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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设施的安全管理,保障生产设施的安全运行,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企业生产设施包括重要设备、特种设备、建构筑物、安全卫生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电气、监视和测量装置及其它设施。由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制定相应的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对生产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生产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第三条本制度对生产设施的建设、生产设施的管理、生产设施的检维修管理、生产设施的拆除和报废的管理等提出管理原则和总要求,具体细节管理应严格
2、执行相应安全管理制度。第二章生产设施安全管理责任分工第四条设备处负责制定设备管理专业安全检修、安装、操作等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建立企业设备一览表、重要设备台账和特种设备档案,并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对重要设备、特种设备(含安全附件)进行安全检查,定期组织进行特种设备的检测检验和安全性评价,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五条基建处负责制定建构筑物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建立企业建构筑物台帐,并进行监督管理;定期进行建构筑物专业安全检查和季节性(防洪防跨蹋)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六条能计处负责制定电气、监视和测量装置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建立企业电气、监视和测量装置管理台帐,并进行监督管理;
3、定期对电气、监视和测量装置进行专业安全检查,定期组织进行防雷设施、安全阀、压力表、联锁装置及其它仪器仪表进行检测、校验和维护,并保存维护和校准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七条技安处负责制定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建立企业安全防护设施台帐,并进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开展综合、专业、季节性和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八条保卫处负责制定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建立企业消防及应急设施管理台帐,并进行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消防专业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九条各单位负责建立本单位生产设施台账,严格执行相关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加强生产设施维护保养,提高生产设施的安全性和
4、可靠性,保证安全生产正常运行。第三章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原则和总要求第十条企业应对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实施有效安全监督,保证施工过程处于有序管理状态;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变更应严格执行变更管理规定,履行变更程序,对变更全过程进行风险管理;应采用先进的、安全性能可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第十一条各种安全设施(包括有毒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施、防火堤、防静电设施、防雷设施、消防设施、防爆电气设设施、个体防护设施、安全联锁装置及其他安全应急设施)配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各单位的安全设施应明确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安全设施应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
5、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应立即复原。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规范管理,建立监视和测量设备台帐,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并保存校准和维护活动的记录。第十三条各单位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管理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规范管理;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对在用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保存记录;当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时,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第十四条各单位应采取措施保证下列设备设施运行安全可靠、完整: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包括管件和阀门;泄压
6、和排空系统;紧急停车系统;监控、报警系统;联锁系统;各类动设备,包括备用设备等。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对生产设施进行日常和定期检维修;制定定期检维修计划,落实“五定”,即检修方案、定检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进度原则;检维修作业应严格执行检维修操作程序。第十六条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应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凡需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应先清洗干净,分析、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拆除作业;报废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仍存有危险化学品的,应清洗干净,分析、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处置。第十七条对各类生产设施的具体安全管理,还应严格执行相应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制度目录如下: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重要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建(构)物安全管理制度、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劳保用品管理制度、消防设施及器材装备管理制度、监视和测量装置安全管理制度、厂区施工和检修安全制度、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安全管理制度。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第十九条本制度由技安处负责解释。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