:一年一月一日丙方(公章):签字日期:一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