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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阳光城小区(以下简称小区)公共收益的管理和使用,维护物业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阳光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经由业主大会表决后,实行所有权人决策、专款专用、阳光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监管的原则。第三条本管理办法对阳光小区内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均具有约束力。第二章公共收益的管理办法第一条公共收益收入公共收益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小区公共设施、设备、场所租赁费、场所广告费、公共车位停车费等经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2、同意的合法收入。第二条公共收益支出以及分配比例1、公共设施维修费用分配。公共收益总额的50%用于小区单元楼栋外公共区域、公共设备、设施等的维修、更新或改造。年度维修费用如有不足可调减公共事务支出,补充维修费用,如有结余则转为公共事务支出。2、公共事务支出。分配公共收益总额的50%用于业主大会会议费用、业主福利、节日活动、业委会办公经费、业委会委员津贴、法律/事务顾问费、审计等小区公共事务支出。业主福利发放方案由业委会根据年度公共资金部分的结余情况制定,在小区内进行不少于7日公示,并接受业主质询。第三条支出审批报销流程、权限及管理公共收益支出根据不同金额,由业委会主任、全体业委会成员、业主代表或
3、业主大会审核,审核人不在时,应通过电话/短信/微信/QQ等沟通并补签审核文件,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支出。1、2000元以内的支出,经业委会主任、副主任2人以上(含2人)审核同意;2、2000元(含2000元)至20000元以内的支出,由业委会全体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3、20000元(含20000元)至200000元以内的支出,由业委会全体成员、楼栋长过半数表决通过,在小区内进行不少于7天公示,并接受业主质询;4、200000元(含200000元)及以上的支出须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第四条会计核算管理1、公共收益财务报表采用收付实现制记账法。2、会计月度结账日期为月末最后一天,会计年度自公历1
4、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3、会计科目的设置、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编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4、归档的小区档案及财务资料不得携带外出或外借,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资料可在业委会办公室在负责人员陪同下进行。第五条公共收益收支公开与监督1、业委会按季度在相关公示栏及业委会公众号公布收支明细流水账。2、公共收益应当存入业主大会开设的银行专户,接受政府监管并接受业主监督,业主有权查询与公共收益相关的收支明细、合同、协议等材料。业主大会银行专户的账号为:1账户名称:阳光业主委员会开户银行:阳光银行账号:12第六条相关责任1、禁止私设账外账、收款不入账等,业委会出纳对现金的收支负有直接责任,会计负有监管责任,业委会委员负有管理责任。2、由于不按本制度操作给小区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人员,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