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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办事指南发布日期2023年12月口一、适用范围适用于拟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二、设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三、受理机构民政部四、决定机构民政部五、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六、申请条件经现业务主管单位、新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七、申请材料目录申请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每份材料均原件一份):(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3)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4)
2、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及修改说明;(5)修改后的章程草案。八、申请接收材料齐备后,提交至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大厅。九、办理流程(1)会前网上填报:社会团体变更业务主管单位需在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前至少30日,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网上办事大厅进行会前预申请。关于召开会议时间、会议人数等,社会团体可预估填写。(2)会前网上预审:会前网上预审通过后,社会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同时审议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和章程修改。(3)会后网上填报:社会团体应自会员(代表)大会作出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和章程修改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网上办事大厅补充修改之前的申请材料,进行会后网上填报。(4)会后网上预审:会后网上预审通过
3、后,社会团体应及时打印,按照表格要求签字盖章(章程正文加盖业务主管单位骑缝章)后,到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大厅提交纸质申请材料。(5)受理、审查和决定:社会团体须携带网上申请材料原件一份,以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到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大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对于符合条件的,民政部现场予以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十、办理方式书面审查-、办结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一般情况下,可现场办结。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无十三、审查结果准予变更的,发给准予变更决定书和章程修改核准通知书;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十四、结果送达直接送达十五、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如不服本行政行为,可向民政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十六、咨询途径申请人可以拨打咨询电话(O1o)58123114-3,或者登陆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网上办事大厅查询办理进度。十七、监督投诉渠道投诉电话:(O1o)58124080十八、办公地址、时间和电话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大厅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6号南门一层;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T1:3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社会组织业务热线电话:(O1O)58123114-3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