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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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运输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答复人:湖北省交通运输厅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428号法定代表人:钟芝清职务:厅长、厅党组书记现就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不服答复人和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共同作出的关于京港澳高速公路湖北境鄂豫界至军山段改扩建工程施工招标JGATJ-2标段投诉处理的决定(鄂交发(2023)29号)(以下简称投诉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一案,答复人依法答复如下:一、答复人与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在职权范围内对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投诉书的投诉事项进行联合调查并作出投诉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答复人于2023年3月23日收到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2、称投诉人)通过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的投诉书。投诉书中列明投诉事项为“1招标人及代理机构依法治理、依法行政意识薄弱,对我公司提出的异议均未作出正面回复,严重损害我公司的合法权益;2.第一中标候选人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封面未按要求签字,应予以废标而未废标;3.第一中标候选人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说明未按要求签字,应予以废标而未废标二投诉书中列明请求及主张为“1依法重新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中标第一候选人进行第二信封初步评审;2.依法重新确定我公司为中标人”。答复人于2023年3月24日受理投诉,并与湖北省

3、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启动联合调查处理程序,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2023年4月13日,答复人和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召开投诉事项案情分析会,对投诉事项作出调查认定:未发现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经查阅申请人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封面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经查阅申请人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说明具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诉人投诉事项中第2项“工程量清单封面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情况属实。结合上述联合调查及认定的情况,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六条和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答复人于20

4、23年4月15日向申请人发出陈述和申辩通知书。申请人于2023年4月18日递交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答复人与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作为联合调查的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联合监督部门),以书面形式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2023年4月19日,联合监督部门共同研究后,形成一致意见,认为申请人提交的陈述和申辩理由不成立,应不予采纳。联合监督部门一致认为,申请人投标文件所附工程量清单封面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不符合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12(1)目-第二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行评审标准,关于“投标文件的签署”规定,应当否决其投标。2023年4月19日,答复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5、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5年第24号令)第七十条等规定,向湖北交投京港澳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出具关于京港澳高速公路湖北境鄂豫界至军山段改扩建工程施工招标责令改正通知。2023年4月21日,招标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针对该投诉事项进行重新评标。2023年4月25日,招标人根据重新评标结果,在湖北省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和湖北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发布重新评标的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为4月25日至4月27日。2023年4月26日,答复人和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共同作出投诉处理决定(鄂交发(2023)29号),处理意见为:投诉事项2成

6、立,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根据,予以驳回。答复人于当日向申请人、次日向投诉人送达投诉处理决定。综上,答复人和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在职权范围内联合调查并作出投诉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将依法属于评标委员会职责范围事项交由原评标委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提出评审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妥。二、答复人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符合法定程序答复人于2023年3月23日收到投诉人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投诉书,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和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查,于2023年3月24日受理投诉,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答复

7、人审查受理投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的规定。答复人受理投诉后,与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进行联合调查,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四条以及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中关于“有权受理投诉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其他有关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规定。答复人履行了厅机关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邀请厅法律顾问武汉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全程参与了案件办理,出具了法律分析意见。厅长办公会多次组织专题研究,同意厅建设市场处的投诉处理建议。答复

8、人和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经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于2023年4月26日共同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将原件现场交付申请人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同时将扫描件发送至其指定邮箱601038241;并于2023年4月27日将投诉处理决定原件邮寄投诉人,投诉人于4月28日签收。投诉处理决定的作出及送达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

9、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的规定。三、关于对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相关主张的意见1关于申请人主张“鄂交发(2023)29号文件并未得出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是否应当否决投标的结论”的意见答复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六

10、)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7)142号)第八条第(一)项“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等规定,评标委员会的评标职责为依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招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内容包括“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等。联合监管部门经过认真调查、听取申请人陈述申辩意见等法定程序,认定申请人投标文件所附工程量清单封面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不符合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12(1)目-第二信封形式评审与响

11、应行评审标准,责令招标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依法对评标出现的疏漏或者错误予以改正。2023年4月26日,联合监管部门共同作出投诉处理决定(鄂交发(2023)29号),认定投诉事项2成立,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根据,予以驳回。该决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2.关于申请人主张“鄂交发(2023)29号援引的法律法规均指向评标错误,主要事实不清”、“鄂交发(2023)29号文件严重违反程序公正原则”、“关于京港澳高速公路湖北境鄂豫界至军山段改扩建工程施工招标责令改正通知违法”的意见答复人和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在联合调查过程中查阅申请人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封面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

12、签字,情况属实,认定事实清楚。投诉处理决定(鄂交发(2023)29号)中列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实际为关于京港澳高速公路湖北境鄂豫界至军山段改扩建工程施工招标责令改正通知中援引的部分法律法规,而不是直接适用本投诉处理案件的规定。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1.2(1)目一第二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关于“投标文件的签署”规定,投标文件应当“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5)目规定”。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5)目规定,第九章投标

13、文件格式文件要求“盖单位章”的地方,投标人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要求“签字”的地方,投标人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招标文件有特别说明的除外。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2.1款规定,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招标文件“第1号补遗书”是对招标文件的补充和修改,效力优先于招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统称为“补遗书”)。“第1号补遗书”所附的“工程量清单”的说明特别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必须附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的说明,必须完全响应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及计

14、日工说明的要求,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对以上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封面签字后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否则,视为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答复人对招标文件(含补遗书)、评标报告、投标文件等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后,发现评标委员会在本项目评标过程中,没有将投诉事项“工程量清单封面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列为偏差,也未对偏差性质予以认定。据此,答复人对原评标委员会评标出现的疏漏或者错误予以责令改正,属于依据相关规定履行监管职责,并无不妥。关于京港澳高速公路湖北境鄂豫界至军山段改扩建工程施工招标责令改正通知不存在违法情形。招标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由原评标委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15、,就“工程量清单封面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提出评审意见,符合现行有关规定。相反,如若由联合监督部门对属于评标委员会职责的事项直接作出判定,则超出行政监督部门的法定职权,违背依法行政原则。被申请人投诉处理决定系对投诉人递交投诉事项所作的处理决定,并非对原评标委员会责令改正的决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9日作出关于京港澳高速公路湖北境鄂豫界至军山段改扩建工程施工招标责令改正通知。2023年4月21日,招标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针对该投诉事项进行重新评标。申请人主张“重新评标在先,投诉处理决定在后”,认为投诉处理决定违反程序公正原则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另外,申请人援引

16、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仅规定,异议答复期间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并非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处理期间。申请人主张“投诉处理期间应予以暂停投标活动“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综上所述,答复人和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共同作出的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京港澳高速公路湖北境鄂豫界至军山段改扩建工程施工招标JGATJ2标段投诉处理的决定(鄂交发(2023)29号),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故恳请复议机关对答复人和湖北省公共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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