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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规定(1998年3月27日交通部令1998年第5号公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交通部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依法登记航行在长江宜宾至浏河口航段的机动船舶(以下简称长江机动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第三条交通部通信管理机构是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的主管部I1o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具体负责实施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工作。第二章长江机动船舶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电台管理第四条长江机动船舶无线
2、电通信设备的配备、基本技术要求和安装应满足船舶无线电通信设备规范的要求。第五条长江机动船舶无线电台应具备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电台执照。第六条长江机动船舶电台使用人员的配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任用未持有相应船员适任证书或无合格证件的人员担任报务员、话务员。船舶电台使用人员应熟练地掌握该电台设备的操作技能。在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能及时修理以保证船舶无线电台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第七条长江机动船舶实行通信进网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制定,报部批准后实施。第三章长江遇险和安全通信管理第八条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是指长江机动船舶发生重大危急事项,严重危及船舶安
3、全,需要立即援救时和长江机动船舶发生紧急情况,或船上人员患有急病或发生气象突变以及要发送重要的涉及航行安全的各类遇险通信。第九条承担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的长江航务管理局所属江岸电台,是指定的用于长江遇险和安全通信的工作电台。在遇险通信中指定的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的电台应做为遇险通信的管制电台,可以强制遇险区域内的所有船、岸电台保持静默。第十条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的主要方式和使用频率:(一)莫尔斯无线电报、单边带无线电话。在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后,可直接在指定的长江遇险和安全通信的工作电台的工作频率上呼叫某一岸台直至回答,发送遇险信号和遇险报告。(二)甚高频无线电话16频道(156
4、.800MHz)是水上移动业务无线电话国际遇险、紧急、安全和呼叫频率,用于发送遇险信号,进行遇险呼叫和遇险通信,还用于发送紧急和安全信号、进行紧急通信。(三)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156.300MHz),为长江机动船舶间的导航、避让等的专用频道,以辅助声号和雷达观测的不足。(四)甚高频无线电话08频道(156.400MHz),为长江航道部门安全专用频道,用于长江航道信号台与长江机动船舶的通话。第十一条长江机动船舶需要进行遇险、紧急通信时,经船长批准,应及时发送“SOS或MAYDAY”和“XXX”或“PANPAN”信号和报告。第十二条指定的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的电台在收到长江机动船舶遇险
5、、紧急信号和报告后,应立即向当地港航监督部门报告,随后将所抄收的内容尽快送有关港航监督部门。如指明发给收报(话)单位时,亦应尽快通知收报(话)单位。第十三条长江机动船舶必须按时收听或抄收指定的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电台每日定时播发的航道变动、水位、气象、船舶动态等内容的航行安全信息,并做好记录。第十四条长江机动船舶不得利用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的使用频率进行非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活动。第十五条长江上游南津关至羊角滩控制河段中船队和单船的航行动态,必须按有关控制河段安全管理规定报告。第十六条凡经长江专用长途电台处理关于长江遇险和安全通信内容的来往电话,发话人应向长途台说明“安全电话”,长途
6、台即按一类电话转接。第十七条参与处理长江机动船舶遇险、紧急通信的江岸电台,在每次通信结束后,应尽快书面报告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应及时报告交通部通信主管机构。第十八条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严格执行交通部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的规定。第四章实施与监督第十九条交通部通信主管部门定期颁布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工作电台台名录。第二十条长江航务管理局所属江岸电台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未履行职责,造成后果的,由长江航务管理局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第二H一条长江机动船舶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三条规定,由有关的港务(航)监督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利用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的使用频率进行非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活动的,由有关的港务(航)监督机构对违法船舶处以警告,并可处以IOOO元至3000元罚款;对违法人员处以警告、并可处以100元至300元罚款。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