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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8月15日农业部令2004年第41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拖拉机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确保拖拉机驾驶培训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第三条拖拉机培训实行社会化。农机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国家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平竞争、保证质量的原则,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实行资格管理。第二章培
2、训机构条件第四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人员、规章制度等条件,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培训活动。第五条教学场所(一)教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总面积不得低于120平方米,且采光、通风、照明和消防等条件符合有关标准;(二)有单独的办公用房;(三)有固定的教练场地,面积不得少于1500平方米。第六条教学设备(一)有5台以上检验合格的教练车辆,并配备相应的农机具,配套比例不低于1:2;(二)有常用机型的教学挂图、示教板和主要零部件实物;(三)有必要的电教设备。第七条教学人员(一)教学负责人应当具有本
3、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工作三年以上;(二)理论教员应当具有农机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三)教练员应当持有拖拉机驾驶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和相应机型5年以上安全驾龄,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教学人员不得少于5人。第八条组织管理制度(一)有完善的教学制度,包括学员学籍档案管理制度、教员管理制度、教学设备及车辆管理制度。(二)有健全的财务制度,配备专职财务人员。(三)有科学的安全管理制度。第三章许可程序第九条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提交拖拉机驾驶培训学
4、校(班)申请表,并附具以下材料:(一)教学场所说明材料及其平面图;(二)教学设备清单;(三)组织管理制度;(四)生源预测情况。第十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第十一条受理申请后,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完成书面审查。书面审查合格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专家进行现场评审。第十二条现场评审合格的,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书面审查或现场评审不合格的,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
5、者教学场所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第四章培训业务管理第十四条拖拉机驾驶培训包括:(一)初学驾驶培训;(二)增驾车型培训;(三)与驾驶相关的其他培训。拖拉机驾驶培训方式分为全日制和学时制,由学员选择。第十五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农业部颁发的教学大纲,按照许可的范围和规模培训,保证培训质量。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财务应当独立。第十六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聘用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教学人员。第十七条申请参加拖拉机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应当符合拖拉机驾驶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员培训申请表,交验身份证件。第十八条完成规定课程并考试合格的学
6、员,培训机构向学员提供素质评价、培训课时、教练员签名等记录。培训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4年。第十九条教练车应当按拖拉机登记有关规定取得教练车牌证。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10日前,填写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报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照职权调查处理。需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报请决定。第二十二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予以注销,并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一)办学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7、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在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仍未达到要求的;(二)歇业一年以上的;(三)申请终止的;(四)连续两年未按时报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限期整改仍拒不报送的;(五)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第二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告批准、变更和注销的驾驶培训机构。第六章罚则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一)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三)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农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中,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教员考核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七条现有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