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量分配暂行办法》(水利部令第32号).docx

上传人:lao****ou 文档编号:763084 上传时间:2024-05-12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5.1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水量分配暂行办法》(水利部令第32号).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水量分配暂行办法》(水利部令第32号).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水量分配暂行办法》(水利部令第32号).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水量分配暂行办法》(水利部令第32号).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水量分配暂行办法》(水利部令第32号).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水量分配暂行办法》(水利部令第32号).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水量分配暂行办法》(水利部令第32号).docx(5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水量分配暂行办法(2007年12月5日水利部令第32号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实施水量分配,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水量分配是对水资源可利用总量或者可分配的水量向行政区域进行逐级分配,确定行政区域生活、生产可消耗的水量份额或者取用水水量份额(以下简称水量份额)。水资源可利用总量包括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和地下水资源可开采量,扣除两者的重复量。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是指在保护生态与环境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前提下,通过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措施,在当地地表水资源中可供河道外消耗利用的最大水量;地下水资源可开采量是指在可预

2、见的时期内,通过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措施,在不引起生态与环境恶化的条件下,以凿井的方式从地下含水层中获取的可持续利用的水量。可分配的水量是指在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已经很高或者水资源丰富的流域和行政区域或者水流条件复杂的河网地区以及其他不适合以水资源可利用总量进行水量分配的流域和行政区域,按照方便管理、利于操作和水资源节约与保护、供需协调的原则,统筹考虑生活、生产和生态与环境用水,确定的用于分配的水量。经水量分配确定的行政区域水量份额是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制度的基础。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量分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其他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3、水量分配是指以流域为单元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的水量分配。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其他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是指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地市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向下一级行政区域进行的水量分配。国际河流(含跨界、边界河流和湖泊)的水量分配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其他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需修改或调整时,应当按照方案制定程序经原批准机关

4、批准。第五条水量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充分考虑流域与行政区域水资源条件、供用水历史和现状、未来发展的供水能力和用水需求、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要求,妥善处理上下游、左右岸的用水关系,协调地表水与地下水、河道内与河道外用水,统筹安排生活、生产、生态与环境用水。第六条水量分配应当以水资源综合规划为基础。尚未制定水资源综合规划的,可以在进行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的调查评价、供需水预测和供需平衡分析的基础上,进行水量分配试点工作。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的试点方案,经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报水利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内河流的试点方案,经流域管理机构审核后,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水资源综合规划制定或

5、者本行政区域的水量份额确定后,试点水量分配方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行业用水定额是本行政区域实施水量分配的重要依据。流域管理机构在制订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时,可以结合流域及各行政区域用水实际和经济技术条件,考虑先进合理的用水水平,参考流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用水定额标准,经流域综合协调平衡,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行政区域水量份额的核算指标。第八条为满足未来发展用水需求和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用水需求,根据流域或者行政区域的水资源条件,水量分配方案制订机关可以与有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协商预留一定的水量份额。预留水量的管理权限,由水量分配

6、方案批准机关决定。预留水量份额尚未分配前,可以将其相应的水量合理分配到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中。第九条水量分配应当建立科学论证、民主协商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分配机制。水量分配方案制订机关应当进行方案比选,广泛听取意见,在民主协商、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确定各行政区域水量份额和相应的流量、水位、水质等控制性指标,提出水量分配方案,报批准机关审批。第十条水量分配方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流域或者行政区域水资源可利用总量或者可分配的水量。(二)各行政区域的水量份额及其相应的河段、水库、湖泊和地下水开采区域。(三)对应于不同来水频率或保证率的各行政区域年度用水量的调整和相应调度原则。(四)预留的水量份

7、额及其相应的河段、水库、湖泊和地下水开采区域。(五)跨行政区域河流、湖泊的边界断面流量、径流量、湖泊水位、水质,以及跨行政区域地下水水源地地下水水位和水质等控制指标。第十一条各行政区域使用跨行政区域河流、湖泊和地下水水源地的水量通过河流的边界断面流量、径流量和湖泊水位以及地下水水位监控。监测水量或者水位的同时,应当监测水体的水质。第十二条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以及用水需求,结合水工程运行情况,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确定用水时段和用水量,实施年度总量控制和水量统一调度。当出现旱情紧急情况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当按

8、照经批准的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或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进行调度或处置。第十三条为预防省际水事纠纷的发生,在省际边界河流、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段的取用水量,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省际边界河流(河段、湖泊)水利规划确定,并落实调度计划、计量设施以及监控措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下水水源地的取用水量,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省际边界地区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并落实开采计划、计量设施以及监控措施。第十四条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资源管理监控信息系统建设,提高水量、水质监控信息采集、传输的时效性,保障水量分配方案的有效实施。第十五条已经实施或者批准的跨流域调水工程调入的水量,按照规划或者有关协议实施分配。第十六条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水利部备案。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档 > 工作总结

copyright@ 2008-2022 001doc.com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085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必要时第一文库网拥有上传用户文档的转载和下载权。第一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一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