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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档案要保存哪些资料?问:某单位为新成立的事业单位,需采购办公设备,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履约完成后,应保存哪些采购档案资料,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是否也要保存?答:政府采购法四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六)废标的原因;(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J上述法律条款提到的采购文件”是指采购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文字材料,也就是完整的采购档案,其中保存的投标文件既包括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也包括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